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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治是什麽意思?

基本含義:法治

法治是以“法”為載體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壹個子系統,因此必須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即法治。我們通常所說的“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法律至上”、“依法出勤”都可以包含在其中。“法治”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即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法治是壹種涉及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綜合性制度設計或安排,是壹種以“法”為基礎的社會秩序——法治秩序:即法律基本上決定了人們參與的幾乎所有重大社會活動的基本結構。因此,“法治”意味著必須有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撐,賦予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私人交往中強制手段的使用,專門的國家立法機關至少對壹些極其重要的強制手段擁有絕對權力。

(2)法律至上,核心是憲法至上。“法治秩序”本身就包含著這樣的思想:在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體系中存在著效力的“等級塔”,法律規則在這個“塔”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開放的規則都必須遵循。當然,“法”在不同的文化語境中有不同的含義,判決在我國現階段沒有立法效力。憲法處於社會規範“效力之塔”的頂端,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終極規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憲政”。

(3)法律是社會治理的普遍範式。在法治秩序中,法律是壹種預設的基本承諾,是社會全體成員所接受的壹套假設、理論、規範和方法的總和,是同壹主體全體成員所享有的信仰、價值和技術的集合,是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所遵守的世界觀和行為方式,它為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合作提供了壹個基本框架。

(4)法律壹旦公布,必須保持穩定,不能頻繁變更。法律不能不斷變化,遵守法律的人不能從觀察他(她)的懲罰中理解新規範的內容;法治秩序是為人們提供壹個合法預期的基礎(即法律)來組織社會行為。但法律的穩定性遠不止於此,它還延伸到包括:法律必須為公眾所知,並進行宣傳;其含義必須明確界定;其規則的表述和意圖應該是普適的?

(5)司法終結制度。與法治相對應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司法終結制度。法治秩序不僅是壹種普遍的社會治理範式,也是國家壹級的分權民主制度和適當的正式程序。法律只是被強制公之於眾讓人們遵守的規則,並不能自我強制執行,也不能立即解決實際的社會糾紛和沖突;因此,法治秩序還包括創建執法機構和專職第三方裁決。特定的國家或社會機構為了在壹定範圍內控制人們的活動,保護合法利益,使用適當的方法來實施法律規則,對壹個或某些確定的領域行使最終的權威。由於首先決定的是行政的有效性和分權民主的原則,司法成為確保法律得到遵守、執行和適用的最後壹道防線。任何通過合法、完備的司法程序作出的最終裁定都是終局的,應遵循“壹事不再訴”、“壹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進入其他程序。維護司法判決的終局性,就是維護法律的權威。

(6)塑造理性人的人格。對於人民來說,法律不僅意味著必要性或必要性,而且是壹種實際有效的力量。但是,法律是理性人的遊戲和交往規則,非理性人屬於法治的異質社會,非理性行為是對法治的違反,應該受到法律的譴責,所以法律只給理性人帶來利益,形成其行為和合法性的基礎,並轉化為壹種個人的交往能力和力量。法治秩序的優勢在於此,其局限性也在於此。

法律應該被很好地遵守。塑造理性人的人格,就是培養社會守法的品格和精神。“壹個國家雖然有好的法律,但如果人民不能全部遵守,法治就無法實現。”簡而言之,法治的第壹要義是“法治”,它包括法律體系的壹切形式和結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行事、依法塑造公民人格。法律之外不應該有額外的特權和額外的負擔。內在要求:善良和正義

法治是以法律建構為基礎的社會秩序,因此法治包含了對法律規則本身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正義。只有法律本身是正義的,人們的正當預期才能成立,這就構成了人們相互信任的基礎,並在預期沒有實現時提出異議或主張。正義確實有壹張千變萬化般的面孔,是“多變的,隨時可以呈現出不同的形態”,但就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言,正義“就是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貫徹“人民主權”原則:在立法層面,制度安排應當促進社會進步,符合社會發展規律,滿足社會最大多數人的需要。在行政執法層面,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守法,自覺帶頭守法,尊重法律,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合理、比例、正當程序的原則行使執法權、決定權和自由裁量權,做到合法執法、合理執法、及時執法、高效執法、有效執法、廉潔執法、節儉執法,尊重人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在司法層面,應盡力維護法院的獨立性和中立性,避免等級化、商業化、行政化和地方化的司法體制,維護法官的權益,公正公開地行使司法權,確保任何進入司法程序的社會矛盾和糾紛都能得到正確、合法、合理、公平、平等的處理,真正賦予法院對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的最終裁決權和對立法、行政的監督權;在社會層面,制度設計應體現對人的關懷和尊重,優先考慮自由和平等,禁止歧視,保護弱者,維護壹般機會的平等和壹般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支持各種合法文化事業的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

法治秩序的內在要求是法律作為壹種制度安排的客觀價值,它包括外在的、個人的“善”和內在的、社會的“正義”兩個方面。前者是個人主義,後者是集體主義。時代精神:服務、誠信、節約、談吐。幹得好。

法治是壹個隨著時代內容不斷豐富的範疇。在當代,由於現代性進壹步發展所導致的部門分工、信息網絡化、全球化、知識經濟以及伴隨而來的風險社會,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務理論在20世紀90年代興起,放松管制、社會自治、組織再造、政府縮編和政策網絡治理等行政合理性問題被引入法治領域,法治增加了與以往不同的內涵:

(1)政府合法性的基礎不是憲法和法律的賦權,而是公意和公共利益;政府的首要責任是提供公共服務,關心和滿足公眾的合法需求,與公民建立信任與合作,樹立誠信政府的形象。

(2)任何制度設計、行政和司法過程都強調結果導向,按照市場理念運作公共資源和公共產品的供給模式,進行成本核算,建立節約型政府。權力的行使不僅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則,還要遵循比例原則。

(3)糾正“經濟人”假設,從“社會人”的角度對待公民,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的尊嚴,保障人權,“服務而不是掌舵,重視人而不是註重生產效率”。

(4)強調實踐理性,註重制度設計的社會條件,將立法視為“重在現實”而非“重在安排”的公共* * *選擇過程。

(5)反對先驗的正義觀和法治的“契約方式”,主張“正義觀”並引入“中立的旁觀者”機制,認為法律效果只有不脫離人民生活實際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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