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誰能給我壹些民事訴訟的綜合案例分析題?

誰能給我壹些民事訴訟的綜合案例分析題?

民事訴訟法案件1管轄權和訴訟保全

1997、甲縣甲公司與乙縣乙公司在丙縣訂立水泥供銷合同。合同約定:“運輸方式:A公司托運;履行地點:定縣某公司倉庫。”甲公司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乙公司仍欠甲公司貨款30萬元。4個月後,B公司在當地報紙上刊登了“大幅降價處理水泥”的廣告。同時準備拆分成兩家公司。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行為影響償還貨款、乙公司即將分立為由,向乙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乙公司銀行存款30萬元,同時提供同等數額的資金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凍結存款。後因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同等數額的財產擔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凍結的裁定。之後,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壹審中,被告B公司反訴原告A公司應承擔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問題]

(1)這個案子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麽?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在何時提出?這個異議能成立嗎?

(3)甲公司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嗎?

(4)B公司的反訴是否正確?

[正確答案]

(1)B縣人民法院和D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本案中,B縣是被告公司B的所在地,D縣是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轄權異議應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異議不能成立。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3)甲公司可以在訴訟前申請訴訟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壹款規定了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法律規定的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比訴訟保全更為嚴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條件:爭議財產存在現實危險。本案爭議財產為30萬元借款。B公司大幅降價水泥將直接影響其償債能力,對債權人A公司構成威脅,並可能使其債權無法或不能完全實現;B公司準備離職的行為會導致以後的判決難以執行。符合訴前保全的本質要求,即情況緊急。如果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A公司的利益會因對方當事人的主觀原因而受損,影響以後判決的執行。A公司作為利害關系人,提供了與財產保全相對應的擔保。B縣人民法院既是房產所在地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A公司有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確的。

(4)乙公司的反訴不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申請錯誤有兩種:壹種是訴前財產保全實施後,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另壹種情況是申請人敗訴。第壹種情況,由於訴前財產保全是基於起訴,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屬於濫用該權利,所以被申請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第二種情況,通過法院審理,申請人敗訴,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作為非權利人,應當賠償對方損失,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同壹訴訟程序中提起反訴,也可以在訴訟終結後另行提起訴訟。本案中,被告的反訴基於本次訴訟,符合反訴要求。因被告在本案中敗訴,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人是訴前權利人,其申請正確,故被告即被申請人的反訴不能成立。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地管轄,可分為壹般屬地管轄和特殊屬地管轄。壹般屬地管轄是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低於其所在地的法院的隸屬關系確定的管轄。壹般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壹般屬地管轄原則。特殊地域管轄是指由訴訟標的的特殊性和特定管轄法院的必要性所決定的管轄。

關於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采取的限制處分或者轉移有關財產的強制措施,以及時有效地保護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財產保全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

應當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種情形。

A區的王某和孫某是鄰居,平日關系融洽。1996王自己動手蓋新瓦房,孫主動幫忙。壹天,孫不小心從腳手架上摔了下來,摔斷了腿骨。他並不是因為搶救及時而癱瘓,而是需要動大手術才能康復。醫院要求孫支付醫療費7000元。孫家窮,無力接生。王雖有支付能力,但支付2000元後拒不支付。醫藥費還沒結算,耽誤了手術。孫無奈向A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醫療費。王私下對孫說:“妳先申請執行,法院就讓妳提供擔保。妳沒有錢提供擔保,法院不會支持妳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孫的請求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駁回先予執行申請。因此,孫沒有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王某將家遷至B區,故王某提出管轄異議,要求由B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王某承擔孫的醫療費共計11,000元。

[問題]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孫的先予執行申請是否合法?

(2)孫申請先予執行是否需要擔保?

(3)孫對駁回申請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嗎?。

(4)王對管轄權的異議是否正確?

