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訴訟上訴時限:不服判決上訴時限為15天;針對該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對壹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30日。如果他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天起計算。逾期不上訴的,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也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和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二、上訴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上訴可以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提出。口頭上訴應記錄在案。上訴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
1.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2.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3.抗議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內,將抗訴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發送當事人;
2.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請求復議。上級檢察院應當進行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檢察院在申訴抗訴期限內應當抗訴而不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3.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不再將案件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抗訴期間屆滿,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四、上訴費用如下: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壹般來說,判決後的上訴期是十天,從立案到開庭大概需要壹個月。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後五日內將副本寄給原告。被告不提出抗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但需要符合起訴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收到判決或者裁定的次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