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的執行限制有什麽問題?壹是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數量有限,行為保全制度的適用範圍和實施規則明確。相對發達的國家很早就實行了人身保護令制度,在家暴案件中幾乎成為常態。就我國的實際發展而言,人身保護令制度還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究其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的申請意願和法院審查的誤區。壹些家暴受害者迫於家庭壓力和社會壓力,不願到法院起訴,“不上法庭,不下地獄”的傳統思想還在作祟;壹些法院法官官本位思想嚴重,“多壹事不如少壹事”,對被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不予理睬,以至於人身保護令流於形式,被迫流產。第二,人身保護令的主體是有限的。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人身保護令的受理主體和簽發主體。無論是受理還是簽發,都僅限於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機關無權制定和簽發。但是,人民法院簽發的人身保護令要求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使得除因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被起訴的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不利於維護受害人至關重要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民法院認定這起疑難離婚糾紛案件的起因與家庭暴力有關。由於受害人提供的證據不足,難以形成證據鏈認定家暴成立,人民法院認定家暴的數量有限。同時,人民法院難以認定家暴成立還受以下因素影響:1。家庭暴力的範圍不清楚。家庭暴力實際上是施暴者通過各種手段殘害、捆綁、毆打家庭成員,限制其人身自由,使其身心受到傷害。現行的法律法規主要規定了受害人遭受的身體傷害,但未能規定使用何種手段。法官在受理家事案件時,會根據個人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來界定家暴,通常理解為“積極行為”。“不作為”是否應該納入家庭暴力,理論界爭議很大,也正因為如此,經濟控制和精神暴力沒有被劃入家庭暴力的範疇。2.法官處理家暴案件的理念有偏差。家暴對受害人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不允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受理離婚訴訟時需要考慮很多方面,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然而,在現實中,壹些法官以類似於普通離婚案件的方式處理此類案件,沒有考慮到家庭暴力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觀念影響較深,所以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只采取簡單的調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讓步和解,對施暴方簡單的批評教育,在認定是否存在家暴時猶豫不決。有些法官認為受害方因為家暴也有過錯,認為自己做錯了就應該打,排除了壹些應該定性為家暴的案件。3.現行的證據規則沒有考慮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則》明確規定了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的受理方式。如果只是壹般的民事訴訟,就要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特殊情況下就要嚴格遵循舉證責任倒置。法官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前應了解其特點,並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受害方。如果生搬硬套這壹原則,很容易導致實質不公,社會效果不佳。另壹方面,證據規則對法院依職權取證有嚴格的限制。最高法院《證據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只有在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以及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的情況下,才可以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根據司法實踐,壹般理解,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不屬於上述範疇,受害方往往因法律知識不足而不會主動向法院申請相關證據,法院壹般也不會依職權主動向相關職能部門或證人調查取證。四。人身保護令執行的限制當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人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如果存在故意行為,必須嚴格按照《刑法》第313條做出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家庭是整個社會的構成細胞,家庭生活與社會各部門的工作內容密切相關。家暴主要發生在非正常工作時間。如果我們僅僅依靠法院的力量,我們將無法保護受害者。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需要法院、公安、行政、醫療、社會組織等機構共同執行。由於我國沒有關於保護令制度的立法,機構之間的聯動不足。很多公安機關常說,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未能明確規定,無法與法院共同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也正因為如此,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存在諸多問題,急需采取措施協調公安等機構參與裁定執行。主要表現在:(1)公安機關嚴重忽視了與法院的配合,尤其是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相關的活動。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即使受害者第壹時間報警,也有相當壹部分警察將其作為壹般的家庭糾紛調解處理,不當場記錄情況,不為施暴者制作詢問筆錄,甚至不為受害者制作詢問筆錄;(2)責令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療的裁定內容缺乏行政部門的統壹安排,無法確定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對加害人進行心理評估和心理治療;(3)違反保護令罪沒有立法,保護令的威懾力不足;(4)缺乏安置場所。如果作出責令被申請人離開雙方同居場所的裁定,被申請人可能會因為無家可歸而將矛頭指向法院,導致法院工作被動。五、違反人身保護令的處罰時效目前,我國法院對不服法院審判結果、不按規定執行人身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處罰,如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但是,對於多次違反同壹生效裁定的人,能否給予多次處罰,仍有爭議。我國法律沒有立法規定違反人身保護令是犯罪,所以目前只能對違反者適用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處罰和與人身傷害有關的治安處罰,沒有刑事責任不能進行刑事處罰,這也讓壹些膽大妄為、不屑壹顧的違法者逍遙法外。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書面立案;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條* *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壹)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或者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