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是由村裏的李公安首先規定的,這種人為的對個體單壹性的調整,使得結果不盡如人意,因為人治的因素大於法治。我覺得這是由於正式法和民間法的區別:後者側重於過於情緒化的人性基礎,這壹點在影片中多次提到,而前者是基於法律基礎的理性。正因為這種差異,在第壹次上訴中,實質上李公安抱著農村調解糾紛的老派經驗,結果卻不盡如人意。村長被要求賠償200元誤工費,但他拒絕道歉。村長拒絕道歉的原因很簡單。如果村長道歉了,犯了錯,村長的威信就沒了,以後國家交給的任務也很難完成。由此,他認為國家會站在他這壹邊,因為國家還需要他。這表面上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中的正當性,雙方都不滿意的爭議在於後者的合理性。缺乏中庸之道,無法更人性化地考慮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秋菊。村長的言論也充分暴露了他對法律的相對偏頗的理解是建立在他高高在上的個人感情之上,無視國家公共機構中上下級的法律規範。從邱菊在被整治過程中的多次言論來看:“他是村長,我跟他能計較什麽?”可以看出,秋菊仍然保持著上下意識,暴露了她受人類心理支配的非理性法律意識。將二者聯系起來,暴露了他們作為村民法律意識基礎的薄弱。
第二次到鎮上申訴,值得註意的是,在這次申訴中,秋菊接觸到了更豐富的法律知識,為她法律基礎意識的轉變做了鋪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區公安局對邱菊的糾紛作出了法律判決,結果卻維持了原判,復議書落到了村長手裏,被放大了,凸顯了行政法在具體執行中的不足。
之後第三次向市裏舉報,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內容,是秋菊的主動申請,反映了她思想轉變的緩慢。事實上,邱菊的第三次上訴也反映了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即已經發生的爭議和糾紛。壹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不服,他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我就不信找不到說理的地方。”這是秋菊屢敗屢戰,卻壹路告訴我的信念。從中折射出來的是壹種逐漸成熟的法律意識。這與當時的《行政訴訟法》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壹套賦予和保護公民合法訴訟權利的訴訟制度是壹致的。這原本是我國法制建設的可喜壹步,但長期積累在民眾心中的無訟心理抵消了這壹訴訟制度的全面實現。人們總認為打官司是壹件丟面子的事,因為村裏人的閑言碎語和丈夫的勸阻,怕被當成惡言。都表現了當時不到萬不得已不打官司的人的真實想法和狀態。本質是傳統文化的積澱對人們法律心理的影響。從本質上講,秋菊的行為可以定義為壹個法律心理成熟和意識萌發的過程。其中,必有波折。就像邱菊在市裏向他申訴時和律師爭論,她起訴的是村長而不是區公安。如果這只是反映法律知識薄弱,可以通過解釋得到理解。然後律師詳細解釋後,肯定是壹層壹層推翻的。按照規定流程,村長最終被反訴。秋菊還是迷迷糊糊的不肯出庭,所以這裏體現的是壹種異己的疏離,是壹種思想上的距離。即使秋菊後來出庭,也不能說她從本質上理解和認同了法理。她在發呆。這不僅僅是法律知識的匱乏,更是法學普及長期不足導致的觀念上的法律思維定勢的偏差。
事實上,在電影中,秋菊壹直從鎮上上訴到法院,其成本已經遠遠超過了秋菊所能得到的賠償。這些費用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以及為訴訟獲取可靠信息的費用。她需要了解國家政策、投訴程序、相關部門地址、領導意圖等信息。這些信息大部分都被社會上層人士壟斷在手中,增加了難度。導致公民享受不到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好在電影《秋菊的故事》裏秋菊遇到的官員都是好官,尤其是市公安局長。面對這種維權難上青天的現實,我們得到的啟示,不僅僅是合理的“遊戲過程”等基本知識,還有像秋菊這樣堅決捍衛正義的行為。
因此,目前行政法的理想狀態是立法者必須立足於實際國情,註重中國本土法律資源的利用,註重中國的傳統文化和現實。相關部門需要加強法律意識教育,讓多元化的法律意識轉化為穩定理性的法律觀念,引導社會法律觀念朝著正確積極的方向發展,為法治建設服務,這是當前國家法治轉型不可或缺的壹步。作為用戶,在擁有壹些既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更重要的其實是壹種趨於理性的法律意識。而這正是秋菊的話所透露出的根本問題,她只想讓村長道歉,而不是把他關起來。
總之,要處理好現實中的法律適用,找到理智與情感的平衡點,在微妙的平衡中趨向壹種相對的完美。並在此基礎上,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制度,讓農村群眾知法、懂法、用法,真正發揮法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