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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常識

1.委托人:指通過合同(協議)委托我公司拍賣具有完全所有權或完全處置權的拍賣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投標人:指取得投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買受人:指指出最高價,購買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4.拍賣標的:指客戶委托我公司拍賣出售或轉讓的貨物。

5.預提費用:指我公司向客戶和買方收取的保險、網站制作、包裝、運輸、評估等費用。

6.拍賣底價:指本公司與委托人就本公司委托的拍賣標的約定並在委托書上標註的最低售價。

7.傭金:指根據相關法律,本公司在交易完成後向客戶和買方收取的服務費。

第壹章總則

第1條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制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拍賣師、委托人、競買人和買受人。參與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當事人必須認真閱讀並遵守本規則,對其在拍賣活動中的壹切行為負責並承擔法律後果。如果由於客戶、投標人和買方未能仔細閱讀這些規則而導致任何爭議或損失,所有責任由客戶、投標人和買方承擔。

第三條本規則的規定構成本公司作為拍賣人與委托人、買受人簽訂的合同中的相應條款。

第4條名詞的定義

在本規則的規定中,下列詞語具有下列含義:

(1)“拍賣人”為北京融寶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2)“投標人”是指已簽署投標書並辦理了必要手續(繳納保證金、取得投標牌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我公司任職,並根據中國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法規對拍賣物品的買賣條件或者競買人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資格。

(3)“買方”(Buyer)是指在我公司組織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出價購買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4)“委托人”(賣方)是指提供拍賣標的並與我公司簽訂拍賣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拍賣標的”(拍賣物品),是指委托人(賣方)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

(6)“保留價”(Reserve price)是指由委托人提出,經與本公司協商後,在委托合同中以書面形式確定的拍賣標的最低售價。

(七)“參考價”(估價),是指拍賣物品目錄或者其他介紹文字中標明的拍賣物品的預計售價。估價在拍賣日之前確定,不是固定售價,僅供競買人參考。

(八)“成交價格”(錘價),是指拍賣人在拍賣現場決定將拍賣物品賣給買受人的價格。

(9)“銷售收入”是指支付給客戶的凈額,即錘價扣除客戶應付給本公司的傭金及其他款項後的余額。

(10)買價:指買受人因競買拍賣物品而應向拍賣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錘價、所有傭金、其他應由買方支付的費用以及所有因買方不履行義務而應支付的費用。

(12)傭金:指拍賣標的成交後,買方和委托人按成交價的10%向公司支付的報酬;如果拍賣標的沒有成交,委托人將向公司支付底價3%的傭金。

(13)保證金:指買受人在領取競買號牌時應繳納的費用,用於約束買受人的競買行為。買家實際購買成功後,定金會自動轉為部分定金,在貨款結清前不予退還。

(14)定金:是指購買成功後,買方當場支付貨款有困難的,應先向本公司支付成交價30%的交易定金,在貨款結算前不予退還。

(15)“意外中標”(意外中標號牌):指與我公司簽訂投標合同後,代表意外買方身份的號牌。競買號牌是代表競買人身份及其競買價格的符號,每次拍賣中競買號牌的號碼是唯壹的。

(16)“拍賣日”是指在壹次拍賣中,拍賣交易正式開始的日期。如公布日期與實際日期不壹致,以實際開始日期為準。

(17)拍賣師:指受聘於我公司並具有國家註冊拍賣師資格證書的主持人。拍賣師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價,如有爭議可重新拍賣拍賣品。

第五條:特別聲明:我公司對所有拍賣物品的真實性、質量以及拍賣物品存在的瑕疵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

第二章對委托人(賣方)的規定

委托程序

第六條委托我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委托人如為自然人,須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並與我公司簽訂拍賣合同。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有效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法定授權證明與公司簽訂拍賣合同。客戶壹旦與本公司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守本拍賣規則的條款。

