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定義:
雇主責任風險是指雇員在就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購買雇主責任險等方式轉移用人單位責任風險。這是兩個險種,團體意外險屬於壽險序列,雇主責任險屬於財險中的責任險序列。投保人不壹樣,投保人是員工;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
不同的覆蓋範圍:
1,團體意外險保障範圍: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死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天)、傷殘、燒傷或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請註意,如果沒有達到燙傷/燒傷、傷殘或身故的程度,壹般不屬於保險責任)。
2、雇主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在保險期內,被保險員工因下列情況導致傷殘或身故,在保險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索賠損失的,由保險人根據國內法律(不含港澳臺法律)負責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身故賠償金)。詳情請參考工傷。
保險法規:
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法定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也就是說,如果發生了意外,用人單位是無法依法承擔責任的,所以肯定不是用人單位責任險責任。
3.不同的擔保風險:
所承保的風險是不同的。團體意外險承保的是員工意外傷害的風險,無論是否在工作崗位,和自己買壹份人身意外險沒有太大區別。雇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的傷殘或死亡(壹般有其他例外),公司應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團體意外險壹般是員工福利,不能減少法律意義上的經濟賠償責任。壹般來說,受益人是員工本人或其近親屬;雇主責任險的保障範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可以作為壹種法律風險轉移,受益人壹般是員工本人。
4、被保險人的範圍不同:
“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為自己的利益購買雇主責任險;此外,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為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也願意為本地區高危行業從業人員投保“雇主責任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也是“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員工不能為自己購買“雇主責任險”,不能成為“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
5.被保險人不壹樣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特定人。雖然是同壹家公司、企業甚至是同壹條船上的人,但是如果某個員工的名字不在投保名單裏,這個人就不是被保險人;“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雇主。雖然用人單位按規定向保險人提交了與該員工簽訂的勞動保險合同或所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名單,但確認的員工名單並非該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
6.不同的保險受益人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與其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傷殘,保險金壹般由被保險人本人享有。如果被保險人意外身故,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那麽指定的人為保險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費由法定繼承人以法定繼承方式繼承,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
7.這兩種補償的處理方式不同。
事故賠償和保險賠償是兩種不同的賠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賠償金由保險人支付給受益人,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繼續向用人單位或者其他加害人提出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用人單位或者其他加害人履行賠償義務的,保險賠償金不從事故賠償金中扣除;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金不是支付給受傷的員工或其法定繼承人,而是支付給雇主,或者是支付給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員工只能獲得雇主的意外賠償,而不能獲得“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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