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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憲章附錄

大憲章全文

諾曼底,阿基坦公爵和約翰,安茹伯爵,英國國王和愛爾蘭宗主,被上天任命,要問候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宮殿,遺囑執行人,獄吏,警察,他們的管家和忠誠的人。感謝尊敬的牧師們,坎特伯雷大主教、英格蘭大主教和聖羅馬教會紅衣主教斯蒂芬;都柏林大主教亨利...彭布羅克伯爵威廉;Southbury伯爵威廉和其他貴族,以及其他忠誠的臣民,進行了規勸,使我知道,為了我自己的靈魂和我的祖先和後代的安全,也為了神聖教會的繁榮和王國的繁榮,上帝的意誌使我承認以下幾個方面,並使全國都知道:

(1)首先,我和我的繼任者們堅定地向上帝承諾,根據這壹憲章,英格蘭教會應享有自由,其權利不受幹擾,其自由不受侵犯。至於英格蘭教會認為最重要和最必要的自由選舉,那些在與男爵們發生分歧之前由憲章自動授予或根據自己的意願授予的自由選舉,以及那些同時得到教王英諾森三世批準的自由選舉,其余世代的後裔都應始終真誠地遵守這些自由選舉。此外,我和我的子孫,同時給予余王國所有的自由人以下所列的自由,並允許他們嚴格遵守,絕不去重慶。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直接擁有土地服兵役的人死亡時,如有成年繼承人,按舊額繳納遺產稅後,即可享受其遺產。支付100英鎊後,伯爵的繼承人可以享有伯爵的全部遺產;男爵的另壹個繼承人在支付100英鎊後可以獲得男爵的全部遺產;武士繼承人最多支付壹百先令就可以享受所有武士封地。其他的要按照征地的老習慣,該少交的就少交。

(3)上述人員的繼承人在成年前處於監護狀態的,成年後應與其遺產壹並交付,不得征收遺產稅或產業轉移稅。

(四)對未滿前款所述年齡的繼承人的土地進行管理的人,不得向土地索取超過適當數量的產品和按習俗應征收的賦稅和強迫勞動,以免消耗人力物力。如果我委托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人保管土地,我將對其收入負責,如果該人造成我保管的財產浪費和損壞,我將對該人處以罰款,並將土地移交給礦區兩個合法正確的人,傅將對我或我指定的人的收入負責..如果我們將土地的保管權交給或出售給任何人,而該人造成土地的浪費和損壞,我們將失去保管權,並將土地移交給土地上合法和正確的人,並按照上述條件對其余的人負責。

(5)此外,在管理土地期間,監護人應從土地收入中撥出專項資金,用於房屋、花園、魚塘、沼澤地、磨坊和其他附屬物的修繕費用。繼承人條件好的時候,要根據耕種的需要,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犁、鋤頭等農業附著物。

(6)繼承人在不降低身份的情況下可以結婚,但訂婚前應告知自己的血親。

(7)丈夫去世後,寡婦應毫無困難地獲得嫁妝和遺產。寡婦的結婚頭盔、嫁妝和遺產將不計任何代價支付,以及在她去世前他們彼此分享的東西。自願再婚的寡婦可以在丈夫死後在丈夫家住40天,在此期間她的婚姻應當歸還。

(8)自願成為寡婦的寡婦不得被強迫再婚,寡婦本人,如果她擁有更多土地,應提供保證,在獲得寡婦同意之前,她不會再婚。持有其他領主土地的,應當取得其他領主的同意。

(9)債務人的動產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無論是否多余,執行人都不得為清償其債務而勒索收入。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的,債務的保證人的動產不受扣押。但是,如果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保證人應當立即負責償還。如果擔保人願意,他可以扣押債務人的土地和收入,直到債務人償還以前由他補償的債務。但是,債務人能夠證明其償還額超過保證人保證的數額的,不在此限。

(10)凡向猶太人借錢的,不論數額大小,在負責還款的繼承人年滿之前,不計息。該債務落入他人之手的,除契約規定的動產外,他人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物品。

(11)債務人死亡,妻子仍應得到嫁妝,免除債務。死者有未成年子女的,應根據死者遺產性質預留其教育費用,剩余金額只能用於清償除主應得服務以外的債務。關於非猶太人的債務,同樣的規定也適用。

(12)除以下三種稅外,未經國家公意許可,不得征收豁免稅和貢賦。也就是贖回身體其余部分的贖金[被俘時]。讓魚雨的長子成為武士的費用。其他大女兒結婚時的開銷,但只有壹次。而為這三個項目募集的捐款也應該是合適的。對倫敦金融城的貢品應按照同樣的規定處理。

