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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

案例1

劉,17歲,因犯盜竊罪、搶劫罪、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當劉小的時候,他的父親非常愛他。隨著劉的成長,他的父親越來越不愛他,甚至恨他。只要劉有壹點不聽話,他爸爸就會打他,罵他。初中以後,父親越打越兇,經常把他打得遍體鱗傷。每次想到被打,就不敢回家,餓了就只能在街上遊蕩,去食品店偷東西。就這樣,我漸漸認識了社會上壹些不健康的年輕人,跟著他們在公共汽車上扒竊,在居民區撬門扭鎖,在校門口堵路搶劫。甚至多次被警察抓去教育。每次他父親把他從警察局帶回家,他就對他拳打腳踢。父親越反抗,劉越不敢回家,犯罪次數越多。最後壹次,我爸下班回來就把他銬起來打。有壹次,父親用壹根細鐵棒狠狠地打他,無論他怎麽求饒,父親都不肯放手。他突然發現旁邊有壹個小方凳,於是舉起來砸向父親的額頭。另外,他用力過猛,導致父親暈倒。經檢查,是嚴重腦損傷,目前仍有嚴重後遺癥。事發後,劉說:如果我父親當初好好教育我,就不會老是打我罵我,更不會把我打死,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悲劇。

案例2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後說自己壞話,並告訴老師自己是“黑”的,於是利用張某職務之便,持刀捅向張某,導致張某死亡。案發後,陳某後悔不已,稱自己犯罪最重要的原因是從小被父母寵壞。由於從小被寵壞,陳某壹直以自我為中心。無論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上,她都受不了什麽損失,也不會生氣,總是和同學吵架打架。父母經常教育他:誰欺負妳,妳跟他打,妳贏不了我們!結果,陳某逐漸成為學校裏有名的打架大王,他還和校內外的壹些人結成幫派。只要他覺得誰不順眼,就借麻煩找他,然後狠狠收拾他。陳某說:如果我從小父母沒有這麽寵我,我可能不會變成這樣。

案例3

張,16歲,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張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偷偷把廠裏的壹些東西拿到家裏,還經常把張叫到廠裏,悄悄把壹些東西放在書包裏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養成了壹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撿”回家。父母總是誇他有本事,“顧家”。初中後,張愛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自己“撿來”的東西賣了,後來和網友壹起偷,拿著偷來的錢上網,吃喝,出入高檔舞廳。漸漸的,我越來越有勇氣了。短短兩年,我和同夥作案20余次。被偷的東西有錢包、手機、自行車、摩托車等,價值27000余元,最終我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不良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

看了這些沈重的案例,我覺得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隨著社會的進步,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越來越多,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未成年人犯罪。壹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子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如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使其輟學等。如果他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這些兒童將比其他人更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二是發現孩子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不會正確糾正或縱容這種行為,使孩子逐漸走上犯罪道路;第三,離異家庭孩子的家庭教育體系不健全。家庭的破裂不僅對未成年子女幼小的心靈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而且對他們今後的生活和教育也有許多負面影響。比如父母離婚後,把孩子當成相互報復的工具,甚至不支付孩子撫養費和教育費,導致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得不到保障。這種情況下,未成年孩子的內心充滿痛苦、仇恨等極端情緒,影響其完善人格和健康成長;第四,家庭中的壹些不良因素對孩子的成長有潛移默化的影響,如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偷盜等不良嗜好;五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態度或方法不當,如溺愛、過於嚴厲或放任、侮辱人格等。,導致子女形成錯誤的人生觀。

據《北京晚報》2002年2月8日報道,中國家庭教育70%不合格,30%對孩子過度保護,導致孩子依賴性強,自我生存能力差。30%的家長是“過度幹預主義者”,喜歡約束孩子的想象力和創造力;此外,10%父母采取嚴厲的打罵形式,導致孩子性格退縮懦弱或走向另壹個極端變得粗暴野蠻;而懂得用溫暖、平等、理解、引導來教育孩子的家長,卻是相當有限的。據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中心1999統計,在未成年人犯罪中,18.2%是被父母溺愛,7.2%經常被父母打罵。北京青少年犯罪中心的另壹項數據顯示,來自單親家庭的未成年犯占未成年犯總數的34%。根據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對60例青少年犯罪案件的調查,87.5%的家庭在教育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河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調查顯示,在未成年犯中,有33.4%的人因為父母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行為而被給予過行政拘留以上的處罰。家庭結構不完整,父母不和,離婚或分居的占37.3%。據上海的調查統計,在只占全部家庭5%的單親家庭中,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30%。

第二,正確教育未成年子女,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父母的法律責任。

父母在預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俗話說,家庭是孩子的第壹所學校,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的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壹任老師。因此,家庭教育是其他教育的先導和基礎,也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第壹道防線。在這方面,《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確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按照規定使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第15條、第20條、第34條、第35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不得讓未滿65周歲、438+0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不得讓其離家出走、強迫其出走,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父母應當嚴加管教或者配合學校送其到工讀學校進行矯正。第三,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礎和關鍵。

家庭教育與青少年犯罪

央視曾經報道過這樣壹個案例:壹個15歲的男孩,因為經常被父親罵,離家* * * 12次。每次都是外地警察送他回家。記者問他:妳覺得妳會犯罪嗎?男生回答:我覺得我會犯罪,因為我爸媽對我不好。我剛好15歲。沒有人要我工作,說我是童工,但是我要生活。然後我不得不去偷去搶。可見,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礎和關鍵。因此,要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從家庭教育入手,解決家庭教育暴露出的問題,真正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僅要求家長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孩子,引導孩子從事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加強法制教育、自理教育、責任意識教育和心理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更重要的是,家長要樹立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確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父母侵害;對於離異家庭的孩子,家長要提高法律責任意識,認識到撫養教育孩子是自己的法定義務,不要拿孩子當出氣筒;同時,我們希望我國盡快建立監護人監督制度和國家監護制度。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全社會應當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及時有效地投訴和處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其身心健康成長創造健康、安全、充滿關愛的家庭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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