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股權轉讓有哪些具體規定?

股權轉讓有哪些具體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同意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股權轉讓有兩種。第壹,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只影響公司內部股東的持股情況,不影響公司股東之間信托關系的變化,即不會損害公司的人性特征。因此,本條不限制向股東以外的第三方轉讓股權。因為新股東的加入會影響原股東之間的信任合作關系,公司法給予了壹定的限制。具體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其他股東的同意權。(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修改後的《公司法》將原《公司法》中“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要求改為“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欲轉讓股份的股東應回避表決。(2)表決采用人頭主義,即多數股東決定,需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而不是代表股份過半數。行使股東同意權的程序:首先,股東將其轉讓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次,其他股東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最終反對股東購買義務。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必須表明願意出資購買,否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必須在“同意轉讓”和“購買”之間做出選擇。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本條第三款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合同才能對抗公司、其他股東和其他第三人。3.股東大會決議不再是獲得股東同意的唯壹途徑。如前所述,《公司法》刪除了股東大會的原有權限,因此不再要求股東以股東大會的形式轉讓股權。有轉讓意向的股東可以非會議方式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比如以書面形式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分別簽署同意書達成“半數以上同意”。4.章程優先適用:修改後的《公司法》的壹個重要突破就是將過去很多強制性規範變成了任意性規範,第72條就是重要體現。由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主要涉及股東利益,股權轉讓不再是強制性規範,所以法律允許公司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如何限制股權轉讓,允許公司通過其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不同於公司法的規定,並賦予公司章程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地位。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本條前三款的規定。《公司法》第74條直接規定,股權轉讓後,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無需股東大會表決,避免了部分股東利用23票表決權的規定阻撓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股東變更登記不是股權轉讓的必要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涉及兩個股東的變更登記。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願原則,不違反法律禁止轉讓的規定,自簽訂之日起就應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權轉讓的效力,也沒有規定未辦理上述手續時的法律後果。但是這個問題更重要。壹般來說,股權轉讓必須經過以下程序:1,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2、當事人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取得其同意(包括自願同意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3、通知公司並登記公司內部變更,主要是出資證明書的換發、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4、工商變更登記。根據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雖然上述股權轉讓的程序實務中並無異議,但關於何時轉讓股權,理論和實務上存在較大分歧。1.前面提到的第壹個階段,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但沒有生效。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合同才能生效。2.股權轉讓合同生效,雙方應按合同履行。但需要註意的是,這是壹份合同,只涉及雙方的關系,股權並未轉讓。因為股權的轉讓涉及到受讓方與妳的訴訟關系的成立,享有股權意味著妳對公司有相應的義務,必須基於公司的知曉,其他股東的知曉不能代替公司的知曉,所以這個階段不如公司有效,股權不會轉讓。3.第三階段,雙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通知公司,然後公司進行相關變更。這個階段產生股權轉讓的效力。公司有義務更改相關文件。公司惡意履行變更義務的,不影響受讓方的股權。4.第四階段工商登記將使股權變更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
  • 上一篇:追官守法四字成語
  • 下一篇:國家征地拆遷怎麽補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