(13)無論在水上還是在陸地上,倫敦金融城都應該享受它古老的自由和習慣。其他城市、州、城鎮、港口等。也承認或授予他們保持自由和自由習慣的權利。

(14)其他人如要征收上述征收範圍以外的貢賦和免稅,應向大主教、住持、伯爵和男爵發出加蓋印章的信函,指定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以取得國家意誌。這個聖旨至少要在會議前四十天送達。另外,我壹般還是應該稱呼那些通過執政官和管家官直接接收我之地的人。召開的原因要在聖旨中寫明。前項事件於召集後,應依出席者意誌於指定日期進行,不因缺席人數而延遲。

(15)從今以後,除了贖回自己的身體,讓他的長子成為戰士,和他的長子結婚壹次,我不允許任何人向他的自由民收取貢品。而為上述目的收取的貢品數量也要合理。

(16)禁止強迫擁有武士土地或其他自由持有土地的人接受額外服務。

(17)壹般訴訟應在某壹地點進行審判,不遵循國王法庭的要求。

(18)所有的土地征用、遺產恢復和最終申訴案件都不應在案件發生的州之外審理。方法是這樣的:我壹個人或者不在國內的時候,由我的首席大法官委派,每年到各州縣去四次,和各州縣選出的四名武士壹起,在約定的日期,在那個州縣的法庭所在地進行審判。

(19)縣法院開庭當天,如不審理上述案件,應酌情留下適當數量當天出庭的武士和自由農民,以便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作出適當的裁決。

(20)犯輕罪的自由人應根據罪行的程度處以罰金;重罪犯應根據其罪行的大小沒收其土地,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商人及其臥室以外的財產,但不得沒收其貨物。余管轄的農奴犯罪的,也判處罰金,但不得沒收農具。以上罰款只有在正直的鄰居宣誓的情況下才能處罰。

(21)厄爾斯和男爵們是不允許被罰款的,除非他們被他們的同輩人審判,而且是根據他們的罪行程度。

(22)當教士犯罪時,只能按照懲罰上述人員的方法處罰罰金。可根據神父征地收入處以罰款。

(23)不得強制任何城鎮和個人修建跨河橋梁,但不負責修橋的除外。

(24)其余部分的執行人員、檢查人員、檢查人員、管家不得受理對其余部分提起的訴訟。

(25)所有縣、百人村、小城鎮、社區——我自己有唐在外——壹律按舊章征稅,不得增加。

(26)當接收剩余土地的人死亡時,持有剩余土地所欠死者的執照的遺囑執行人或管家,應根據幾個公正人的意見,按照債務的多少,登記扣押死者的動產,使死者的動產在剩余債務清償前不能移動。清償剩余後,應當立即移交給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死者不欠其余債務的,除相當壹部分留給妻子外,其余全部動產按照死者指定的用途處分。

(27)任何自由人無遺囑死亡時,其動產應根據教會意見通過其親友分配,但應留出清償死者債務的部分。

(28)其余的檢查人員或管家除了立即支付價款外,不得從任何人處取得糧食或其他動產,除非賣方同意延期支付。

(二十九)戰士希望親自履行警衛職責,或者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履行,委托合適的人代為履行時,巡視員不得向其勒索財物。當壹個武士被帶領或派出去打仗時,他在服兵役期間應該被免除守衛的職責。

(30)任何遺囑執行人或管家不得任意取自由人的車馬作運輸之用,除非是按照自由人的意誌行事。

(31)管家和官員,不管是多余的還是多余的,都不允許拿別人的木材去造城堡或者其他私用,除非是按照木材所有者的意誌去做。

(32)重罪犯剩余土地不得超過壹年零壹天,期限屆滿後,土地歸還原主。

(33)從此以後,除了海岸線,所有在泰晤士河、梅德韋和英格蘭各地所有河流上豎立的水壩和魚梁都要拆除。

(34)從此不準頒布敕令,強行將土地糾紛案件移送國王法庭審理,以免自由人喪失司法權。

(35)全國要有統壹的度、量、衡。白酒、濃麥酒和谷物的計量器具以倫敦誇脫為基準;色織布、土布、鎖子甲布的寬度應以布邊下兩碼為準;其他稱重儀器也如測量儀器中所規定。

(36)從現在起,開具檢驗證明(屍檢或傷情檢查)時,不得索要或給予任何粗暴的規定,索要時不得拒絕。

(37)凡以貨幣租賃法、勞務租賃法或特許法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土地,但同時保留其他領主為服兵役而取得的土地者,其余不得以上述關系為借口,強行取得其繼承人[未成年人]的撫養權及他人持有的土地。除貨幣租賃、勞務租賃、特許租賃有服兵役義務外,均不能主張保管。凡以獻刀、劍、弓、箭等得小軍士者。,不得允許從他那裏繼承他人的土地所有者。