第七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必須同時將拍賣標的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帶走。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後,未經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八條拍賣標的均有保留價,保留價以人民幣表示。底價由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協商確定。底價壹經雙方確定,雙方不得擅自變更,並有義務對底價保密,不得泄露。如需變更保留價格,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委托的拍賣標的低於保留價的,委托人僅有權按保留價計算錘價,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規定支付傭金和各項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賣其物品,即自動授權本公司對該物品進行照片、目錄、圖片等形式的錄像制品制作或公開宣傳出版。拍賣標的需要裝飾、裝裱、裝裱的,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另行協商,由此產生的費用按照委托拍賣合同約定的比例和方式分別承擔。

擔保和賠償

第10條委托人應當保證其委托的拍賣標的來源合法,具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能夠對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主張,保證拍賣標的無任何債權、債務糾紛和擔保。同時,委托人還應當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標的物的瑕疵。

第11條委托人違反前條保證,導致拍賣物的實際所有人或者任何主張權利的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如給公司或買方造成損失,委托人應負責賠償公司或買方遭受的壹切損失,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費用和開支。

第12條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的拍賣物,也不得聘請他人代為競買。否則,妳將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後果。

保險

第13條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拍賣物自委托人與本公司簽訂拍賣合同並交付本公司之時起,本公司自動對其進行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合同約定的保留價為限。拍賣物品在本公司保管期間和有效保險期限內,因本公司責任直接造成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予以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保留價。賠償金從收取的保險費中提取。

第14條拍賣成交後,委托人應當支付相當於成交價1%的保險費;拍賣失敗的,委托人應當支付相當於保留價1%的保險費;除非客戶和公司另有約定。

第15條保險期間自公司收到拍賣標的之日起算,拍賣標的售出的,保險期間至買受人提貨拍賣標的之日止,但最長不得超過拍賣日起60日;拍賣物撤回、終止或者未售出的,保險期間至委托人取回拍賣物之日止,但最長不得超過自拍賣日起六十日;因買方拖欠貨款導致拍賣物未售出的,保險期限自買方收到本公司取回拍賣物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延長至60天。如超過上述保險期限,導致拍賣物品滅失或損壞,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16條如果客戶書面通知公司無需對其拍賣進行保險,所有風險,包括公司存放期間的所有損壞和損失,均由客戶承擔。

第17條拍賣物在保管期間,因自然損耗、瑕疵、潛在瑕疵等固有因素或氧化、氣候變化、溫度變化、濕度變化、地震海嘯等自然因素或戰爭、敵對行為、核爆炸、恐怖活動、破壞活動等不可抗拒的人為因素造成拍賣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本公司對附件(如裝飾、裝裱、框架、包裝、玻璃、軸頭等)的損壞不承擔責任。)的拍賣。

拍賣物品的撤回

第18條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候要求撤回拍賣物的,應當書面通知本公司說明理由並征得本公司同意,可以解除委托拍賣合同,撤回委托拍賣物,但應當支付下列費用:

(1)拍賣目錄或其他出版物未交付印刷的,應向公司支付底價10%的違約金。

(二)拍賣目錄或其他出版物已交付印刷的,應向公司支付底價20%的違約金。

第19條拍賣開始之日,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購買的產品。

第二十條拍賣標的已經決定的,委托人自拍賣之日起六十日內不得撤回委托的拍賣標的;自拍賣日起滿60日,買受人仍未付款的,視為拍賣物成交不成功,委托人應當撤回其委托的拍賣物。公司將按不成功處理,只收取不成功的傭金和目錄費。

公司的決定

第21條公司對以下事項擁有完全的決策權:

(1)拍賣物品是否適合本公司出售,出售的地點、日期、條件和方式。

(二)通過拍賣目錄、新聞媒體或者其他載體對拍賣標的進行說明或者評論。

(3)是否應該咨詢專家。

(四)目錄中拍賣物品的順序、版面尺寸和收費標準;預展現場拍賣物品的展示方式;與拍賣物品有關的各種費用。

(5)自拍賣日起60日內,如買方未能支付全部款項,本公司有權取消該拍品的交易,並按不成功處理。

拍賣取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候取消對任何拍賣物品的拍賣,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1)我公司對拍賣物品的所有權或真實性有異議。

