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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個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5)3月1日,某大學教授A收到B出版社寄來的《中國法學大百科全書》目錄,註明該書共十卷,定價10000元,並在B紙上支付書單。A教授在3月4日填了圖書訂購單。因為急著要上課,他把它交給了C先生,在回家的路上在郵局寄了。C走後,A教授回憶同事D教授曾參與該書的編輯工作,答應給壹套,即從四樓研究室窗口打電話“不要貼”,C的學生在上課鈴響時誤聽到“不要忘記”,點頭離開,貼了。3月5日下午,A教授得知此事,即在限定時間內以特快專遞的方式致函B出版社,陳述理由,稱已撤回該書訂單,在限定時間內匆忙投入無特快專遞標簽的平郵箱,並延遲至3月7日上午。3月6日上午,B出版社收到A教授的圖書訂單,即當天下午發來百科全書,3月9日到貨。A教授不服。B出版社有什麽權利向A教授索賠?關於這個例子,北京大學葛教授曾經參照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過分析,足以作為參考。經葛教授同意,附錄如下:A教授作業要求:參照《法律思維與民法舉例》提供的範本,寫壹篇案例分析(“解題”)。註:合同法第159條大致相當於臺灣省民法典第367條。壹、解決問題的結構:B出版社主張的依據——《合同法》第159條(1)買賣合同的成立1。a教授offer(1)B出版社郵件列表和訂閱列表的法律性質:offer?要約邀請?(2)A教授offer的建立和發放(3)使者權限的收回?(4)意思表示發出後,意思變更對意思表示效力的影響(5)要約的撤回?(6)要約的取消?2.B出版社的承諾(2)買賣合同的生效——是否完全符合生效要求?問:有什麽重大誤解嗎?(三)買賣合同的效力:A教授有給付價款的義務等。(四)結論:B出版社有權依據159條的規定要求A教授支付價款。第二,說明B出版社基於《合同法》第159條要向A教授要求付款,必須成立買賣合同;(2)買賣合同生效時,A教授有支付價款的義務;(3)銷售合同尚未消滅;(4)A教授無權抗辯拒絕履行義務。(壹)買賣合同成立:教授1。a的要約(1)B出版社發來的《法學書籍》目錄和訂閱清單,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顯然,B出版社的目錄和訂購單並不符合這壹要求(比如不含數量條款)。而且《合同法》第15條規定,發送的價目表為要約邀請。因此,B的目錄和認購清單不構成要約或要約邀請。(2)A教授發出的訂單是否構成要約?意誌表示的構成要件壹方面是主觀要件,另壹方面是客觀要件(表示行為)。A教授本來的意思是買書,他的訂單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即從合同法第14條規定的主觀要件來看,訂單完全符合。(3)使者權限的撤銷?但關於客觀要件(表示行為),要約到達對方時才生效(《合同法》第16條)。a教授發給學生c,說明已經發出去了,應該沒有疑問。問題是,A教授叫“不要發帖”對C同學有什麽法律效力?c在A教授的提議中誕生,理論上屬於意誌表達的“信使”或“傳播者”。其地位類似於代理人,因為被授權而具有使節的資格。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於代理人的代理權及其消滅的規定,但《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代理權可以因本人的單方行為而消滅,類推適用於此。A教授可以單方面撤銷C學生的使者權限。那麽,A教授的呼籲是否構成有效撤回?學生C聽到了教授A的呼喚,也就是意思表達也達到了相對人。問題是C同學誤解了它的意思。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臺灣省《民法典》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話者為表示意誌的人,其意誌於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我國民法對此沒有規定,理論界也很少討論。從政策上看,這個觀點是合理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學生C未能理解教授A的意思,因此撤銷使者權限的行為不應發生。另壹方面,即使認為C生的使者權限被撤銷,也不壹定導致要約失效。因為對方B出版社無法知道要約是否由使節發出,以及使節的權限問題,其合理信任值得保護。以此類推,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履行代理規定,甲教授不得向善意的乙出版社主張缺乏使者權限。(4)A教授真實的主觀意誌(具體是效果的意思)發生了變化,不再願意訂立合同,但其主觀意誌的變化並不導致要約效力的喪失。(5)要約的撤回?A教授發通知撤回錄取,但通知沒有更早或同時到達。從《合同法》第17條來看,不具有撤銷權的效力。《合同法》沒有規定撤回要約的通知不得逾期,但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承諾逾期。本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應適用於撤回要約的通知過遲的情況。但問題是,A教授的通知是普通郵件,按照通常的情況並不是他能及時到達。所以出版社沒有義務告知A教授遲到的事實。(6)要約的取消?學生黃易:臺灣省民法沒有關於要約的撤銷的規定,這是我們的特色。因此,下面的分析在王澤鑒的書中沒有對應關系。《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原則上可以撤銷。雖然A教授來信的本意是撤回要約,但按照意思表示的方法,A教授的目的並不是與出版社簽約。所以,如果他知道信因為晚了不能撤回,他壹定希望信被撤銷。因此,這封信可以被解釋為撤回要約的信號。但是,不管A教授的要約是否屬於可撤銷要約(《合同法》第19條規定了條件),該通知直到3月7日上午才到達B出版社,B出版社已於3月6日將該書寄出,即表示其已發出承諾。根據《合同法》第18條規定,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通知未能到達的,不具有撤銷的效力。2.B出版社的承諾B出版社3月6日下午送書。這壹行為清楚地表明,B出版社有與A教授訂立銷售合同的意向,而當圖書到貨時,A教授可以知道B出版社的合同意向。因此,B出版社的行為符合承諾的要件(《合同法》第265438條+0、22、26條)將於3月9日生效(第26條)。因此,雙方合同於3月9日成立。(二)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存在欺詐、脅迫、內容違法等妨礙合同效力的因素。能成為問題的是A教授是否有重大誤解。如果有,A教授有權撤銷(《合同法》第541條,第1項)。A教授提出要約是因為忘記了對方曾承諾過贈送壹套書,屬於典型的“動機錯誤”的情況,不應構成重大誤解。(3)因此,甲教授與乙出版社的合同生效。之後,沒有任何原因使合同消失。合同性質為買賣合同(《合同法》第130條)。買方義務是根據本法第159條支付價款的義務。甲教授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乙出版社有權要求其履行該義務及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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