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生產企業將被直接吊銷許可證,具體如下: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2、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供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
4、經營不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5、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6、生產經營食品用藥品。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壹)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的;
(三)不符合本法規定出口食品的;
(四)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進口商召回進口食品後,進口商拒絕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銷售備案制度和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