(38)從此以後,在不能提供忠實可靠的證人和證據的情況下,管家不得隨意對任何人進行神[水火法]的審判。

(39)任何自由人未經其同輩根據法律或國家法律審判,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流放或受到任何其他方式的傷害。

(40)我們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遲權利和公正的判斷。

(41)除了戰時敵視中國的國家的人民,所有的商人都可以避開苛捐雜稅,通過水路和旱路安全進出英格蘭,或在英格蘭各地逗留或耽擱開展業務。在戰時,敵國商人在中國,應在其他國家的法官或審判官了解到中國商人在敵國的待遇之前拘留,但不得損害他們的身體和貨物。如果我們的商人在敵國是安全的。我國的敵方商人也會安然無恙。

(42)從此以後,任何忠於休息的人都可以通過水路或旱路安全地出國或入境,除非戰時為了國家和公眾的幸福而臨時限制。然而,囚犯和被剝奪法律保護權利的人是例外。至於敵國的人民和商人,則按上述方法辦理。

(43)擁有土地的封臣,如林福德、諾丁崗、波洛蘭開斯特勛爵,或其他屬於其余的男爵去世時,其繼承人不單獨繳納遺產稅。我也不能讓它提供比男爵生前更多的服務,壹切都要以土地在男爵手裏的時候為準。

(44)從此以後,林區以外的居民不得以普通傳票方式被傳喚到林區法院受審。但作為林區案件被告人或林區案件被告人保證人者,不在此限。

(45)除熟悉國內法並自覺遵守者外,我不會任命任何人擔任法官、檢查員、執行人或管家。

(46)所有從英國歷代國王那裏獲得特許建立寺廟或有權保管寺廟財產的男爵[貴族]都應該意識到,現在的情況仍然是,當寺廟無人看管時,他們負責保管。

(47)即位後劃出的所有林區和作為防禦工事修建的河堤,應立即拆除。

(48)對於森林、園林、林官、園林衛士、管家及其仆役、河岸及其衛士的壹切惡習,各州縣應選出十二名勇士,在宣誓後立即趕到各地詳查,查完後四十天內全部鏟除,以確保不再發生。先通報調查情況,其他人不在國內的,先告知。

(49)英國國民為表示和解和忠誠而交出的所有人質或其他抵押品必須立即歸還。

(50)我們應該把Jural的親屬、以下人員(姓名略)和跟隨他們到英國的人作為遺囑執行人除名,使他們從此不再在英國擔任這壹職務。

(51)君主及其臣民復辟後,其余應立即驅逐將馬匹和武器帶到英格蘭並危及英國的外國士兵、弓弩手、仆人和雇傭兵。

(52)凡未經同輩的法律裁決而被他人剝奪了土地、城堡、自由或合法權利的人,應立即歸還。如果對此事有任何爭議,應該根據負責確保和平的25位男爵的意見來決定。在禹之父亨利王時代,或禹之兄時代,上述物品在未經其同輩法律判決的情況下被取走,現歸禹所有,或歸他人所有,應由禹負責。按照十字軍獲得債務減免權利的壹般規定辦理。但是,當我從神渴聖地歸來,或者因故停止東征,我都要公平處理。不過,在我宣誓討伐之前正在訴訟過程中的,或者正在接受余的敖陵審判的,不在此限。

(53)下列事件也應按照前條的規定處理或推遲:①其余之父亨利國王和兄弟國王理查德劃出的森林,應予清除和保護。(2)余等人在他人征地中的監護權(這種監護權是因為有人從余等人處接受了兵役征地,使余等人享有)(3)在他人征地中設立的寺廟(征地主自稱有管轄權)。當我從神渴聖地回來時,或者當我因為某種原因停止我的東方探險時,我將立即公平地處理上述物品。當我這樣做時,我將立即公平地處理上述事項。

(54)在婦女指控的謀殺案中,如果死者不是她的丈夫,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或監禁。

(55)其余臣民的壹切不當、違法的罰款和處罰,壹律免除或糾正,或按後排保證和平的25位男爵,或多數男爵連同前述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以及希望與* * * *討論此事者的意見處理。當大主教無法出席時,活動應照常進行。但如果上述25個男爵中有壹個或多個與同壹事件有關(《大憲章》修訂版是“同壹事件的原告”),那麽避免處理這壹事件,用剩下的男爵中被選中的壹個取而代之,就是空的。

