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青海省推進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條例

青海省推進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提高城鎮功能質量,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高原美麗城鎮的規劃、建設、保護、開發、治理和安全。

本條例所稱高原美麗城鎮,是指高質量規劃、建設和管理,滿足城鎮居民高品質生活,具有高原特色的美麗宜居城鎮。第三條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整體推進、協調發展、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則。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聯系與合作,落實《××省建設美麗高原城鎮合作框架協議》,推進美麗高原城鎮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領導,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高原美麗城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文化和旅遊、衛生、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方式開展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意識,營造全社會參與高原美麗城鎮建設的氛圍。

每年10月的第四周是高原美麗城鎮建設宣傳周。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高原美麗城鎮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九條高原美麗城鎮規劃建設應當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和土地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作為確定城鎮選址和規模的基本依據,整合城鎮功能、文化特色、產業發展、人口規模和資源要素,協調山、水、林、田、湖、草、鎮之間的空間關系,合理確定城鎮規模、建設密度和空間布局。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高原城鎮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計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壹條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等現有相關規劃相銜接。

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二條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應當從城市風貌、建築風格、景觀設計等方面突出高原自然特色和地域文化特色,建設地域特色鮮明、歷史文化底蘊深厚、高原山水交融的美麗城鎮。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高原美麗城鎮建設標準體系,制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相關標準,提高高原美麗城鎮建設質量。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歷史、民族、地域和文化特點,制定針對不同區域城鎮的引導和管理措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城市風貌控制區,加強控制和管理,促進城市風貌與土地開發強度、建築高度、建築形式、自然環境和城市天際線相協調。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建設和利用,將地下通道、人防設施和地下停車場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和建設。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綜合考慮供水、排水、燃氣、供熱、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各種地下管網的建設,統籌推進道路與地下管網的融合。

已建地下共同溝的城鎮,各類管線應具備通廊接入條件。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市汙水和雨水管網的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汙水和雨水的處理能力;有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立健全城市雨水回收利用系統,減少雨水徑流,提高城市排水防澇能力。

  • 上一篇:淺談如何加強工程質量監督
  • 下一篇:請問:海南有司法學校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