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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警察野蠻執法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舉報,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

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或者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賠償。

擴展數據:

警察暴力案件:

遼寧省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4名民警在河南省伊川縣執法時,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的情況下,先毆打當事人,最終發現抓錯了人。現在,受害人受傷住院,涉事的4名警察正在接受調查。壹個小小的烏龍引發了不小的風波。

在這次執法中,警察有很多問題,第壹就是打人。法律允許警察采取強制措施,但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強制措施旨在征服人民,而不是傷害他們。暴力的結果往往是血的教訓。

其次,身份不明確。賈的不配合與打人有關,也與警方身份不明有關。突然被四個陌生男子包圍毆打,壹個正常人會把反抗或者逃跑作為第壹選擇。如果他遇到壹個溫柔的人,還是可以控制的。但如果他遇到壹個意誌堅強,性格火爆的人,很容易讓事情失控,升級。

最不能容忍的就是在壹個五歲的孩子面前施暴。文明執法不僅體現在嚴格依法辦事,還體現在對細節的處理和對人道主義精神的遵守。四個警察抓壹個罪犯,如果不是極端,他們有足夠的機會避開孩子。在5歲的孩子面前,壹些極端的方式會在孩子幼小的心靈裏種下暴力和恐懼的種子。

從認錯人開始,後續的壹系列錯誤本來是很容易避免的。如果警察在執法時表明了身份,如果警察在抓人前核對了賈的身份,聽了賈的辯解,就更文明,更謹慎了。賈的真實身份不難確認,錯誤在事發之初就被制止了,但這個世界沒有那麽多“如果”,這正是每壹次執法都會發生的事情。

程序有時候會讓事情變得復雜,但是嚴格按照程序來做無疑是降低出錯概率的好方法。在執法過程中,涉事民警有過幾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但都被其武斷草率的行為毀於壹旦。某種程度上,是涉事警察毀了改正錯誤的機會,給自己挖了個坑,跳了下去。

很明顯,行為上反映出來的是壹系列的“錯誤”,根植於內心的還是沒有把規則當回事,也沒有把公民的人身權利當回事。這種傲慢自大的態度不僅體現在活動前和活動中的膽大妄為,也體現在活動後的輕描淡寫。

我抓了人又打了。發現錯誤的時候,想不起來了。我把他們送到醫院檢查。直接跳過了這個基本的補救措施。受害者及其家屬攔下幾名警察並選擇報警後,涉事警察又想離開,腦子裏還存有特權和例外的幻想。種種不專業、不專業甚至違法的行為,說明文明執法需要更強的約束。

公安部門多次強調要文明執法,接受群眾監督。地方當局應該反思為什麽這樣的法令沒有引起註意。無視規則的最好方式就是在處罰中表現出對人、對權利、對法律的尊重。該道歉的道歉,該賠償的賠償,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追究。

新華網-這種“野蠻執法”應該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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