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本身,分為兩類,壹類是智力成果,壹類是商業標記。2.知識產權的分類:壹是知識產權分為著作權和工業產權,二是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記權。3.知識產權的性質:首先,知識產權作為壹項民事權利,是客觀存在的,不會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其次,知識產權是私權;第三,知識產權是控制世界的權利;知識產權可以通過區域獲得和驅動;知識產權可以分授權,不同的功能可以委托給不同的人,同樣的功能可以委托給很多人。4.版權:指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生產的權利。5.著作權法:指調整因著作權的產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6.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再現的智力成果。7.不受版權保護的對象: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2.不受版權法保護的物品;3.公共信息資源和時事新聞中缺乏作品要素的對象;8.作品財產權:指基於著作權的行使而取得的財產權,也指實現其利益的各種手段和方式。作品財產權的內容包括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租賃權、展覽權、放映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拍攝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註釋權、編排權。9.復制權,即通過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10.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11.出租權,即臨時(在限定的時間內)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12.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13。放映權,即公開復制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14.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15.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16.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不改變作品的基本思想內容;(1)作品的表現形式發生變化;(二)改變作品用途的。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8.職務作品: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19.職務作品的所有權:壹種是作者享有著作權,單位享有優先使用權。第二類是單位享有著作權,作者享有署名權。工作的特點:1。作者與工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2.創作的作品屬於作者責任;3.作品的使用應在作者單位正常的工作任務或業務範圍內。19.定制作品的歸屬: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委托作品與定制作品的區別:壹、贈與與創作的關系不同,委托作品是基於委托合同創作的。崗位工作是基於作者與單位的勞動關系。2.權利歸屬不同。委托作品有合同,但合同沒有。定制作品歸作者所有。20.鄰接權與著作權的關系:聯系方式:1。著作權是鄰接權的前提。2.鄰接權的取得過程也包括傳播鄰接權的創造性勞動。鄰接權本質上是作品傳播者以傳播形式賦予作品所享有的權利差異:1、不同主體:鄰接權的主體幾乎都是法人;2、保護的對象不同;3、內容不同:它通常不具有人身權的性質(表演者權除外);4、保障前提不同21。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壹定條件下,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要求:1。不得損害作者的人身權利。2.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3.使用目的僅限於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用於教學、科研、宗教或慈善事業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合理使用的類型:1、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2、合理引用3、新聞報道使用4、政治文章轉載、播放5、公開演講轉載、播放6、公益使用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發表的作品。8.顯示或保留版本9。免費演出10,使用戶外展品11,翻譯韓作品12,將已發表作品改為盲文23。侵犯版權: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3 .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4.歪曲或者篡改他人作品的。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5.抄襲別人的作品。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的方式,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的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行為。侵犯出租權。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10.未經表演者許可,現場直播或公開傳播現場表演或錄制表演。對於這些行為,如果未經許可,則構成對著作權人和表演者權利的侵犯。專利制度的特點:本質屬性:1;通過法律手段實現技術壟斷;以書面形式披露技術信息;其他:合法性:依法確認和保護科學審查;初審、復審和公開評審;國際傳播的排他性、時效性和地域性等。發明與實用新型的異同:發明是發明人的壹種想法,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各種問題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和結構,或者形狀和結構的結合所提出並應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相同:均屬於技術方案區別:1,保護範圍不同:僅限產品。2.不是所有的產品都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必須有確定的形狀和固定的立體結構。3.創造性要求低於發明:實質性特點和進步。26.職務發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作出的發明,是職務發明。權利歸屬: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27.新穎性:對於過去沒有發明過的新發明,判斷標準是:時間和對比技術。新穎性喪失有四種情況:發表、使用、其他方式,與申請相抵觸。實用性,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和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28.專利權的內容:專有權、禁止他人實施權、處分權。專利權的效力: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專利權人本人或授權他人通過廣告或在商店或展銷會的貨架上展示商品來表達其銷售意圖的權利)、使用和進口。29.專利保護期限制、在先實施、善意侵權、初始銷售、臨時過境、非盈利性實施、強制許可和許可。專利侵權判定原則:壹般原則1。在判斷侵權時,應當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者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征逐壹進行比較。2、侵權判定,壹般不直接比較專利產品侵權和侵權物品侵權。專利產品可以用來幫助理解相關的技術特征和技術方案。3.當原被告雙方都擁有專利權時,壹般無法將侵權行為與雙方的專利產品或雙方的專利權利要求相比較。4、產品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比較,壹般不考慮侵權客體與專利技術是否在同壹應用領域。31普遍覆蓋原則是指被控侵權人(產品或方法)再現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被控侵權人(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相對應且相同。等同原則:在認定專利侵權時,當適用普遍覆蓋原則確定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不構成專利侵權時,應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宣告過程中,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限制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或者部分放棄保護作出承諾,並由此取得專利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在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經限制、排除或者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重復指定原則是指在判斷專利侵權時,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保護範圍時,省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明顯的附加技術特征(即冗余特征),僅通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判斷被控侵權客體(產品或方法)是否涵蓋專利保護範圍的原則。商標的功能:識別、質量保證和廣告競爭。商標概念: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及其組合構成,能夠區分不同生產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可以作為視覺感知標誌。商標的分類:集體商標是指由集體組織所有,由其成員使用的商標。聯合商標: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幾個近似商標。防禦性商標:指同壹商標所有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註冊和使用同壹著名商標。證明商標又稱保證商標,是用來證明商品的來源、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度等特征的商標。《巴黎公約》中的商標權取得原則、註冊原則、自願註冊原則、優先權原則39馳名商標是指在普通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並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可以稱為名牌商標,也可以稱為著名商標。40馳名商標的認定(1)公眾對該商標的認知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41馳名商標的保護對未註冊的馳名商標進行保護,放寬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範圍,馳名商標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間的專用權。4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交易中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上只涉及反對不正當競爭的內容;廣義上包括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商業秘密: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的特征1,不可見性2,價值3,實用性4,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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