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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作用。

論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網2006 54 38+0-1-1 2:58:37字體:小而大。

摘要:遺憾的是,我國《勞動法》中沒有規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法律界壹直存在很大爭議。我們不應該孤立地看待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而應該從基本原則的概念入手,進而以其功能和特點作為確立基本原則的標準進行探討,在批判和繼承國內外各種學說的基礎上進行歸納和總結,提出自己的觀點。筆者認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應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基礎,輔以三方性和社會化原則。

關鍵詞:勞動法,基本原則,勞動權

介紹

法律原則可分為壹般原則和具體原則。唯壹性原則是壹個法律部門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唯壹原則[①]。每個法律部門特有的法律原則可以分為基本原則和具體原則。基本原則是壹個法律部門的框架和主題,是制定、解釋、實施和研究法律部門的準則和指導思想,是貫穿其中的基本原則。1994年7月4日,中國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並於次年6月30日正式實施。這部裏程碑式的法律對勞動法制建設具有歷史性意義[2]。令人驚訝的是,這部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這是壹個遺憾。雖然近年來勞動法學者對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討,但並沒有形成統壹的意見,眾說紛紜,缺乏權威性。而且我國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勞動立法過於龐雜,沖突和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層出不窮,給勞動守法、執法和司法帶來諸多困難。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壹個統壹、明確的勞動法基本原則。

壹、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關愛教師統壹教材將勞動法基本原則定義為“各國勞動法體現的指導思想,調整勞動關系和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某些關系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③]。隨後的教材大致與此類似,壹般沒有太大爭議。筆者認為這個定義值得商榷。它把勞動立法的指導思想納入基本原則的概念,確實混淆了兩者的區別。立法指導思想是立法主體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理論依據,是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的理性認識。立法基本原則是立體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兩者有明顯的區別:立法指導思想是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基本原則,而立法基本原則是規範化、具體化的主要立法指導思想[4];立法基本原則是立法領域基本原則的壹部分。基本原則也貫穿於守法、執法、司法等領域。因此,有些學者把勞動法立法的指導思想作為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壹部分,是值得商榷的。中國勞動立法的指導思想應與中國壹般法律的指導思想相壹致,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

筆者認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指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關系時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勞動規範之中,體現了勞動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它是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及相關學術研究的基礎和出發點,是處理勞動問題的基礎和勞動關系最壹般的特征。

二、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特征(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幾個標準)及其確立依據。

要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首先要找到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即必須明確成為勞動法基本原則應具備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和標準,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無法確立,至少得不到明確統壹的結論,從而失去指導力和證據力,缺乏權威性。

1.普遍性。也稱為全面覆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基本原則”,就應該有壹個基本的地位,應該貫穿於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的各個方面,得到普遍遵循。它既能指導立法,貫穿所有勞動法,體現勞動法的核心和精髓,又能規範勞動執法和司法,保障和促進勞動守法;它不僅應涵蓋勞動法調整的各種勞動關系及其他密切相關的關系,還應涵蓋各種勞動法律制度,二者缺壹不可[5]。

2.極具權威性。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既然是“法律原則”,就要有壹定的“高度和地位”。麥考密克認為“法律原則是規範和價值的交匯點”[6]。這表明了法律原則的定位,它不僅反映和體現法律的價值和目的,而且作為法律規範的規則和基礎,統領法律規範。因此,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高於勞動法規範,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壹切勞動法規都不得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3.相對穩定。隨著勞動關系的變化,具體的勞動法律規範經常發生變化,勞動法律條文也可以進行修改。但是,只要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和勞動關系沒有根本改變,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壹旦確定就不會改變,即使在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時期也是如此,以保持不同時期勞動法和規範之間的連續性。因此,只適用於壹定歷史時期的原則不能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

4.壹般規範。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壹般規範化是指它應當具有壹般的規範性內容[⑦],即反映勞動者權利(力量)和義務的要求。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通常是將其壹般的規範性內容具體化為勞動法律規範,從而間接實現強制性要求。因此,違反勞動法基本原則並不能帶來直接的法律後果,除非法律規範出現空缺或沖突。人們承認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可訴性也是基於此。