[正確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違法。《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了先予執行制度適用的案件範圍。本案中,孫向王主張醫療費用,符合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2)孫申請先予執行無需提供擔保。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法律提供的保障是“可能的”,而不是“必要的”。這是因為先予執行制度本身就是為了解決生活或生產經營中的燃眉之急而設計的。如果要求所有申請人都提供擔保,顯然很難做到。而且申請不會給權利人帶來損害,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有違制定的目的。

(3)孫不能申請復議。對於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包括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所以應當允許申請人申請復議。在這種情況下,孫可以對駁回申請的裁定申請復議。

(4)王對管轄權的異議是錯誤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壹方當事人生產或者生活急需,而采取的責令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給付壹定財產,或者立即實施或者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實施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申請人是否具備提供黨報的能力,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此外,使用先予執行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本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屬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具體案件。第二,申請人有行使權利的迫切需要。醫療費用不能及時解決,手術不能及時進行,導致孫無法恢復,客觀上有緊迫性。第三,被申請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本案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第四,申請必須由當事人提出,法院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前受理。本案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範圍和條件,法院裁定駁回先予執行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三種情形* * *與訴訟及訴訟代表人相同。

陳某去世後,他的親屬將死者的骨灰存放在青山殯儀館,每年支付10元的存放費。死者的親屬除其兄外,還有其妻、女,其子陳生,父母陳、老劉,弟陳毅,妹。每年死者去世,上述人員都會去殯儀館吊唁。1999,死者親屬前去祭拜時,被殯儀館工作人員告知骨灰已丟失,令死者親屬極度痛苦。5438年6月+2000年2月,陳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殯儀館丟失親人骨灰,給其造成巨大痛苦,要求殯儀館賠償。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認為殯儀館工作人員的過失導致原告哥哥骨灰丟失,給原告造成痛苦,殯儀館應當賠償。經法院調解,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殯儀館賠償陳嘉1500元,陳嘉同意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陳嘉撤回起訴。

[問題]

(1)陳嘉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通知陳某的其他近親屬參加訴訟?如果是,陳某的近親屬的訴訟地位如何?

(3)假設陳某的所有近親屬都參加訴訟,是否可以采取代表人訴訟的形式?

(4)人民法院結案方式是否正確?

[正確答案]

(1)陳嘉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這就涉及到當事人的條件了。壹般來說,死者的近親屬是與死者關系最密切的人,死者的去世對其精神影響最大。他們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所以這類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應限於近親屬。法律沒有規定這類案件只能由那些近親屬提起,或者限制起訴順序,所以應該認為所有近親屬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本案中,陳嘉是死者的弟弟,屬於死者的近親屬。應該認為他提起訴訟並無不當。因此,陳嘉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

(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陳某的其他近親屬參加訴訟。陳某的近親屬作為原告參加訴訟。陳某的其他近親屬也因死者骨灰丟失而遭受精神打擊,他們是本案的直接利益相關者。他們和陳嘉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都屬於必要的訴訟。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死者的其他近親屬參加訴訟。他們也應該取得原告的訴訟地位。

(3)陳某的近親屬全部參加訴訟的,不得采取代表人訴訟的方式。

(4)人民法院錯誤結案的。本案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這不是案外和解,而是訴訟中的調解。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以調解結案,而不是裁定撤訴。

[測試中心集成]

民事訴訟當事人,是指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受人民法院判決約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

所謂* * *帶訴,即壹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 * *附帶訴訟分為兩種,即必要的* * *附帶訴訟和普通的* * *附帶訴訟。訴訟過程中,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訴訟代表人,即群體訴訟中人數眾多的當事人的代表,當事人人數眾多,壹般指十人以上。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第60條的規定》。本案中,陳某近親屬進行的訴訟在其他條件上符合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要求,但原告總人數達不到《民事訴訟法解釋》要求的十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不能進行代表人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種情況需要與當事人壹起參加二審法院和財產保全。

1月26日,1998,Xi安A區工商銀行與遠大保溫瓶廠、宏發家具廠簽訂了書面貸款擔保合同。根據合同,Xi安A區工商銀行向保溫瓶廠貸款654.38+0.50萬元,期限為654.38+0.998年1月26日至654.38+0.999年1月26日,由宏發家具廠作為擔保人。同時,他們在這份合同中約定,如果以後發生糾紛,由Xi安A區人民法院管轄。貸款到期後,Xi安A區工商銀行多次催討保溫瓶廠,保溫瓶廠壹直拖欠。我多次催促擔保人宏發家具廠,家具廠拒絕還款。3月8日,1999,Xi安某區工商銀行向Xi安某區人民法院起訴宏發家具廠。

[問題]

(1)Xi安A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嗎?為什麽?

