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如何監管草民的婚姻?婚姻,是修成正果還是愛情墳墓?每個人的想象可能都不壹樣但是,回顧爭取婚姻平等的過程,人們經常會問,“何必為了那張紙去爭呢?結婚只是壹紙證明嗎?這是什麽意思?對專門研究秦漢簡牘的中央研究院歷史與語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新寧的采訪,記錄了兩千年前許多類似簡牘中玫瑰眼的奇案,也描述了千百年來婚姻的諸多面貌。
國家如何監管草民的婚姻?婚姻,是修成正果還是愛情墳墓?每個人的想象可能都不壹樣但是,回顧爭取婚姻平等的過程,人們經常會問,“何必為了那張紙去爭呢?結婚只是壹紙證明嗎?這是什麽意思?對專門研究秦漢簡牘的中央研究院歷史與語言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劉新寧的采訪,記錄了兩千年前許多類似簡牘中玫瑰眼的奇案,也描述了千百年來婚姻的諸多面貌。
“那是壹個規範體系沒有完全定型的時期,社會有壹種樸素的活力。劉心寧從婚姻規範和繼承制度的角度觀察秦漢基層社會的家庭和婚姻生活。她柔聲細語,描述著兩千年前的時代氛圍。這裏面有東西。六英尺高就是成年人了。對於現代人來說,結婚並不難,但基本門檻還是有的。今年,司法部提出了壹項修正案草案。男女必須年滿18周歲才能登記結婚,民法和刑法中的成年年齡也統壹為18周歲。成年人的責任和結婚的權利是結合在壹起的。
有意思的是,秦漢時期“化成人”的標準不是看年齡,而是看身高!
《睡虎地秦律》中,男女都以“六尺高”為界,來判斷是否會受到官府的質問。在現代刑法中,14以下的人免除刑罰,14至18之間的人免除刑事責任。秦朝也有兩個標準。男性六尺五寸(150.2 cm),女性六尺二寸(143.2 cm)才算成年;六英尺(138.6厘米)以下男女免予刑事責任;六尺至六尺,二寸至五寸之間,應當減輕刑事責任。
個子不高就不能獨立嗎?哈比不必絕望,另壹條成年早期的捷徑:結婚!成年的標準是與婚姻分離,只要結婚就視為獨立。
現代有壹對夫妻離婚的離譜例子,去戶政處才發現當時沒登記。這種“儀式婚姻”和“登記婚姻”不僅是現代的問題。
當時最標準的正式婚姻,訂婚的時候雙方做壹個像結婚證壹樣的“參加證明”,結婚的時候由鄉官見證。舉行公祭儀式,並向政府登記,那麽就萬無壹失,保證兩者絕對是正宮。但由於政府鼓勵但沒有強制登記,婚姻鑒定仍以儀式為基礎,類似於中國臺灣省過去的儀式婚姻,因此壹直存在婚姻是否成立的爭議。
奉行不婚原則的現代人可能會瀟灑地說:婚姻只是壹張紙。不完全是。秦漢簡牘中有這樣壹個案例:主角是壹個奴婢“萬”,早年被壹位好心的大夫收留,在家養大,成了皇家的奴婢,並為大夫生了壹個孩子。秦漢法律允許壹夫多妻制,第壹個妻子和第二個妻子都受法律保護。但是女仆更曖昧。
因為醫生和“萬”沒有登記結婚,只是解除了她的奴隸身份。因此,在醫生死後,仆人“誌”與寡婦“萬”就遺產問題發生了爭執。這時,萬是否是合法妻子就成了壹個法律問題,決定了她能否得到法律保護。所以,婚姻真的不僅僅是壹個證書,還關系到很多重要的權益。
未婚結婚都是漢奸。在婚姻權益保護上,“通奸非刑罪化”可以說是最近的壹個熱門話題,涉及到法律如何幹預和規範私人婚姻,刑法是否有必要懲罰不忠的人。在秦漢簡牘中,也有禁止出軌的規定,而且當時對通奸的定義更為嚴格。
除了明媒正娶的配偶,婚前或婚後發生性關系都是違法的。老公或* * *有外遇,未婚情侶的外遇,都歸入“強奸”(當時“強奸”代表男女之間的外遇,“強奸”主要指壹般犯罪)!