5.獨壹無二。既然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就應該是勞動法部門所特有的,而不是各種法律部門普遍使用的壹種通用的法律原則,即應該體現勞動法的特點和特殊需要。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勞動法的基本原則與其他部門的基本原則毫無共同之處[8]。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當然不是空中樓閣,它們有其理論和實踐基礎:

1.憲法基礎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確立首先必須以憲法為依據。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根本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系,每個部門法都必須以憲法為依據,同時憲法又需要通過每個部門法的具體法律規範來實施[9]。因此,憲法中關於我國政治、經濟制度的規定,特別是關於勞動權的規定,是制定勞動法基本原則的首要依據。現行憲法中應當作為確立基本原則基礎的條款,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關於國家政治、經濟制度的規定,如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另壹方面是關於勞動關系的規定,如公民的勞動權、按勞分配、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就業政策、男女同工同酬、社會保障、職業教育、遵守勞動紀律等等。

2.基本勞動政策基礎。

有學者認為,勞動政策起初是不穩定的、多變的,只能反映壹定時期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宏觀意圖的變化,不應作為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依據[⑩]。這種觀點有壹定道理,但有失偏頗。正如汪全興先生所說,勞工政策可分為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如該學者所言,具體的勞動政策是不穩定的、多變的,只能反映壹定時期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意圖,這與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相對穩定性相矛盾,不能作為確立基本原則的依據。然而,基本的勞工政策卻不是。它往往是勞動中關於根本性或全局性問題的規定,是壹個較長時期內的指導性原則和綱領,可以作為基本原則確立的依據。

3.現實基礎。

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最終目的是使勞動法律法規在勞動立法、守法、司法和執法實踐中得到更好的實施。因此,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植根於現實,正確反映勞動實踐中的現狀和要求。

我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立足於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社會政治經濟條件。這就要求我們認真分析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領域勞動關系的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勞動法制建設和改革的現狀、目標和具體步驟等。,並確立了與中國國情相結合而又不超出實際的基本原則。

第三,關於勞動法基本原則內容的爭論

國內幾種主要觀點:

1.單壹原理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只有壹個,即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其他學者提出的所有基本原則都可以包含在這壹原則中。

2.多層次原則。有學者認為,基本原則的地位是不壹樣的,有高低之分,應該細化,分為幾個層次,每個層次又有幾個基本原則。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正好與單壹原則相反,過於繁瑣。

3.憲法基礎理論。在較早的教科書中,憲法中關於勞動的規定通常被直接移植到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中。亞歷山德羅夫還認為,蘇聯社會主義勞動法的原則在憲法[11]的相關條款中得到了最清晰的展示。有學者認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憲法為基礎的,可以概括為:①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②勞動者有按勞取酬的權利;③勞動者享有休息和勞動保護的權利;(4)工人有權獲得物質援助;(5)勞動者有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6.勞動者有集會、結社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12]

4.高度理論概述。有學者認為,勞動法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學者根據法制實踐做出的理論概括,是理論工作者對客觀真理的探索。壹些人總結的基本原則通常是:①保護勞動權原則;(2)根據集體談判原則確定勞動權利;③穩定勞動關系原則;④保障公平勞動條件的原則;⑤產業民主化原則[13]。也概括為:①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②貫徹按勞分配與公平救助相結合的原則;③堅持平等競爭與特殊勞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④貫徹勞動行為自治與勞動標準約束相結合的原則[14]。

看上面,多多少少都有些不足。其實,只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標準(基本原則的特征)來衡量和篩選,就不難得出結論。作者對上述理論評論如下:

1.有些原則不是法律原則,而是屬於其他學科,即缺乏合法性。如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原則,似乎這也應該納入勞動經濟學的範疇。

2.有些不是“基本原則”,只是涵蓋勞動法部分內容的具體原則。即缺乏普遍性。如果勞動者有休息和勞動保護的權利,這只是工作時間、休假制度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具體原則[15]。

