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稅務問題可以直接訴訟?
只要不是稅務行政行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有的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只能經過行政復議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結果不滿意。
具體來說,稅務機關拒絕審批減稅或者出口退稅、抵稅或者退稅的,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其他稅務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麽?
除了* *原則(比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采取合議庭、回避、公開、辯論、二審、終審等方式。),稅務行政訴訟也必須像其他行政訴訟壹樣,遵循以下獨特的原則:
(壹)人民法院具體管轄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
(2)合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除了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職權、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只審查具體稅收行為的合法性,不審查具體稅收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3)調解原則不適用。稅收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在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之間進行調解。
(四)不停止起訴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由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等。(5)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因為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根據壹定的事實和法律單方面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證據,可能會敗訴。(6)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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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法律制度行使稅權,稅務機關有法可依。無論是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還是行政復議後提起行政訴訟,都需要有證據證明稅收行為違法,才能撤銷稅務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