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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三天不交,現金罰款加倍。而且發工資沒有工資條。這合理嗎?

判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是非常容易的。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就知道了。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

本條解釋是關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第壹,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組織勞動過程、實施勞動管理而制定的規章制度的總和。又稱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勞動部6月1997 11發布的《勞動部關於對新設立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待遇、工作時間和休假、職工獎懲、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其履行勞動義務。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獎懲相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中有關勞動者直接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重大事項的規章制度和決策程序

規章制定程序的關鍵是保證制定的規章內容的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部分內容都與員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職工參與到規章制度的制定中,可以有效杜絕用人單位的隨意性,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因規章制定程序發生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這不僅是中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點,也是世界企業管理的趨勢。員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參與哪些事項,以什麽形式和方式參與,我國相關法律都有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應當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工會代表必須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組和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經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壹規定引起了很大的分歧。壹種觀點認為,制定規章制度、決定重大問題是企業管理的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壹決定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問題時,只需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規章由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意見不統壹,必然導致規章制度或重大問題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管理層無所適從。這壹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在實踐中不可能操作。另壹種觀點認為,雇員應該參與雇主的規章制度。從國外來看,很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是由勞資雙方協商決定的,屬於“* * *決定”。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後,綜合考慮各方意見,這部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問題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的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不影響國營企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和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重大事項。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或者重大事項的決定,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建議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因此,這壹程序分為兩步:第壹步,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壹般來說,企業已經建立工會的,應當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工會的,應當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個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後集權”。

第三,異議程序的規則和規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合理,符合社會公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不違法,但卻不合理、不恰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壹頓飯只能吃幾分鐘;壹天只能上幾次廁所,每次只能等幾分鐘。這些雖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不合理。還應該有壹個糾正機制。因此,該條規定,在執行規章制度的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進行修改和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通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壹部分,如果工人想遵守這些規章制度,就應該讓他們知道這些規章制度。因此,該條規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當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告知的方式有很多。在實踐中,壹些雇主在企業的公告欄上張貼通知。有的用人單位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壹些雇主給每個工人發員工手冊。不管怎樣,讓工人們知道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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