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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項目的需求管理。

目前合法的采購方式有六種: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和競爭性談判。

目前有六種合法的采購方式。以強制性特別法的方式訂立合同,是政府采購合同與壹般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之壹。合法合理地選擇采購方式,需要準確理解和全面把握采購方式的性質、特點、適用場合、評標方法或交易規則、供應商邀請方式以及不同供應商邀請方式的性質和特點。但在實踐中,無論是采購單位及其主管預算單位,還是財政、審計等監督管理部門,對采購方式的理解都遠遠不夠準確和全面。本文試圖根據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對制度化采購方式進行探討和分析,澄清模糊之處,從采購需求管理的角度為采購單位合法合理地選擇和運用采購方式提供支持,為財政、審計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參考。采購實施計劃:

本辦法所稱采購實施計劃,是指采購人圍繞采購需求的實現,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作的安排。

采購實施計劃根據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采購需求特點確定。

采購實施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訂立安排,包括采購項目的預算(概)算、最高限價、開展采購活動的時間安排、采購組織形式和代理安排、采購包和分包的劃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采購方式、競爭範圍和評標規則。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類型、定價方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履約驗收計劃、風險控制措施等。

采購人應當通過確定供應商資格、制定評審規則等方式,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的功能。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實施的要求,充分考慮采購活動所需時間和可能影響采購活動實施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購活動的實施時間。

采購人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選擇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采購人應當按照有利於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明確對采購包或者合同進行分包的要求。采購項目劃分采購包時,需要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采購方式、競爭範圍、評標規則、合同類型、合同文本、定價方式等相關合同訂立和管理安排。

根據采購需求的特點,供應商資質條件直接關系到采購對象的功能和質量以及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包括具體的專業資格或技術資格、設備設施、業績、專業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以業績為資格條件時,壹般要求供應商提供不超過兩份的類似業務合同,類似業務的具體範圍明確。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支持的創新產品采購,不得提出類似商務合同、生產單位數量、使用期限等性能要求。

采購方法、評標方法和定價方法的選擇應當符合法定的適用情形和采購需求的特點。其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依法批準。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規格標準統壹的采購項目,如通用設備、物業管理等,壹般采用招標或詢價方式采購,在授予合同時以價格為主要考慮因素,采用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定價。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技術復雜或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設備、咨詢服務等,壹般采用招標、談判(咨詢)等方式采購,通過綜合評估選擇性價比最佳的產品,采用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定價。

對於客觀指標不能完全確定、供應商需要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初始采購訂單、設計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壹般采用談判(協商)方式,根據單方案報價、多方案報價、性價比要求等因素選擇評標方法,根據實現項目目標的要求,采用固定總價或固定單價、成本補償、業績激勵等單壹或組合定價方式。

壹般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在有限範圍內競爭或者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的除外。

采用綜合評價法的,應當根據采購要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有關的其他因素確定評價因素。

對於有客觀明確采購要求的采購項目,采購要求中客觀但不可量化的指標應視為實質性要求,不作為評分項;參與評分的指標應為采購需求中的量化指標,評分項目應根據量化指標的順序設置不同的對應分值。對於客觀指標不能完全確定,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可結合需求調查,盡可能明確不同技術路線、組織形式及相關指標的重要性和優先順序,並設定客觀量化的評價因子、分值和權重。價格因素應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分值和權重。

如果采購項目涉及後續采購,如大型設備,應考慮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應商報出隨後供應的價格,以及隨後采購的可替代性、相關產品和估價,作為審查中要考慮的因素。

如果供應商需要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且供應商的經驗和能力對業績有直接影響,如訂貨、設計等采購項目,可在評價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業績能力要求,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供應商需要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組織方案。如果采購方認為有必要考慮生命周期成本,可以指定使用壽命,並要求供應商將生命周期成本如安裝和調試成本、服務期間的能源管理、廢物處理等作為評審中需要考慮的因素。

合同類型根據民法典規定的典型合同類型和采購標的的實際情況確定。

合同文本應包含所有法定的必備條款和采購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采購標的的名稱、采購標的的質量和數量(規模)、履行時間(期限)、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價款或報酬、付款時間表、資金支付方式、驗收和交付的標準和方式、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

采購項目涉及訂貨、設計、定制開發等信息化建設項目等采購標的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置的,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歸屬和處置方式。采購人可根據項目特點劃分合同履行階段,明確分階段考核要求及相應的付款進度。對於長期項目,要充分考慮成本、收益和可能出現的重大市場風險,在合同中約定成本補償和風險分擔。

合同權利和義務應圍繞采購要求和合同履行來設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應當使用標準文本。屬於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範圍的采購項目,合同文本應當由采購人聘請的法律顧問審定。

性能驗收計劃應規定性能驗收的主體、時間、方法、程序、內容和驗收標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邀請其他供應商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專家參與驗收,相關驗收意見應當作為驗收的參考資料。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並發表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驗收內容應包括每項技術和商務要求的性能,驗收標準應包括所有客觀和量化的指標。如果客觀標準不明確,涉及主觀判斷,可以通過在購買者和使用者中進行問卷調查,轉化為客觀量化的接受標準。

采購項目的分期實施應與分期評審相結合,並明確分期驗收的要求。貨物可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工程項目驗收方案應當符合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

性能驗收計劃應在合同中規定。

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采購項目,要研究采購過程和合同履行中的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環節、可能性、影響程度和控制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措施和備選方案。

采購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包括國家政策變化、實施環境變化、重大技術變更、預算項目調整、因質疑和投訴影響采購進度、采購失敗、未按規定簽訂或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情況等。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簡單、必要的原則,明確報送財政部門備案的采購實施計劃的具體內容,包括類別、名稱、采購對象、采購預算、采購數量(規模)、組織形式、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有幾種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壹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和詢價。

對政府采購有疑問的,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供應商認為其權益受到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損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被質疑供應商在法定查詢期限內發出的查詢函,但應當在收到查詢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並書面通知被質疑供應商及其他相關供應商。供應商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相關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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