今天抓壹個有確鑿證據的強奸案很難,在沒有錄像設備的古代就更難了。壹對男女囚犯在政府打拼,時間長了,私下開始曖昧。不知道是不是苦役的拙劣表現讓官員們起了疑心,甚至變成“古狗仔”長期跟蹤監獄,最終將兩人逮捕。
如此親密的戀情,需要花費很大的力氣去追查,普通人家被忽視的程度可想而知。
寡婦出軌是可以原諒的。在法律賦予的權利保護下,婚姻雙方不得欺騙。如果他們中的壹個死了呢?對於現代人來說,這自然相當於婚姻的解除。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葬禮期間有外遇呢?不要懷疑,秦漢簡牘確實記載了壹個踩線的怪故事。
案例是壹個寡婦在丈夫的葬禮上和另壹個男人通奸,而且是在死去丈夫的棺材後面!婆婆知道後怒不可遏,壹氣之下上報了政府。問題來了!法律上並沒有針對寡婦的特殊規定,但這種玫瑰瞳鈴鐺眼編劇不得不承認失敗的獵奇案,對於人們來說,僅僅以壹般的通奸行為進行處罰,實在是太寬大了,只好嘗試對法律進行“擴大解釋”。
官員們試圖找到壹條法律:罪名是“不孝”,是次於死刑的重罪。那時候,如果妳不孝順父母,定罪後就會被執行死刑。丈夫是妻子的主人,是次於親子關系的。如果寡婦在服喪期間沒有表現出悲傷,做出了不尊重的事情,就應該被判處僅次於死刑的“終身勞役”。
但此時,有人落單了!壹位官員皺了皺眉頭,深感絕對不可能。
他的論點是:(1)妻子在丈夫死前通奸,法律規定處以較低等級的勞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妻子在丈夫死後與他人通奸,將被處以最重的終身勞役。死後通奸要比生前通奸受到更嚴厲的懲罰,這是不合理的。這個有理有據的說法,立刻讓所有人都像是覺醒了壹樣,頻頻說好。
這個案例也揭示了秦漢法律的核心特征。與唐律相比,秦漢律更重視制度化的規範。
懲罰不僅僅是判斷行為是否適當,還要考慮“法律是否系統”,是否符合系統的內在邏輯。用現代語言來說,衡量整體就是比例原則。
另壹方面,如果這個寡婦不幸生在唐宋以後,很可能被指責為儒家道德,結局可能不止如此。
與後世相比,秦漢初期的女性束縛更少,自由更大。夫妻財產分別登記,離婚後嫁妝可以收回。女性可以簽約,買賣,租鋪做生意,有獨立的經濟地位,小資女性也有機會成為富婆。比如影視喜歡取材於秦代“企業家”巴青。維基百科,唐德影視電視劇《巴青傳奇》海報。從古至今,婚姻作為不同家庭和人的結合,涉及到統治者最關心的政治利益。所以透過不同時代的婚姻禁令,也可以發現其背後隱藏的社會文化。
比如漢初實行郡縣和封建雙軌制,中央指定壹些行政區直接控制這些郡縣。同時還把土地分給英雄貴族建立小王國。諸侯控制的領土在漢帝國中保持了壹定的獨立性,中央與地方之間存在壹種對抗。
所以漢朝中央* * *出於人力方面的考慮,禁止其他封建男子娶戶籍直接歸漢帝國管轄的女子為妻。但是壹紙禁令能約束的感性的東西在哪裏?在漢朝的諸侯國齊國,發生了壹場不被祝福的愛情悲劇。
故事是這樣的。齊國官員奉命帶壹名貴族女子南下到首都長安定居,途中兩人墜入愛河。到了長安工作後,壹個私人的終身戀人怎麽會願意與地平線分開?官員們試圖讓“南”女扮男裝,壹起逃回齊國。但惡業鴛鴦未果,過海關時不幸被抓,成為竹簡上的先例。
這對不可能在壹起的“古代羅密歐與朱麗葉”,揭示了當時政治勢力之間的緊張關系,也暗示了婚姻不僅僅是兩個相愛的人,往往還有結盟的政治含義。
在勞動力寶貴的時代,中央政府自然不希望自己直接管轄的臣民的人力因為婚姻而外流到諸侯國。幸運的是,這種禁令來自於政治需要。當諸侯國的權力逐漸瓦解,對婚姻的限制也逐漸放寬,或許能少拆散幾個戀人。
