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的時候,如果實際情況和我當初了解到的信息不壹樣,那就慘了。畢竟是房子,可能要住幾十年。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維權?
接下來分享壹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
當前案例
2013年3月,柯先生與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購買壹套三室兩廳房屋,並支付全款146萬元。合同附有壹份房地產平面圖,根據平面圖,這所房子應該有壹個花園。
次年9月,房子建好了。這時,柯先生發現圖紙上的花園不見了,變成了消防前室。另外,臥室和我壹開始看到的樣板間不壹樣。窗戶上加了裝飾柱和窗框,對采光和通風有影響。
柯先生找開發商理論,沒有結果。在咨詢了律師的意見後,他決定向法院起訴。
雙方都說
他認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子不符合合同約定,應該賠錢。
但是開發商說,我沒有違約。合同上沒說是帶花園的房子,也沒說臥室窗戶沒有裝飾柱和窗框。我打破了什麽?
其實房子壹開始就沒有設計帶花園的。關於附件的圖紙,工作上有失誤,拿了以前的圖紙,但事實應該是以合同文本為依據,附件無效。
而且雖然沒有花園,但是柯先生的住房面積並沒有減少,並沒有給柯先生造成損失。
至於臥室的裝飾柱和窗框,在售樓處的宣傳片和沙盤的建築模型上都有體現。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開發商提交了沙盤模型照片、宣傳片、施工平面圖、竣工圖等證據。
柯先生說,售樓處確實有很大的沙盤和宣傳片,但工作人員並沒有引導自己觀看,也沒有特別指出臥室的裝飾柱和窗框。既然他們不是幹這行的,怎麽會註意到沙盤模型的細節呢?
房屋設計的改變,雖然沒有減少建築面積,但是影響了居住的舒適度,這也是壹種損失。
那麽,開發商違約了嗎,需要賠錢嗎?
法院意見
法院查證,涉案房屋原設計為入口花園,但在2012重新規劃並變更為消防前廳,並非在2013與柯先生簽訂合同後;宣傳片和沙盤模型確實體現了臥室的裝飾柱和窗框。
換句話說,開發商說的是實話。
長期以來,這場官司的起因就是沒有溝通到位。
但是,買賣房子不是小事。如果開發商沒有做好自己的工作,他應該付出相應的代價。
法院在審查證據時發現,柯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圖紙作為附件是合同的壹部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但開發商錯誤地將舊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導致柯先生對圖紙產生了錯誤的預期。這是違約行為,應該對柯先生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並未提及臥室加裝裝飾柱和窗框的問題。然而,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不僅來自於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而且來自於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
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法》第107條也規定: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能有朋友會說,開發商沒有刻意隱瞞,他很誠實。至於柯先生,他認為房子和樣板房壹樣,是他自己的錯。誰叫他不看沙盤和宣傳片呢?
事實上,為了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我們不僅應該隱瞞,而且應該清楚地表明與合同目的有關的關鍵事實和條款,尤其是在雙方信息不對稱和知識儲備不足的情況下。
本案中,裝飾柱和窗框遮擋了臥室窗戶,影響了臥室的采光和通風,使房屋出現功能障礙,導致購房者預期的心理舒適度降低,造成房屋價值和利益的失衡。
這個設計,雖然在沙盤模型和宣傳片中有提示,但在樣板房和合同附件中並沒有體現。普通購房者不懂房地產設計,開發商在與購房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有義務也有能力公開涉案房屋的不足和缺陷信息,以方便購房者選擇,不應隱瞞房屋問題的真實情況,誤導購房者。
因此,法院認為開發商未盡到告知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柯先生經濟損失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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