(2)第三人對拍賣物品的權屬或真實性有異議,並能提供相關有效證據材料,願意對終止拍賣活動所造成的法律後果和壹切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並按公司規定繳納保證金。

(3)對委托人作出的解釋或者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有異議的。

(四)有證據表明客戶已經違反或將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交易處理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後,如果買受人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價款,本公司將不承擔向委托人支付或墊付銷售價款的義務。如買受人已向本公司支付拍賣標的全部價款,本公司應在收到全部價款後30日內以人民幣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所得款項。如果買方向公司支付外幣,公司仍將以人民幣向客戶支付收益。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同時扣除成交價(錘價)10%的傭金及其他約定的費用;雖然公司是受委托人委托的拍賣人,但委托人不得幹涉公司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第二十五條在買受人向公司付清全部貨款之前,公司已向委托人支付相當於銷售收入的款項的,拍賣物的所有權屬於公司。如果由於買方未向本公司支付貨款而導致交易取消,本公司有權向客戶追回已支付的貨款。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取得的銷售收入應由政府征稅的,由委托人自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稅款。

未完成的交易處理

第二十七條拍賣物未能拍賣或者拍賣人取消拍賣(取消拍賣)的,委托人應當依據委托合同自拍賣日起15日內取回拍賣物(運費自行承擔),並終止委托合同。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八條拍賣物拍賣後未成交的,委托人應根據委托合同在拍賣日起15日內取回拍賣物(運費自理),並按保留價的3%向本公司支付未完成的傭金、目錄費及其他規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拍賣標的已經決定,但自拍賣日起超過60日後,買受人明確表示不支付價款或者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價款,構成違約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交易,按不成功處理,並書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取回拍賣物(運費自理),並終止委托合同。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委托人不得幹涉拍賣人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條委托人未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取回委托拍賣物的,應當每日向本公司支付保留價千分之壹的保管費。若委托人超過上述第28條、第29條規定的期限45天未取回委托拍賣物品,本公司將不再收取保管費用並承擔保管義務,委托人產生的壹切風險、責任和費用自行承擔;如果委托人在上述第28條和第29條規定的期限後3個月內仍未取回委托拍賣物,公司有權在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下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出售拍賣物。拍賣價或售價低於原底價的,本公司不承擔差價損失,委托人應在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收到銷售款(扣除應付傭金及其他費用)。逾期不領取,款項將存入公司銀行賬戶,代客戶保管。公司不承擔利息損失。

第31條賣方要求我公司協助返還其拍賣物品的,返還的風險和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明確規定並承擔保險費,否則運輸過程中壹般不投保。

第三章關於投標人和買方的規定

投標手續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參加我公司拍賣活動,應在拍賣日前到我公司辦理競買手續,包括簽署競買書、填寫必要的登記手續、交納競買號牌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牌等。,以取得投標權。投標人壹旦獲得投標權,即表示同意接受並遵守這些拍賣規則的條款。

第三十三條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告。如競買人未能購買拍賣物品,上述保證金將於拍賣後五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競買人。如果競拍者競拍成功,成為買家,定金將自動轉為所售物品的壹部分首付款,在買家付清全部貨款前不予退還。

第三十四條競買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在拍賣前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在拍賣前持有效登記文件、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辦理競買手續。

第三十五條在拍賣日之前,除非投標人被公司書面確認為實際投標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壹個投標人都應被視為投標人本人。

第三十六條本公司對拍賣產品的真實性、質量和缺陷不承擔任何保證責任。我們的拍賣目錄、宣傳資料和推廣文章僅作為參考資料,不代表或承擔任何拍賣產品的擔保責任。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拍賣日前親自對原拍賣物進行鑒定或其他方式的檢驗,有責任全面了解自己擬競買的拍賣物的實際情況,並對自己競買任何拍賣物承擔法律責任。

