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李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居民中散布趙偷了自己的東西,致使趙情緒低落、身體不適,影響了趙家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請問李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名譽權?點評: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個人名譽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就上述情況而言,李某的行為侵犯了鄰接權人趙某的名譽權,依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向法院起訴李某侵權。壹般情況下,侵害名譽權的被害人只是精神損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還可以要求加害人李賠償自己因患病、治療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如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必要的營養費、生活補助費、交通費等直接損失。此外,公司對趙的實際支出、護理人員的收入減少等間接經濟損失也可以要求行為人李賠償。2賭博喝酒導致酒精中毒案例:某(17歲)偶遇某(17歲),某吹噓自己酒量很大:壹個人能喝壹斤白酒。壹個B買6斤白酒,請另外三個人喝。乙說:“我今天可以喝壹斤白酒,妳不用把錢花在這上面。”某A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在醫院花了4000元醫藥費。現某甲的父親要求某乙等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問這個要求合法嗎?點評: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乙方等三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某個人,比如B,只是和A打了個賭,沒人逼他喝酒。主觀上既沒有錯,也沒有惡意。造成這種不幸後果的原因是某玩家先誇下海口,怕在打賭中丟面子,主動喝了很多酒。因此,甲B和其他三人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他們自願承擔A的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則另當別論。為他人做好事造成的傷害,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前不久,我的孩子和幾個同學利用假期時間,幫助街道的軍屬張大爺做好事。他在擦玻璃時不慎從窗臺上摔下,經醫院檢查確診為左肱骨骨折。他花了1,000多塊錢做手術治療的醫藥費。我們認為,孩子是在為張大爺做好事的時候摔倒的,張大爺壹家應該承擔部分醫療費用。張大爺的家人認為孩子摔倒是因為自己的不小心,應該對此負責。雙方無法協商。請問這種關於人體損害賠償的糾紛應該如何解決?點評: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壹般的民事責任,是按照過錯原則來確定的,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即使行為人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仍然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5條也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這叫公平責任。根據妳所說的,這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適用的是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規定,雙方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最好由當地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此事。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4.如果妳的鄰居因火災受傷,妳有責任賠償嗎?案例:我的單位陳某住在壹間民房裏。春節前的壹天,由於晚上家裏沒人,陳家的房子和財產連同鄰居李的私房壹起被燒毀,損失嚴重。火災發生後,李等人向人打聽誰負責,賠償損失。答案是:陳某不是故意放火,所以他沒有犯縱火罪,他不承擔法律責任。自己的房子也被燒了,無力賠償,所以無法承擔賠償責任。請問:這個答案對嗎?責任和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如果不是妳故意放火,受害者損失慘重,該不該算自己倒黴?點評:陳某在自己家中放火,焚燒鄰居房屋,不構成刑法中的放火罪,因此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此事應按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處理。理由是:離家時未撲滅爐子裏的火,導致發生火災,屬於過失,應對給李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責任。鑒於他家財產已被燒毀的具體情況,損失賠償可以考慮分期支付。
上一篇:導師對論文的意見和建議下一篇:法律在我的腦海中是漫畫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