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誹謗名譽如何起訴?
被侵權人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律師代為提起訴訟。訴訟中的關鍵是找到合格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168。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夠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當事人獲得司法保護的壹種手段。為了接受法院審判,當事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壹是原告必須具有法律資格,即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原告必須是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糾紛而起訴。
第二,要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要能明確指出對方是誰。
第三,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某項判決,是原告在訴訟中對被告實體權利的請求。原告還必須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的理由。
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提起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能夠解決的事項。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二、侵犯名譽權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所知。侵權人有侮辱、誹謗等行為的。所謂侮辱,是指以言語或行為公開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侮辱可以通過口頭或行為進行。其表現形式是散布已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們社會評價的事實,以詆毀他人名譽,使他人蒙受羞辱,可稱為“無事生非”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律角度看,公眾人物提起名譽侵權之訴的主觀過錯應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前提。即使沒有實際的惡意行為,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他人的名譽而主動追求這壹結果。情節嚴重的,將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但損害後果是由於疏忽或者過於自信而發生的。比如,未經患者同意,醫院無意中發布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患者病情的信息,損害了患者的名譽。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都是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3、侵權的客體應該是特定的人。特定人是指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法律上就沒有所謂的受害者。但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述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了代號或筆名,但讀者壹眼就能知道所指的是誰,這顯然不能因為作者使用了代號或筆名而否定作者的侵權行為。因此,如果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特定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也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4.後果是,侵權人的行為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使被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平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痛苦必須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受害者的主觀感受。換句話說,壹個人的名聲只是指大眾對他的社會評價,而不是這個人對自己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如果行為人的某些行為沒有降低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則不構成侵犯名譽權。
如果違法者誹謗、侮辱或侵害公民的合法名譽,我國司法部門將對這類違法者進行相應的追究。根據此類案件結果的影響進行調查,根據此類案件的情況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確保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