現場投標

第三十七條競買人在拍賣中舉起競買號牌,即表示接受此時的價格,競買人無論以何種價格競買都要對競買價格負責。拍賣人壹旦認定競買人為最高應價者,即意味著交易成交,競買人不得反悔,並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否則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成交確認書壹式兩份,拍賣人和競買人各執壹份。成交確認書是競買人證明自己是拍賣物品買受人的證據,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或轉讓,否則壹切後果由競買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投標號牌是投標人和投標權利的象征,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轉讓,壹切後果由投標人承擔。

委托招標

第四十條競買人應當親自參加拍賣。如不能親自出席,可委托我公司投標,我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競買委托人須在拍賣日前24小時向本公司出具或傳真書面授權委托書,並明確填寫擬拍賣產品的名稱、目錄號、最高委托出價等信息。

第41條競買委托人應於拍賣日三日前將最高應價的30%作為保證金匯至本公司(匯款費用自理)。中標後七日內,投標客戶應向本公司支付總貨款的余款,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按違約金的有關規定扣除保證金;如投標客戶未按規定向本公司匯交保證金,本公司有權拒絕或終止投標委托。但若接受招標委托並中標,招標客戶必須在七天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否則招標客戶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的賠償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委托投標不成功的,本公司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投標委托人。

第四十三條競買委托人需要取消競買委托的,應當在不遲於拍賣日24小時前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托招標內容執行招標,其後果和責任由招標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招標過程中因代理人的疏忽、過錯或不能代為投標不承擔責任,招標結果由招標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競買人以同壹委托價成功競買同壹拍賣物的,支付定金的競買人為成功競買人;如已交納保證金,我公司投標人將優先中標。

結算和費用

第四十六條競買人成功競得拍賣物的,成為拍賣物的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在拍賣日向公司支付價款。購買價格是交易價格加上交易價格的10%傭金。其他費用,如出口鑒定費、運費和裝配費,應由買方承擔。

第四十七條買受人在拍賣日支付全部價款有困難的,可以在拍賣日支付相當於成交價款30%的定金,剩余價款應當自拍賣日起七日內付清。如果買方未能支付逾期付款,每逾期壹天,買方應向公司支付未付款項的0.3 ‰的滯納金;如果買方逾期60天未支付剩余貨款,公司有權終止交易,定金不予退還買方。

買受人未支付上述成交價款30%的定金,且自拍賣日起七日內未支付全部價款的,買受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公司有權終止交易,競買號牌保證金不予退還買方,並有權繼續要求買方支付成交價30%的違約金,或要求買方繼續履行支付全款的義務,同時要求買方支付成交價30%的違約金。

第四十八條買方不得幹涉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

第四十九條壹切支付均應以人民幣支付。買受人以外幣支付的,按照買受人與本公司結算當日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銀行購買外幣價格折算,折算後的人民幣不得低於拍賣日的人民幣買入價。同時,銀行轉換手續由買方承擔。

收集拍賣物品

第五十條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後,可以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買受人應當自支付全部價款之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拍賣物。拍賣物品逾期後的搬運、儲存、保管、保險等壹切費用由買受人承擔,拍賣物品毀損、滅失等壹切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

違約責任

第51條買方逾期壹周未支付余款,本公司可視為違約。如果買方在拍賣日起60天內未付款,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已轉為押金的車牌押金不予退還。

(2)取消交易,不退還買家支付的定金;未支付定金或低於交易價款30%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交易價款30%的違約金,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3)暫扣本公司向同壹買受人出售的物品或任何其他拍賣物品,直至買受人履行全部付款義務並支付違約金責任。留置期間發生的壹切費用和標的物可能發生的毀損、滅失等壹切風險均由買方承擔。

(4)取消在同壹或任何其他拍賣中出售給同壹買方的該拍賣項目或任何其他拍賣項目的交易。

(5)對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出於任何原因占用的買方的任何財產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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