(56)如果我曾在英格蘭或威爾士,未經貴族們的合法判決而奪走了威爾士貴族的任何土地、自由或其他物品,我將立即歸還。如遇此類事件發生糾紛,應由“邊境地區”的貴族處理,凡是屬於英格蘭人的產業,都應依照英格蘭法律處理;威爾士財產應根據威爾士法律處理;邊區工業按邊區法律辦理。威爾士人應該對其余的人和其余的人也這樣做。

(57)至於余之父亨利時代或余之兄理查時代被威爾士人搶走的東西,在沒有同行法律判決的情況下,現在在余手裏的,或不在余手裏的,將按十字軍可以減免債務的壹般規定處理。然而,當我從神渴的聖地歸來,或者因為某種原因停止了對東方的遠征,我應該相當立即地處理它。然而,這壹限制不適用於那些在我向東方宣誓之前正在進行訴訟的人,或其法特瓦正在接受審判的人。

(58)應立即歸還劉愛林之子和威爾士人民的所有人質,以及作為和平保證的壹切誓約和行為。

(59)關於蘇格蘭國王亞歷山大,我將歸還我的姐妹、誓約、自由和合法權利,正如我對英格蘭男爵們所做的那樣,除了那些屬於我父親威廉國王的,歸我所有的。這壹切都要按照英格蘭皇宮擴建中蘇格蘭貴族的意見來處理。

(60)余等人在上述敖陵所宣布的壹切習慣和自由,只要屬於余等人的,都應是全國的壹切臣民,不分僧俗。只要是屬於男爵(所有貴族)的,就應該被他們的封臣遵守。

(61)我之所以做出上述讓步,是為了榮耀上帝,讓國家繁榮昌盛,但尤其是為了消除我與男爵們之間的意見分歧,讓他們永享太平。因此,我願意給男爵們以下保證,他們可以從國家中任意選擇25個男爵,這25個人要盡力遵守和維護他們,同時也要使其他人遵守我給他們的東西。方法如下:如果上述25位男爵中的4位發現盈或盈的法官、管家或任何其他仆人以任何方式侵犯了任何人的權利,或違反了任何和平條款,他們4人可以在盈之前逐壹指出盈的錯誤——如果盈不在中國,他們可以要求盈立即設法改正。如果在錯誤被指出後的40天內,於法官不願意糾正這個錯誤,那麽這四個人就應該依靠其余的男爵,而這25個男爵可以聯合全國人民,利用他們的權力,用壹切手段來約束和施壓於,例如奪取於的城堡、土地和財產,以確保這個錯誤能夠按照他們的意見得到糾正。但是,禹的人身和禹的皇後及子女不得侵犯。壹旦錯誤得到糾正,他們將重新與於作為他們的部長。中國任何人要實行上述方法,都要宣誓服從上述25個男爵的命令,並盡力向他們施加壓力。我們在此公開允許任何人進行上述宣誓,並且不允許任何人被阻止進行宣誓。中國所有的人,即使不願意憑自己的意誌向25個男爵宣誓,也要憑命令宣誓。上述25名男爵中如有壹人死亡、離境或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職務,其余男爵應根據自己的意願從其他男爵中另選壹人,宣誓方法與上述人員相同。此外,在委托上述25名男爵執行任務時,如果在討論過程中對某些事件發生爭執,或者某些男爵被邀請後不願意或不能出席,則由在場半數以上男爵作出的決定,或宣布的計劃,應被視為合法並具有約束力,就像所有在場的25名男爵作出的決定壹樣。上述二十五名男爵應宣誓全心全意遵守前排的所有條款,並盡力使他人遵守,其余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從任何人處獲得任何會廢除或減少上述權利和自由的東西。如有所得,視為無效非法,他人不得自行或通過他人使用。

(62)自鬥爭開始以來,我已經原諒和寬恕了我的僧侶和庸俗臣民與我之間發生的所有敵意、憤怒和仇恨..另外,從本朝十六年復活節開始,到和平重建之日,所有僧俗犯下的罪都得到了赦免和寬恕。鑒於上述讓步和承諾,我們特此任命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勛爵和都柏林大主教亨利。

(63)我在此愉快而堅決地向全國宣布,英格蘭教會享有自由,英國臣民及其後裔將如上文所述,在任何事件和任何時候,適當而和平、自由而寧靜,充分而完全地享有上述自由、權利和轉讓,恐怕諾埃爾男爵已宣誓以忠誠和善意遵守上述規定。上面提到的人和其他許多人都可以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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