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誌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四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誌願服務所需經費。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將誌願服務納入新時期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行政管理,依法實施誌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監督管理誌願服務活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誌願服務隊伍建設和誌願服務信息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第七條* * *共青團應當做好青年誌願服務工作,參與誌願者招募、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聯、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聯合會、紅十字會、殘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發揮優勢,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誌願服務工作。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及其提供的誌願服務,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每年的3月5日是江蘇誌願者日。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九條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有醫學、救援、心理幹預、社會工作、法律、科技、文學藝術、體育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自然人。註冊成為誌願者,提供專業的誌願者服務。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組建誌願服務隊。有條件的可以註冊成為誌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願,將其登記為誌願者。第十二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拒絕超出約定範圍提供誌願服務的;
(四)獲取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和必要的物質、安全保障;
(五)參加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取得誌願服務備案證明;
(七)在自身有誌願服務需求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八)對誌願服務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誌願者提供誌願服務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
(二)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損害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三)保守在誌願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四)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五)參加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誌願服務活動,服從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六)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形象,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