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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設計與法律風險防範

(壹)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9月通過的第壹部憲法首次確立了企業法律預防制度。為了適應法律運作和發展的需要,壹些企業開始在其企業內部設立“法律辦公室”。2003年6月6日至10月6日,周恩來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作出關於設立律師事務所的原則指示。根據國內壹些機關和企業的初步經驗,並參考蘇聯的經驗,國務院法制局起草了《國務院法制局關於法制辦公室的任務、職責和組織措施的報告》。隨後,隨著“十年文革”和歷史變遷,企業法律風險防範也隨之淡化和消失。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壹體化,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迫在眉睫。大型歐洲公司和集團普遍重視總法律顧問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建立總法律顧問制度是西方國家大公司、大集團的自覺選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認識。這是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途徑。

1.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企業面臨越來越多的法律風險。為了在參與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企業必須有效防範法律風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損失。

2.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企業要發展壯大,必須不斷積累資產和財富,減少法律風險帶來的損失。

3.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產經營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職工增多,必然影響社會穩定,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相反,它能有效地推動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

(二)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可行性

與自然風險等其他風險不同,法律風險是可控可防的。我們知道,根據引起法律風險的因素來源,企業法律風險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內部法律風險。至於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由於造成這些風險的因素超出了企業的控制範圍,因此不可能從根本上消除這些風險。而對於企業內部法律風險來說,觸發因素在企業自身掌控之中,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重點。企業內部法律風險的成因包括:設立行為、決策行為、管理行為、生產行為和經營行為,通過完善制度、理順流程、完善機制、規範行為,完全可以規避。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範方法

為了有效防範企業的法律風險,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可行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壹)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含義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是指企業根據法律風險的特點,在企業決策層、管理部門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參與下,建立的壹套制度和流程。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識別和評估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應對策略,防範、控制和化解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防範體系是壹個機制,包括人員、制度規範和操作流程,應包括:預防與評估、業務與決策的集中管控、預防措施、監督與跟蹤、過程控制、預警機制、提示與警惕、補救措施、年度評估與獎懲制度;也是壹種依法管理,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可或缺的壹部分。

(二)如何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

1,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體系的構想

企業首先要樹立法律風險防範的理念,以事前預防和過程控制為主,事後救濟為輔。

(1)防範是基礎。

與事後救濟相比,事前預防成本高,效果差。事後的救濟往往是訴訟或仲裁。由於第三方參與了爭端裁決,第三方的裁決成本自然超過了正常的交易成本。基於第三方裁決的事後救濟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壹個在法律上應該贏的官司,也可能受到當地法律環境的影響而敗訴;或者訴訟贏了,但是執行不了;或者贏了官司輸了生意。所以事後救濟的結果往往是“殺敵壹萬,傷兵三千”。有效的事前防範可以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保證企業正常、持續、健康的運行。

壹個企業對事前預防的投資與事後救濟的投資成反比。事前防範投資成本大,事後救濟投資成本小;前期投入成本小,後期救災投入成本大,效果還是比較差的。這正好印證了中國古代扁鵲醫術的故事。魏文王問名醫扁鵲:“妳的三個兄弟都擅長醫術。哪個最好?”扁鵲回答:“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文王又問:“那妳為什麽最有名?”扁鵲答道,“哥哥在疾病發作前就治療了疾病。因為大部分人不知道他能提前根除病因,所以名氣傳不出去;鐘師兄在發病初期就對疾病進行了治療。大多數人認為他只能治療小病,所以他的名聲只延伸到他自己的村莊。當我的病很嚴重的時候,我會治療它。大多數人都見過我做經絡放血、皮膚上藥等大手術,所以認為我醫術高明,名聲傳遍全國。”所以事後控制不如事後控制,事後控制不如事前預防。防患於未然是企業自身的免疫系統,可以將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於未然。如果沒有提前做好法律風險的防範,在法律風險已經發生並造成重大損失之前,是不會尋求賠償的。往往即使請來了大名鼎鼎的“空降兵”,結果也無濟於事。

(2)過程控制是關鍵。

過程控制關系到企業運營中的法律風險是否得到有效控制。過程控制貫徹和滲透在企業經營的每壹個過程中,關系到企業的每壹個部門,甚至每壹個崗位。提前做好了預防措施,但是過程控制沒有做好,也沒有做到。比如壹份合同,在簽訂的時候對我們是有利的,但是在履行的過程中,雙方的書信往來或者形成的會議紀要,都足以改變原來的合同條款。因此,法律風險的過程控制是風險防範的關鍵因素。過程控制做好了,企業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就做好了,企業的法律風險就會得到有效控制,事後的糾紛也會少壹些。

(3)事後救濟很重要。

雖然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目標是將企業的法律風險消除在發生之前,但在實際情況下法律糾紛未必能完全消除。壹旦出現糾紛,事後的救濟壹定要跟上,因為這是解決企業法律風險的最後壹道防線。事後救濟要及時有效。當企業出現法律風險時,內部法律人員應積極及時應對,立即采取可行措施,並分析提出最終解決方案。企業認為有必要聘請外部律師協助處理的,應當及時聘請外部律師協助公司處理。需要註意的是,企業在自行處理糾紛和聘請外部律師協助處理糾紛時,壹定要有時間意識,否則壹旦耽誤了時間,就可能造成嚴重甚至不可挽回的後果。比如民事訴訟案件的所有程序,如舉證、管轄權異議等,都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壹旦拖延,就會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嚴重的會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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