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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寧夏

2021 12年2月30日,寧夏區住建廳發布關於征求《寧夏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單位主體責任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通知,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確: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有首要責任。

資格

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立項)和技術難度配備

項目負責人和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各自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其中包括:

1.項目負責人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第壹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或經濟類本科以上學歷。

2、項目規模超過3萬平方米的房屋建築工程或造價超過3000萬元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獲得人社部門頒發的工程實踐資格證書。

取得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

取得工程類中級技術職稱滿5年。

從事工程技術領域管理工作滿5年。

3.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房屋建築工程:1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規模3萬平方米以下工程;3萬多平米。每增加654.38+萬平方米,增加654.38+0名專職質量管理人員。

有責任

1.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項目負責人因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退休的,仍依法追究責任。

浙江省

2021 12 16,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於落實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實施意見》,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1項目負責人崗位要求施工單位應按規定配備項目負責人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明確質量職責和其他要求,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建議任命具有工程建設資質或工程建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設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2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的工期要求。現澆混凝土主體結構的工期不應低於規範和標準的要求,且不應少於7天/層。3加強問責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或者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不影響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湖南

2021 11 12、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於《湖南省落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單位主體責任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1項目負責人資質

作為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第壹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與項目工程類別相適應的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或者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工程資質證書(無需註冊);

2.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3.取得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2問責制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離開原單位,或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官方鏈接:

http://

北京2021 8月18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通知》。加強問責制

施工單位存在工程質量和安全違法行為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離開原單位,或已退休的,仍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外,還應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相關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官方鏈接:

http://

重慶

2021年5月28日,重慶市住建委發布《重慶市建設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管理規定》。

1項目負責人崗位要求

作為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第壹責任人(項目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應具有與項目工程類別相適應的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工程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或者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工程資質證書(無需註冊);

2.工程類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3.取得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2問責制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離開原單位,或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的,將同時抄送項目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質量安全事件,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嚴格追究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主要責任。

官方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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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020年6月29日10上海市住建委發布《上海市建設單位質量主體責任管理規定》。本規定有效期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

1項目負責人崗位要求

《註冊建築師執業標準》規定的3萬平方米及以上住宅項目和大型房屋建築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施工資質或者工程施工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配備不少於2名施工質量監督員,3萬平方米以上每增加654.38+萬平方米,不少於654.38+0人。

2問責制

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並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離開原單位,或已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除追究責任單位和人員的直接責任外,還應依法追究項目相關負責人員的領導責任。

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影響公眾安全和利益的質量事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質量責任。

官方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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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成都通知原文:

朱成建規[2021]第10號

四川天府新區園區城建局,成都東部新區公共服務局,成都高新區園區城建局,各區(市)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形成《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管理規定》,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 12 10

成都市建設單位質量主體責任管理規定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完善質量保證體系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的通知》(建2020[9]號)精神 要突出建設單位的質量主體責任,有效防範工程質量問題,全力推進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主要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設工程,其他各類建設工程參照實際執行。

第三條(主要質量責任的內涵)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建設工程質量的第壹責任人,應當依法對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因工程質量給項目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責任,科學確定工程質量目標和要求,實施工程各階段質量管理,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確保工程質量符合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第四條(質量管理體系)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所有項目應配備以下專職人員。

: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質量管理工程師。

項目負責人和工程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建設註冊資質或工程建設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質量管理工程師應具有工程建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5438+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工程質量管理工程師不少於2人;每增加654.38+萬平方米,將增加不少於654.38+0人。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指派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工程師,明確其質量責任。

建設單位不具備管理條件的,應當委托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工程質量管理。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管理,相應人員要求同上。

第五條(法定建設程序)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等建設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

第六條(初步準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加強建設工程的施工前準備工作,了解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地下工程建設情況,獲取水、電、氣、通信等地下管線和市政配套建設工程信息,制定管線遷建或者保護方案,督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測繪等單位履行地下管線建設和保護相關責任。

第七條(設計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設計單位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並將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通病防治的相關要求納入施工圖設計合同,不得與設計單位約定可能降低工程質量的內容, 如鋼筋混凝土結構含鋼量上限,或以“優化設計”為名降低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標準,或強制設計單位優化或委托其他單位優化主設計單位確定的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設計文件送經認可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審查機構降低審查標準;對合格的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應嚴格執行《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降低原標準,不得違反或降低國家、四川省、成都市有關政策的執行要求,不得在施工後進行變更;已預售的在建住房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設計。

第8條(卓越目標)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確定工程質量目標和要求,率先制定市級、省級或國家級創優目標,鼓勵建設項目創優,並支付相應的創優獎勵費用。

第九條(合同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與上述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規定雙方的工程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肢解,違規指定分包單位,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指定由施工單位采購的裝配式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供應商,強制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與承包方簽訂“陰陽合同”。

第十條(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應當科學制定工期,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時間和施工工期。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時,應當將合理的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造成停工的,應當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第十壹條(住宅工程質量信息公示)

項目開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公示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單位人員及相關信息;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公示主要建築材料信息、檢驗評定結論、分項工程驗收記錄;工程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公示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永久標誌、住宅質量保修(投訴)驗收公告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購買等內容。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公布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房屋銷售公示)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宣傳中,應當遵守合同、廣告法律法規,真實合理地宣傳或者介紹,不得虛假宣傳。建設單位銷售商品房時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的質量、設備、裝飾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第十三條(工程質量檢驗)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質量檢測管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建設單位和檢測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同壹單位工程中的同壹專業檢測項目原則上應委托同壹檢測機構檢測,未經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的依據。

第十四條(管理評估)

建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項目建設、監理等單位落實房屋滲漏、開裂、建築構件或者外墻建築材料脫落、裝修質量缺陷等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情況;同時,要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工程質量標準化管理的有關規定,把質量管理要求落實到每個項目、每個員工,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隱蔽工程實行掛牌驗收,對工程實行首節驗收,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

實行建設單位第三方質量評價制度,建設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和不定期對建設工程的原材料和構配件質量、物理結構質量、質量數據、使用功能等進行檢測和評價。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的項目可邀請有關專家參與。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管理,建立終身質量責任信息檔案,實行永久性標牌制度,建立質量責任追溯制度。

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牽頭組織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分戶驗收,並進行分戶驗收。對分戶驗收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建立清單,實行銷售項目管理,同步建立分戶驗收“壹戶壹檔”電子檔案。鼓勵建設單位在分戶驗收工作完成後,組織住宅項目業主開展開盤活動。

第十六條(數據文件管理)

施工單位應按驗收節點建立工程質量資料歸檔制度,責任參加人員應按工程質量竣工資料的編制要求和驗收節點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質量資料歸檔。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主體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對歸檔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質量保證)

施工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建立質量回訪、質量維修制度和投訴糾紛協調機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及合同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對業主的質量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計算,明確住宅工程的質量保修範圍、保險期限和保修責任。

第十八條(潛在質量缺陷保險)

鼓勵施工單位按照《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實施辦法》和《成都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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