3.有些原則不是勞動法部門獨有的,而是幾個或所有法律部門共有的。如果說勞動者有集會、結社、參與的權利,民主管理的原則,其實這是憲法賦予每壹個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不僅在勞動法部門,在其他社會關系如刑法、民法等社會法中也是如此。

4.壹些學者把國家在較短時期內的勞動政策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但是,這些勞工政策不具備基本原則的相對穩定性,發揮的作用短暫,因此是不恰當的。

5.壹些學者將部分勞動法律規範視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違背了確立勞動法基本原則的高度權威性標準。

6.此外,許多學者將“勞動權利與義務相協調”的原則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其依據是憲法的相關規定。毫無疑問,勞動是公民的合法權利。問題是勞動是否是公民的法定義務。許老師建議,勞動不應被視為公民的壹種法律義務,而只能被視為壹種政治或道德義務。他列舉了三個原因:(1)對於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中國沒有承擔法律責任。比如,對於壹些懶惰、不願意勞動的人,國家只能拒絕幫助,而不能承擔法律責任;(2)如果強迫壹個沒有勞動欲望的人,可能構成強迫勞動;(3)我國允許公民獲得非勞動收入,如銀行存款利息、彩票中獎收入等。

四、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A)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第壹基本原則

19世紀初,現代勞動法首先在英國誕生。從那壹刻起,無論哪個時期、哪個國家的勞動法(僅指現代意義上的)都是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基礎的。

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領域依法享有的各種權益,包括勞動權、獲得勞動報酬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必要時獲得物質幫助權、參與民主管理權、休息休假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處理勞動爭議權等。那麽,為什麽這應該是勞動法的第壹條基本原則呢?這是因為:

①基於弱理論。勞動是個人的,不能儲存,必須當天出售。即使賣掉了,也無法找回,恢復原狀。過度使用或在不安全和不衛生的條件下使用會危及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勞動力商品本身的弱勢決定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勢地位。社會主義國家也是如此,這是經濟運行中的客觀現象。為了防止用人單位以強淩弱,使勞動關系雙方尋求實質公平,國家必須通過立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就具有這種傾斜性保護的性質。

②基於我國國家和法律的社會主義性質[16]。中國是壹個人民當家作主、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是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意誌的社會主義法律。這壹性質決定了我國勞動法必須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③立足國情。中國人口眾多,勞動者素質有待提高,就業問題十分突出。此外,我國經濟體制處於轉型期,多種所有制並存,勞動法律制度不健全,往往導致勞動關系惡化。這些情況要求我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經營者侵權,防止勞動關系惡化。

④是調動勞動者積極性,提高勞動效率,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勞動者是社會生產力中最活躍的要素,每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特性。勞動者的物質利益是他們從事生產勞動的最終動機和根本動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社會、國家、人民和個人創造更多的財富。

⑤憲法關於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過於籠統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無法實現其立法目的和在實踐中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通過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使憲法規定具體化、豐富化,從而更加全面、充分、有效地指導勞動立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分為兩部分,壹是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二是保護勞動者的其他合法權益。勞動權的本質是生命權,是指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參加社會勞動的權利,切實保障按勞獲得報酬的權利[17]。筆者認為,勞動權的保障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都有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②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防止就業歧視;③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四)勞動者在無法就業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權利;⑤國家有義務保證勞動者根據其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相應的報酬,並強調其獲得的報酬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⑥侵犯勞動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禁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雇權。

有兩種方法可以實現這個原則。壹是通過立法,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賦予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具體權利。除了《憲法》的相關規定,《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工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障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另壹種方式是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如限制最低工資、限制加班、工時制度、規定工作條件等。

此外,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是全面的,包括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法定權益、約定權益,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最根本的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和頒布最低工作時間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工作條件標準,對所有用人單位都是強制性的。平等,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因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宗教信仰、職業、勞動關系的所有制性質或就業形式而有所不同;保護的傾斜,在壹定條件下,當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與勞動者利益的保護發生沖突時,勞動法應以保護勞動者利益為重點。