(2)遠大真空瓶廠是否應該參加訴訟?他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是什麽?

(3)如果保溫瓶廠沒有參加壹審,壹審判決後,家具廠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壹級人民法院受理後應該怎麽處理?

(4)如果Xi安某區工商銀行也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之前,工商銀行發現家具廠有隱匿財產,應向哪個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正確答案]

(1)本案由Xi市A區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Xi安A區是工商銀行的住所地,原告在與家具廠、保溫瓶廠的合同中約定Xi安A區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合法的,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Xi安A區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被保證人的保溫瓶廠應參與訴訟,其地位與被告是* * *關系。《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規定:“因擔保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主張保證人和保證人雙方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保證人列為* * *共同被告;債權人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保證人以被告為* * *,參加訴訟,但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除外。”本案中,債權人Xi安A區工商銀行只起訴了擔保人家具廠,但他們簽訂的合同並未約定家具廠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擔保人保溫瓶廠應當參與訴訟,其地位與被告是* * *關系。

(三)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Xi安A區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得將保溫瓶廠列為追加當事人。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意見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發回裁定書不得列明追加當事人。本案中保溫瓶廠是被保證人,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溫瓶廠是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此,如果保溫瓶廠沒有參加壹審,壹審判決後,家具廠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Xi安A區人民法院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會將保溫瓶廠列為追加當事人。

(4)向Xi市A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03條規定,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因此,本案中,如果在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之前,工行發現家具廠有隱匿財產,應當向Xi安A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參加壹審訴訟時二審法院的處理問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83條規定,第壹審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發回重審,發回裁定書不得列明追加當事人。

關於有財產保全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當事人有移動、隱匿、變賣、毀損財產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采取。

民事訴訟法第五案中第三人的種類和地位

1998年9月,於在甲郡病逝,生前住在乙郡的三間平房由長子於大接管。於大在原來房子的基礎上在二樓加了三個房間,於大全搬進去了。於大的弟弟於二認為房子是父親留下的,自己應該有壹份,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對父親壹半遺產的所有權。在被告與原告就房屋分割問題爭執不下時,其表弟余雄從海外歸來,也向法院提出了對房屋產權的主張。俞師兄稱,爭議房屋並非俞的遺產,而是俞出國前借給俞的。當時因為於大和於二沒有給於提供住宿,老人無處可住。余雄辦理完所有出國手續後,主動提出讓余雄居住和看管房子,等余雄回國後再歸還,余雄同意了。於是,余大哥要求加入訴訟,認為雙方爭議的產權完全是自己的,原被告無權分割財產,要求余大哥賠償房屋裝修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同意於哥參加訴訟。法庭辯論時,於二發現於大的訴訟代理人是審判長的妻子,於是申請審判長回避。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於二親自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於二撤訴,裁定終結本案審理。

[問題]

(1)這個案件哪個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2)俞師兄是否有參加訴訟的權利?其參與訴訟時應具有怎樣的訴訟地位?

(三)余燦爾在法庭辯論中申請回避?

(4)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於二的申請?

(5)人民法院準許撤訴是否正確?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發生了哪些變化?

[正確答案]

(1)本案由B縣人民法院管轄。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壹項。

(2)於兄有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認為自己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並提出獨立請求權參與訴訟的第三人。

(3)法庭辯論期間,於二可以申請回避。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四)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審判長回避,延期審理案件。撤銷申請是否合法,至少需要兩個條件,壹是撤銷理由成立,二是時間正確。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師與合議庭成員是夫妻關系,是回避的法定理由之壹。在此基礎上,原告提出了撤訴申請,理由合法,符合上述第壹個條件。但因為這個理由是庭審後才知道的,所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來,在時間上是合法的。因此,原告的撤訴申請在形式上是有效的,法院應予準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臨時回避的,可以延期開庭。

(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於二撤訴。余雄從第三人變成了原告,而余二、余大成了被告。參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六十條的規定。至於法律規定的“訴訟應當另行進行”,應當理解為本案已經轉化為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原告,以本案原、被告為被告的訴訟。

[測試中心集成]

第三人分為兩種:壹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身份,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提起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二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無獨立實體權利,僅參與壹方當事人的訴訟以維護自身利益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於訴訟中的原告,即本訴訟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是被告。

