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四種社會關系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不受民法調整:
1.相關單位從事管理工作時產生的社會關系:比如交警給違章人員開罰單,屬於不明關系。交警是履行管理職能,受行政法調整,而非民法調整。但交警大隊以單位名義購買辦公用品,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民法調整。
2.個人活動。因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只有個人與其他主體沒有關系,所以不受民法調整。
3.不能產生司法效力的私人關系。比如愛情關系、友情關系,這些不能產生司法效力的關系,是由道德而不是民法來調整的。
4.不能產生司法效力的財產關系。具體針對以下情況:
善意:壹般的善意由於缺乏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不受民法調整,不屬於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如吃飯時爽約、車站叫醒火車、途中投遞郵件、幫助鄰居清雪、免費指路等。但有時可能符合侵權責任,比如吃飯時試圖惡意勸誘他人傷害,酒後不照顧他人,屬於侵權責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1.民事主體:我國民事主體采用三元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國家和集體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如發行國債,國家成為無主財產的所有者,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
2.民事內容:包括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民事主體享有的利益。民事權利可以由國家直接規定,如財產權(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由法律直接規定),民事權利也可以由當事人的約定產生(如買賣合同中的約定)。
民事義務:義務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是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合同約定的),不能拒絕、拖延、拋棄。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客體:指民事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具體分為以下民事權利客體:
1)物權的客體是物和權利。(比如我在手表上的財產權客體是手表。我將股權質押給A,A享有權利質押,客體為股權,屬於權利)。
2)債權的客體是贈與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比如我和A簽訂了買賣合同,這是壹種合同債務。我買東西,就有給錢的義務,支付行為是對象,是積極的行為。再比如,我和A簽了獨家教學協議,這是契約之債。我不能違反協議去其他機構教書。對象是支付,是消極的不作為。
三。公民權利。民事權利法律分類:1。物權:包括物權和債權。2.綜合權利:包括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3.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體權。
公民權利的理論分類;
1.支配權:包括物權、人身權和知識產權。2.形成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
形成權的產生:可以通過法律約定產生,如欺詐後的撤銷權。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果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有權取消。
形成權的行使可以明示或默示。可以通過行為人的意誌直接行使,成為簡單的形成權,比如選擇權。或者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成為訴權。這種行使需要法官的價值判斷,比如撤銷權。
形成權的分類:撤銷權:包括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如未成年人購買貴重物品)。以及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中受害方(如欺詐)的撤銷權。
抵銷權:比如兩個人之間的債權抵銷。抵銷權屬於簡單形成權。
追認權: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法定代表人和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如未成年人購買貴重物品需要父母追認。無權代理需要代理人追認。)
否定權:如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對上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否定權。
期權:客戶決定買還是不買,這是期權。繼承人的沈默表示接受繼承。受贈人的沈默意味著放棄遺產。記憶公式:撤回,到達,追求,解決,不,選擇,繼承,遺產。
形成權的形式受期間限制,追認權的期間為收到對方催告後30日內。
3.請求權:請求權是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是相對的,客體是不特定的行為。它是非公開的。包括債券債權和財產債權(包括財產債權和占有保護債權)
4.對索賠權的暫時或永久抗辯權。包括永久抗辯權和臨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是訴訟時效的抗辯權。臨時抗辯權:包括壹般保證人的訴前抗辯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同時抗辯權、先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抗辯權是以承認對方的請求權為前提的,但不履行。抗辯是否認對方有請求權。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符合以下要求:自願原則、權利義務相統壹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如24小時裝修)。民事權利可以通過事實行為(例如,占有或消費財產、飲用購買的牛奶)或法律行為(例如,出售或贈予財產)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