竹簡是古人寫在竹片、木片上的記錄,但這些珍貴的文獻往往字跡潦草、模糊,難以辨認。2065438+2009中研院開發了簡牘詞典數字化數據庫,是研究者的重要幫手。今年與日本5所大學的研究所合作,收集了654.38+0.5萬個字形,建成了東亞最大的“歷史人物數據庫綜合檢索系統”。研究中有所指(來源:中央研究院歷史文物陳列館/開放博物館)。“研究竹簡的空間很大,但挑戰也很大!竹簡、簡牘大多支離破碎,沒有脈絡,很難想象研究者會如何破解拼湊。劉新寧透露,研究簡牘就像拼拼圖,需要不斷嘗試各種解碼方法,比如把格式相近的簡牘拼在壹起,觀察比較脈絡和規律,總結出可能的解讀方向。研究中有所指(來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開放博物館)。“不合格”婚姻禁令除了選邊站的政治對抗外,還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家庭不能結婚,這來自於秦朝重農抑商的延續。希望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業人口不要流失。收養結婚也是不允許的,* * *希望成年男性獨立登記,不要依附於妻子家。這兩種類型的婚姻基本都不鼓勵。雖然有處罰,但是可以通過交錢來解決。
但另壹項婚姻禁令可能相當“前衛”
根據秦漢法律,官員娶轄區女子為妻是違法的。而男人不管女方願不願意,都被當成“* * *”。為什麽?壹方面,他們擔心官員與地方豪強聯姻,形成壹股勢力,給中央造成麻煩。更重要的是,防止杜官員利用權力恐嚇,讓良家婦女含淚點頭。這部法律的概念類似於現在的“權力侵權”。有權決定生死的地方公職人員和審判法官,不得與轄區內的人和被告結婚。
這也意味著秦漢時期已經註意到了民眾與弱勢群體之間權力關系的不平等,弱勢群體不需要舉證,完全受到法律保護傘的保護。
審視這些被排斥的婚姻形式,往往隱藏著各種政治利益和文化禁忌。劉新寧指出了關鍵意義:
婚姻往往成為控制國家不喜歡的社會狀態的手段。
直到今天,在爭取婚姻平等的過程中,壹直有“國家不應該鼓勵不育的婚姻形式”的論調。對比古今,現代的壹些思維是否與古代的控婚思想相似?
除了禁止特定形式的婚姻,秦朝還通過監督私人婚姻和深入每家每戶來控制人民。秦國從商鞅變法開始,國家就用“坐在壹起”的方法,強迫人們互相監督,以達到統治效果──如果妳不想被別人拖下水,那就趕快舉報妳的鄰居、朋友、丈夫吧!
如果丈夫犯了重罪被捕,他的妻子和孩子將作為公務人員受到懲罰,因此壹旦妻子察覺到不對勁,她將首先被免除責任。但特殊的是,妻子可以舉報和她上床的人,兒子卻不能舉報父親。
原來,那時候認為父子血緣關系不能斷絕;夫妻就像契約關系,隨時可以終止。這個概念相當先進,接近現代。但是,到了強調儒家倫理的後代,就反過來了。如果老婆孩子報了家,會因為不守“子為父藏,父為子藏”之吻而被議論。
秦漢時期雖然鼓勵人們互相舉報,但也有壹些規定感覺挺人性化的。當時駐守邊塞的士官可以帶家屬,國家給全家配給糧食。我妻子跟隨她當兵的丈夫去了邊塞。壹家人生活在天涯海角,頗有壹種患難與共的樸素浪漫感。
換句話說,在秦漢初期,同居是夫妻關系的關鍵要素,社會對家庭的定位類似於現代社會的“小家庭”,而不是後來的中國宗族和大家庭。
秦漢時期,邊塞軍士可以帶老婆,有的家庭甚至還有父母和未成年的弟弟妹妹。不清楚家庭成員是住在軍營還是定居在邊疆大漠,但當時對夫妻的認知是住在壹起,不管丈夫是軍人還是囚犯,妻子都必須住在壹起。丹尼斯·潘.婚姻制度是特定時空的產物,無論古今,基層民眾的婚姻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也受到監督和制約。結婚證絕對不只是壹張紙。有了婚姻制度,* * *可以保護壹部分人,也可以孤立另壹部分人。國家不僅加強那些特別受尊重的價值觀,而且排除那些禁忌和不喜歡的類別。
但與唐律的道德化相比,秦漢時期,律的目的主要是“為民編戶”,便於官員準確掌握戶數,按戶征稅、招兵征徭役,便於管理。秦漢的法律法規沒有儒家之後的條條框框,也少了“婚姻家庭要符合聖人之言”的強力道德監督,更貼近普通人的生活。
“盡管時空背景不同,但婚姻面臨的各種情感沖突和現實糾紛往往跨越時代。對歷史文化的深入考察,讓我們進壹步看到不同時代的人是如何理解婚姻制度和社會規範的。今天,人們關於改變婚姻形式的沖突、反抗和對話,可能在兩千年後的後人眼中,成為壹段值得研究的奇怪歷史。
爬梳出土的竹簡,看著兩千年前的法律,劉心寧說:
所有的觀點都受限於特定的時空背景,包括現在的我們。保持開放,尊重和接納差異,可能是歷史教給我們的寶貴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