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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玩具召回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兒童玩具召回行為,預防和消除兒童玩具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保障兒童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的兒童玩具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兒童玩具,是指為14以下兒童設計或打算設計、加工並銷售的產品;但是,除非制作方明確表示,否則不允許孩子玩。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生產、使用說明等原因,在某壹批次、型號或類別的兒童玩具中普遍存在的危及兒童健康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或者其組織的銷售者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通過補充或者修改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造成的損害的活動。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組織協調兒童玩具召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兒童玩具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加強兒童玩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兒童玩具質量安全負責,並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對兒童玩具進行缺陷調查、風險評估和召回。第二章信息系統和信息管理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兒童玩具缺陷和召回信息管理系統,包括與有關部門共同建立的兒童玩具缺陷信息采集系統和兒童玩具傷害監測系統。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可以通過兒童玩具缺陷與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處理和發布與兒童玩具缺陷、傷害、召回和消費警示相關的信息。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兒童玩具的缺陷和傷害。第十條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其從業基本情況、消費者投訴或者舉報、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等情況。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組織管理前款規定的信息備案工作。第十壹條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收集和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兒童玩具缺陷和傷害的投訴、舉報、備案等信息,並逐級上報相關信息。第十二條生產者應當加強對兒童玩具設計、原材料采購、生產銷售、產品標識、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產品在國外召回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相關信息檔案。第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加強兒童玩具購銷信息管理,妥善保存消費者投訴、產品傷害事故、產品傷害糾紛等信息檔案。第三章缺陷調查和風險評估第十四條生產者得知其提供的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啟動缺陷調查,確認是否存在缺陷。第十五條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知道兒童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可以啟動缺陷調查,並通知生產者。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兒童玩具的缺陷進行調查,並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對損壞嚴重或者影響較大的兒童玩具缺陷進行調查,並通報生產商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第十六條生產者、銷售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缺陷進行調查,並提供調查所需的相關資料。第十七條生產者應當及時向發出調查通知書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缺陷調查結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將缺陷調查結果通知生產者,並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將缺陷調查結果及時通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生產者。第十八條生產者的缺陷調查結果與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調查結果不壹致的,生產者可以向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異議。

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采用聽證等方式處理異議,並作出確認缺陷調查結果的決定。第十九條經調查確認兒童玩具存在缺陷的,應當根據缺陷對兒童健康和安全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程度和範圍,對缺陷進行風險評估,並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召回。

風險評估規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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