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原則行政執法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或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違反法律。這裏所說的法律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也包括政策。
合法性原則是行政執法最重要的原則,是依法治國在行政執法中的具體體現。按照這壹原則的要求,行政執法單位在執法活動中應做到以下幾點:
第壹,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具備法律主體資格。所謂法律主體資格,是指法律賦予了壹定的執法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律未授予執法權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二是必須在法律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從事執法活動,不得越權。
第三,委托執法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所謂委托執法,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將其職權範圍內的某些執法事項委托給另壹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受委托方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活動後果由委托機關承擔。由於行政執法權是壹項國家權力,委托執法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必須有法律依據。就某項執法活動而言,如果有法律的話,應當以相應法律的具體規定為依據。比如,對壹個人或壹個企業征稅,要依據稅法的具體規定;核發營業執照應當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或者《個體工商戶管理法》的具體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等等。國家未頒布法律的,應當以相關政策為依據,或者符合法律原則和立法目的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和政策。
第五,遵守法律程序。這裏所說的程序,是指行政執法的行為和步驟所構成的行政執法過程。因為有不同種類的行政執法行為,就有不同的程序。比如,行政處罰有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有行政強制程序,相應的頒發證照和營業執照的程序。行政執法單位和人員在實施壹定的執法行為時,應當自覺遵守相應的法定程序。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因為程序違法也會導致執法行為違法無效。
適當性原則是指行政執法的內容應當客觀、公正、適度、合理。
根據合法性原則的要求,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但是,由於行政事務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法律不可能如此全面、細致、周到、具體地規定所有的行政事務。因此,法律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壹定的選擇權,也就是俗稱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不得隨意使用無償搭載權,必須遵守適當性原則。要真正遵守適當性原則,我們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壹,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不得有不良動機。比如,法律設定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教育違法者和其他人以後不要違法,使法律得到充分遵守。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壹些行政執法單位或工作人員存在故意操縱人的故意和以罰代刑的盲目性,從根本上違背了適當性原則。
第二,行政執法應基於符合法律的正當考慮,不應有法律以外的因素。比如在核發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時,符合法定條件的就發,不符合條件的就不發,不能考慮就近或其他因素。再比如,對於行政處罰,該罰的壹定要罰,不該罰的壹定不能罰,該怎麽罰就怎麽罰,不能考慮法律之外的人際關系等因素。
第三,行政執法中采取的措施和決定應當合理。
合法性原則和適當性原則相輔相成,密切相關。合法性原則要求合法,適當性原則要求客觀、公正、適度。只有同時遵守這兩個原則,執法才能既合法又適當,具有法律效力,達到預期目的。
接受監督的原則為了使行政執法依法進行,必須建立有效而嚴密的監督機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包括黨的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CPPCC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輿論的監督以及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認真接受黨、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督的同時,要切實加強上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監督。這種監督是最直接、最頻繁、最有效的監督。做好這種監督,關鍵是要抓好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頒布後,行政執法監督力度大大加強,促進了依法行政。但同時也要看到,壹些地區和部門確實存在怕被指責、怕賠償、不願執法或執法不力、“只笑不執法”的現象。因此,行政執法監督不僅要監督無序、違法執法,還要監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監督的作用,把行政執法提高到壹個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