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他人之間的訴訟必須正在進行;2.必須針對訴訟標的提出獨立請求權;3.原被告與本案被告必須是同壹被告;4.必須提交給對此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本案中,余雄認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在本次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符合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條件。

案例6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

李失蹤多年,妻子劉日子不好過,想嫁給王。隨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人民法院派出法庭於9月31,1998受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林法官是唯壹審理此案並親自做記錄的人。庭審中,李回家發現妻子另有新歡,欲離婚。庭審中,劉提出對李失蹤期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人民法院經審理,當庭作出判決:劉某與李某離婚。1999 65438+10月10,法院向雙方送達了判決書,判決書加蓋了人民法院的印章。劉在上訴期間提出上訴。

[問題]

(1)人民法院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

(2)本案簡易程序哪些方面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訴訟期間,劉主張分割李失蹤期間所得的財產,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本案?

(5)如果發回重審,是否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正確答案]

(1)人民法院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無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但必須有書記員作為記錄,不允許自查自記。人民法院於6月65438+9月31,0998受理,6月65438+10月10結案,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簡易審理案件三個月的最高期限。判決書應當加蓋人民法院的公章,不得加蓋人民法院的公章。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七十三條的規定。

(3)在第壹審程序中,原告可以追加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追加的訴訟請求壹並審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審中提出分割李失蹤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增加訴訟請求。因該請求與其他訴訟請求基於同壹婚姻法律關系,法院應壹並審理。但法院沒有審理原告的請求,在程序上是不妥當的。

(4)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諸多程序性錯誤,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應當發回重審。參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四項。

(5)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七十四條。

[測試中心集成]

簡易程序是第壹審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簡化,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簡易程序適用於後繼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的特點:起訴方式簡單,原告可以口頭起訴。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證人的方式很簡單。執行壹次審判。審判程序很簡單。

民事訴訟法案例7的專屬管轄

劉德仁有三個孩子。兒子劉海洋,大女兒劉海燕和小女兒劉海鷗。劉德仁的妻子王書彥五年前因病去世;大女兒劉海燕於1994嫁到沙河縣並在那裏工作。小女兒劉海鷗1996嫁到南平縣,後隨丈夫調到淶水市工作生活。兒子劉海洋和老人住在老家安明縣。1997 8月11日,劉德仁在進城途中遭遇車禍去世,留下六間私宅。劉海燕和劉海鷗聽到這個消息時非常難過,並沒有向劉海洋提及遺產的事。1997 10二月10,劉海洋壹個人去河邊釣魚,卻因為沒有冰掉進了壹個冰洞裏。不幸的是,劉海洋被淹死了,因為周圍沒有人救他。第二年2月,劉海洋的妻子沈愛華將六間私房中的壹間留給她居住,其余五間賣給了村民李大明。不久,劉海燕得知此事,並起訴至法院,以確認她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問題]

(1)這個案件應該歸哪個法院管轄?為什麽?

(2)本案中誰應該參加訴訟?各自的訴訟地位如何?

[正確答案]

(1)本案由安明縣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於專屬管轄,而非壹般地域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子屬於不動產,所以本案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安明縣人民法院管轄。

(2)本案應由劉海燕、沈愛華、李大明參加訴訟。劉海燕認為,沈愛華以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處於原告的地位。沈愛華被指控侵犯了劉海燕的房屋所有權,應當處於被告的地位。李大明屬於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所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糾紛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的人。本案中,李大明無權主張劉海燕與沈愛華之間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糾紛,但他與案件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沈愛華敗訴,他的利益會受到影響。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李大明作為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應當參與訴訟,這也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快速審理。作為人民法院,李大明也可以被通知參加訴訟。這種情況下,對於劉海鷗,法院可能會先征求他的意見。她明確放棄繼承權的,可以不參加本案訴訟;如果他不放棄或者不死心,劉海鷗就應該以原告* * *的身份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專屬管轄,根據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還是任意性的,可以分為專屬管轄和約定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確定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專屬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下列三種訴訟屬於專屬管轄:不動產的管轄;港口經營訴訟的管轄權;繼承訴訟的管轄權。

  • 上一篇:晉商的精髓
  • 下一篇:李約瑟問題的現實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