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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和收貨人錯誤的風險管理

由於托運人既是買賣合同中收貨人的直接責任人,又是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直接委托人,壹旦運輸環節出現問題,托運人將承受為收貨人承擔損失和向承運人索賠的雙重壓力。因此,托運人必須對以下運輸活動中的常見風險采取額外的預防措施。

壹、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雖然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托運人承擔的主要風險不是承運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是承運人應當承擔多少賠償責任。由於具體的損失金額屬於托運人舉證的範圍,如果托運人之前不能準確描述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將無法據此確定損失貨物的價值,即索賠損失的證據存在缺陷。

為此,托運人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防範:

首先,運輸合同中對貨物的描述應盡可能清楚和詳細。

包括:(1)簽訂合同時,應使用貨物的學名,並使用全稱;(2)有商標的,應當寫明商標;(三)寫明商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圖案、顏色;(4)規定確定貨物數量的方法;(5)具體說明確定貨物質量的方法;(6)註明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7)其他註意事項。第二,盡量選擇投保服務。根據貨運公司通常的運輸條款,貨主可以選擇自行投保或委托貨運公司代為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具體賠償金額會根據購買的險種和具體損失來確定。壹般來說,閱讀保險合同需要把握以下幾點:1。保險合同裏能填的,壹定要核實。比如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名字是否有誤;保險種類和保險金額是否符合您的要求等。2.閱讀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條款,了解保險公司在什麽情況下要理賠或如何賠付保險金。3.閱讀除外條款,明確在什麽意外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會理賠,消費者購買保險後要註意避免這些情況。4.看合同中的名詞註釋,是對保險專用名稱的正式的、統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5.看合同解除或終止的規定或清單,明確投保人或保險公司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否則,如果不適用保價,壹旦貨物損壞,承運人只按照事先運輸合同約定的限額進行賠償,往往只是運費的幾倍,價值幾萬元的貨物可能因此只得到幾百元。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的此類條款,只要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註意,當然不是無效的。例如,在托運協議中,用大加粗字體註明“托運人必須仔細審閱上述條款,如能遵守,方可簽字”,並由托運人簽字確認。在實踐中,法院經常確定此類條款的有效性。因此,托運人應註意保險條款的效力。托運貴重物品時,除了選擇信譽好的運輸公司,盡量給貨物投保,不要因為費用高和僥幸心理而放棄保價。另外,對於經常需要辦理托運的,如果對貨運公司提供的標準條款中的責任限額和保額有異議,可以與貨運公司協商,另行約定。

第三,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托運時,需要取得承運人收貨的確認單據,以保證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完好無損,事後貨物丟失或損壞不是托運人的過錯。

第四,發貨人應提醒收貨人最遲在收貨前仔細簽收貨物。先驗貨,再簽收,對有問題的貨物拒絕簽收,盡快與發貨方取得聯系。否則壹旦倉促簽約,就很難向承運人追償。

第二,運輸延誤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的期間內,將旅客和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否則將構成承運人的遲延交付。對於普通貨物,短時逾期交貨不會對收貨人造成實質性損失,可以忽略不計;但對於收貨人特別要求的時效貨物或時效性貨物,逾期交貨將很可能導致作為買賣相對人的托運人承擔合同責任。

為此,托運人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防範:

第壹,第壹,托運人自己要按時將托運的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否則托運人可能會因為自己的過錯而免除責任。

第二,在運輸合同中,雙方應明確貨物運輸的期限和延期交貨的責任。

再次,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註意保留承運人提供的交貨憑證,尤其是交貨日期的記錄,以確保在追償時能夠出示承運人延遲交貨的證據。

三、運輸費用結算風險對於運輸費用由托運人承擔的買賣合同,運輸費用結算無疑是運輸合同中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壹項重要交易。為此,托運人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加強防範:

第壹,雙方必須在運輸合同中明確運輸費用的數額及其結算方式。

其次,在以“提貨單”方式結算的情況下,托運人應在取得收貨人簽字的提貨單後才支付運輸費用,避免出現發貨前付款或他人自行提貨的情況。此外,對於經常需要使用貨運服務的賣家,為了提高發貨效率,降低索賠難度,建議此類當事人提前訂立格式運輸服務框架協議。對於普通貨物運輸,可直接與承運人簽訂協議;對於特殊貨物的運輸,可以在基本協議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加強其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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