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保全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側重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行使而影響債權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的撤銷權側重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減少財產時,法律賦予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第二,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次債務人)行使到期債權遲緩,危及債權實現時,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將債務人的債權代位行使給第三人(次債務人),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1,代位求償的條件
(1)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以金錢給付為內容的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等請求權。基於依賴關系,依賴關系,依賴關系,繼承關系。
2.代位訴訟的主體和管轄。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是訴訟第三人。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從已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代位權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次債務人之間的對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由此規定,對於代位權的結果,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第三,取消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財產減少,危及債權實現時,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的權利。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又稱廢除罷工權,必須按照壹定的訴訟程序行使。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可以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恢復債務人財產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具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征。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有有效的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不利於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包括:(1)放棄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二)無償轉移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
3.行使撤銷權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務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五年期限為預定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4、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壹旦確認債權人撤銷權成立,債務人的處分無效。債務人無效處分的法律後果是雙方返還,即受益人應當返還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產。因此,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對行使撤銷權的結果沒有優先受償權。
5.撤銷權訴訟的主體和管轄。
撤銷權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行使。在訴訟中,債權人是原告,債務人是被告,受益人或受讓人是訴訟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承擔。
以上就是給大家介紹的合同保全的相關內容。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合同保全主要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