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多數罪犯是農村組織的成員。鄉、村級組織是基層直管組織,承擔著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申報和發放的首要任務。基層扶貧項目的農民補貼資金通過村組織落實。壹些村幹部為了謀取私利,利用協助發放扶貧資金、熟悉村裏每家每戶情況的職務便利,虛報冒領扶貧專項資金。因此,鄉鎮組織成員成為扶貧領域職務犯罪的高發群體。滑縣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涉案人員中有25人是村組織成員,占全部案件的80.64%。(2)大多數犯罪都是* * *犯罪。由於扶貧領域程序復雜,涉及資金撥付、分配管理、立項、申報、審批、項目實施、檢查驗收等。,僅靠壹個環節是不可能達到犯罪目的的,所以大部分都是受利益驅使,共同犯罪。從查辦案件來看,往往是農業部門、扶貧部門、鄉鎮組織、多部門、多人相互勾結作案,往往存在“壹人查辦壹案壹個窩點”的現象。(3)作案手段多為虛報冒領。因為領取扶貧項目資金的貧困戶是經過鄉扶貧辦等相關部門審核的,扶貧資金是以賺錢到戶的形式發放的。因此,犯罪分子必須虛報、主動犯罪,才能獲得扶貧資金。舉報環節大多是“無中生有”,騙取扶貧資金。大多虛報貧困戶數量,偽造貧困戶申報手續;在資金分配上“雁過拔毛”,克扣扶貧資金。壹些直接責任人員利用農民對具體扶貧項目不了解的弱點,采取人為騙取、隱瞞等方法,少發應發資金,侵占貧困戶利益。此外,扶貧辦工作人員、鄉鎮分管領導與村組織管理人員相互勾結,虛增、編造虛假信息入賬,套取國家扶貧資金“權力尋租”,挪用扶貧資金時有發生。(4)案件涉及各種項目補貼。由於扶貧資金所針對的貧困戶每戶金額不大,為增加虛報冒領金額,犯罪嫌疑人多次以“積沙成塔”的方式偽造虛假信息,通過找借口、截留克扣、虛報冒領等方式逃避監管、欺騙群眾。,從中獲取扶貧資金,繼續貪汙。如2016年,滑縣檢察院辦理的壹個“增加農戶收入”項目,涉及我縣7個鎮10個村的蔬菜種植、樹莓種植、黃梨晚秋種植、蠍子養殖等8個項目,當時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人員涉嫌失職。扶貧救助領域的職務犯罪問題存在漏洞,存在漏洞。經過分析,我們認為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1)對村幹部的管理初級,監督嚴重缺失。涉案鄉鎮普遍存在財務公開不到位、管理不透明的問題,尤其是在涉農惠民資金的管理和發放上。征地補償款和國家惠農資金審批撥付後,基本實行“直通車”,直接打入村賬,主要由村幹部主導。群眾不知情,縣政府難以有效管理和監督,導致其作案手段簡單直接。滑縣檢察院辦理的12件案件中,10件為村幹部通過指使會計經商辦企業或為個人謀取利益等方式挪用涉農惠民資金的案件,占涉案總數的83%。(B)系統不健全,資金管理不透明。壹些基層幹部和農村“兩委”利用財務制度不完善、資金監管不到位、扶貧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等漏洞,犯罪手段簡單、直接、肆無忌憚。從滑縣檢察院辦理的案件來看,目前,農村扶貧資金管理不規範。沒有按要求建立詳細的貧困戶花名冊和統壹的繳費票據,未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統壹管理原始繳費票據。根本沒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另外,利益共享。壹些村鎮幹部抓住漏洞,相互勾結壹拍即合,以“合法”的方式挪用公款,為私利服務。如河南省滑縣市萬古鎮副鎮長連某利用分管扶貧工作的職務便利,截留、私分“雨露”計劃實用技術培訓費86820元。(3)宣傳不到位,貧困戶維權意識淡薄。由於扶貧項目宣傳不到位,貧困戶法律意識差,缺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在小恩小惠的誘惑下,他們認為有所得總比沒有好,於是便配合村幹部行騙,將自己的相關證件隨意借給他人,為犯罪提供了條件。實踐中,貧困戶監督主體地位的缺失和監督維權意識的淡薄,也使得貧困戶難以對基層村委會組織部門進行監督。(四)交叉感染,以權謀私現象突出。扶貧領域職務犯罪涉及政策執行、資金使用、公共服務等領域和環節,呈現“蠅貪”“蟻貪”突出問題,腐敗瀆職案件突出。被查處案件的涉案人員不學法、不懂法,卻把法律條文當笑話。通過熟人、工作、地緣關系,他們在“圈子”裏形成了互相攀比的潛規則。如河南省滑縣市留固鎮小營村,兩名原支書李某、張某挪用土地補償款1.7萬元用於社區建設者營利使用,1.1.65438。歸案後,李說:大家都在感動。妳動,我就動。大家都挺好,能掙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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