(二)三方原則

三方原則是二戰後西方工業國家為緩解勞資對抗、防止社會矛盾激化而采用的穩定和協調勞資關系的措施之壹。它是指在勞動立法、調整勞動關系和處理勞動爭議時,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共同參與決策,就相關問題進行協商並獲得* * *知識。* * *協調勞動關系[18]。國際勞工組織本身是壹個三方協調機構。在1976年,它通過了《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三方協商公約》和《促進實施國際勞工標準的三方協商建議》,即第號公約。144和建議編號152.1990年9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這壹公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明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

三方原則應體現和適用於調整勞動關系的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包括:①在勞動立法過程中,政府是立法主體。但也應由同級工會和企業代表參加,向其提交草案和建議進行討論,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法律法規中合理反映。工會和企業代表也應根據實際情況和自身經驗,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同時,正是由於工會和企業代表參與立法活動,勞動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反映實際情況,便於實施。(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政府通過勞動基準法對合同條款進行壹定的限制,如限制最低勞動報酬、勞動強度等,合同條款不得違反此類強制性規定。③集體談判和簽訂集體合同也應體現三方原則。集體合同的簽訂必須在政府的指導下進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集體合同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二是集體合同經勞資雙方協商確定後,必須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行政部門無異議後方可生效。(4)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勞動爭議時,也應通過三方協商或談判調整勞動關系,避免矛盾激化,使爭議得到合理解決。⑤在勞動執法過程中,三方要互相監督。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執法監督、勞動監察、仲裁等方式對勞動法的實施進行監督。工會和企業代表也可以監督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

(3)社會化原則(公法手段與私法手段相結合的原則)

勞動法屬於社會法,以社會為本位,形成了以社會權利為核心,調整法為形式的立法體系[19]。因此,勞動關系的調整既不能單純依靠契約手段(私法手段),也不能只依靠標桿手段(公法手段),而是要納入標桿與契約相結合的社會調整軌道。

1.勞動關系的契約化。“契約”壹詞來源於羅馬法中的“契約”,原意為“* * *交易”[20]。合同是意思自治的表現形式,是將壹切勞動關系逐步納入合同的運行軌道,使合同成為維系勞動關系的方式和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21]。勞動關系的契約化調整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上。勞動合同是指員工以勞動報酬為目的而使用的合同[22]。市場經濟要求勞動力作為商品進入市場進行流通。勞動者作為勞動力商品的所有者自主進入市場,另壹方面,雇主有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願進入市場購買勞動力商品。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以勞動的有償使用為對象,以合同的形式進行協商。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力的使用權、法定或者約定的勞動管理權和辭退權,同時必須履行支付勞動報酬、保障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勞動者自願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勞動分配,遵守勞動紀律,充分體現了勞動關系的契約性原則。此外,合同還體現在集體合同制度中,即由勞動者組成的團體——工會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問題進行協商。保險、福利和其他事項應在平等和協調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訂立,以確定工人的工作條件。

2.勞資關系基準。由於勞動力的個人特點,國家有必要通過立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確定工作條件基準的原則是基於保護工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關系基準化是指勞動關系的調整,應由國家通過勞動立法,制定勞動標準,明確勞動條件,約束和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來進行。我國根據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等所有用人單位設定最低勞動標準,使勞動者得到最基本的保護,同時保證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的自主權。

我國傳統勞動法以國家為基礎,勞動關系主要由強制性行政法規調整。勞動法律關系主要體現的是國家意誌,很少體現勞資雙方的意願。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出現了“公法私法化”的趨勢。在此背景下,勞動關系的調整逐漸從公法的單壹模式轉向公法與私法相結合、宏觀層面的標桿調整和微觀層面的契約調整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化調整模式。比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既要體現雙方的真實意願,又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同樣,勞動標準法的制定也應反映和體現勞動者和企業的利益和願望,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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