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停車位。
1.物業停車位
停車位和房地產是壹樣的。房產證是永久的,土地證是有期限的。但根據《物權法》規定,居住用地在使用期限屆滿後會自動續期,因此無需擔心物業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的地區車位產權和房產產權壹起登記,不單獨發證,有的地區則分開辦理。
2.停車位的使用權
出售沒有產權的車位,實際上是壹種租賃行為。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用車位(車庫)的最長期限只能是20年,超過後不受法律保護。業主在簽合同的時候,最迫切考慮的就是問“年限”。如果真的出了問題,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
買壹個沒有產權的車位是有風險的。
事實上,業主與開發商簽訂的造價十幾萬元的所謂“車位買賣合同”,很多時候只能算是長期租賃協議。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預知的情況,車位不再屬於車主。另外,壹旦遇到小區拆遷等問題,沒有產權登記的車位肯定得不到拆遷補償。雖然開發商聲稱業主購買後可以自由轉讓車位使用權,價格自定,但物業也可以免費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沒有權利轉讓證書的車位交易總是存在很大的風險。
這些停車位不能買賣。
1.地面停車位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也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如果開發商出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停放車輛的面積,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該面積不計入公攤,歸開發商所有,那麽開發商有權出售地上車位。如果小區當初沒有規劃,後來劃分的車位無權出售,屬於小區全體業主。
2.沒有約定的地下停車位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聲明小區地下車位產權單獨轉讓,不隨房出售。如果沒有類似的書面說明,地下車位也應該歸業主所有,收益也應該歸業主所有。
3.已經共享的地下停車位。
賣房子的時候,地下車位的面積已經分攤給每個業主了(這個要看合同),錢已經按比例收了。如果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重復收錢。這種地下車位做不了產權證,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嚴格來說屬於小區配套。
4.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有些地下車位是人防工程。所謂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它們是國家要求的強制性建築,禁止開發商出售。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律法規,小區使用的土地,公攤面積中包含的車位、車庫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無權出售。因此,人防工程改建車庫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出售20年以上的使用權是詐騙。
消費者租用車位的最長期限,也就是所謂的銷售權,只有20年,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出售20年以上使用權,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尤其是二手房買家,註意車位使用權是否到期。如果賣家車位合同到期,可以直接更名。但如果沒有到期,車位可以出租,也可以在物業交付時移交。
(華龍。com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