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公路、水路客貨運輸、裝卸搬運、汽車維修等城市交通服務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從事其他行業的城市交通系統集體所有制企業。第三條集體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交通運輸業的重要力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具有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等的地位。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集體企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鼓勵、提倡和支持交通集體所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第四條集體企業的發展方向是根據國家理順產權關系的要求,改組為股份合作企業或合夥企業。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少數規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或企業集團。第五條集體企業應當按照“自願組合、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股份分紅”的原則,發揮優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企業內部運行機制。第六條集體企業的任務是“以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先導,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加快改革開放步伐,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調動職工生產積極性,發展生產,擴大管理和服務領導,促進商品流通,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提供安全優質的服務。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繁榮社會主義經濟。第七條集體企業職工是企業的所有者,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行使企業管理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八條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本條例和企業章程行使權利。集體企業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經理(廠長)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第九條集體企業的黨組織、工會和共青團組織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第二章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十條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第十壹條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妥善處理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集體企業的合並應通過承擔債務、出資購買或控股等方式實現。,並由被兼並企業和被兼並企業充分協商,達成協議,自主決策。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合並時,集體企業性質不變,國有企業原有資產和職工身份不變,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合並時集體企業職工身份不變,集體資產單獨管理,所有權不變;經勞動部門批準,集體企業職工(包括退休職工)合並後轉為全民所有制職工的,集體資產的性質也隨之發生變化。第十二條集體企業符合《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終止。
(壹)集體企業終止時,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負責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終止企業法人的財產。
企業財產優先清償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
(2)欠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稅收管理權限,部分或者全部報請批準;
(3)債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辦法處理。
(二)集體企業終止,企業主管部門應在同級勞動部門的指導和幫助下,妥善安置本企業職工和退休職工。凡設立獨立核算、為安置富余職工從事第三產業的企業,從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減半征收所得稅三年。
(三)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章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三條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下列權利:
(壹)集體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根據市場變化,確定經營戰略目標,調整生產經營範圍,開展多種經營;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經營責任制,選擇適合本企業的股份合作制、承包經營責任制、租賃等經營形式。
(二)集體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運價範圍內,根據市場需求自行制定價格。提供加工、維修、技術協作和推廣服務等服務,由集體企業自主定價;市場調節價,港口服務費、旅遊運輸和使用豪華、高速客船的旅客運輸實行市場價格。集體企業從事計劃運輸和國內客運的實際國家指導價。
(3)集體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產品。從事運輸業務,具有售票和運費收取、配載、結算等自主權;從事港口業務,具有裝卸、倉儲和為客貨配送服務的自主權。
(4)集體企業可以自主選擇運輸、加工和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零配件和供應商、物資品種和數量,自主簽訂訂單,可以自主調劑物資。
(五)集體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進出口經營權。未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從事進出口業務,或通過經批準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企業承攬工程、開展技術合作和輸出勞務。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集體企業可以用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向我國各地區、各行業、各所有制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在國外投資或興辦企業。
集體企業可以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自主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
(七)集體企業可以決定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固定資產,自行處置報廢的固定資產。
(八)集體企業應當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聘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自主決定用工形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為集體企業安排人員,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職工。
(九)集體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權責統壹的原則,獨立行使人事管理權。
集體企業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企業設置有效的專業技術職務,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任和考核制度。
集體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統壹規定,自主決定經評審(考)出的具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崗位和待遇。
(十)集體企業應在國家宏觀調控範圍內確定其工資總額,自主決定采用計件工資、分割工資、崗位工資等工資形式,制定職工多升多付、降級少付的辦法,對有特殊貢獻的職工進行晉升和獎勵。
(十壹)集體企業應采取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內部管理制度,自主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立、調整和撤銷,自主決定企業的人員編制。
(12)集體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
(十三)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