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對法學基本原理、法學基礎知識、現行法律法規的掌握程度,測試考生的認識論、方法論、世界觀和職業信念;第壹次考試,主要考知識的應用,突出知識的廣度,兼顧深度和綜合應用能力。初試,五張卷子,滿分500,每卷100。第壹篇論文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鄧小平理論、憲法、法學基礎理論、國際法、國際私法、世界貿易法、職業信仰等。設置該試卷的作用是使考生具有正確的世界觀、方法論、認識論和法律職業信念,即運用這些世界觀、職業信念和理論法學指導應用法學;第二張試卷是民商法,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婚姻法、知識產權法。第三張試卷是刑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單行條例和關於刑事、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第四篇是行政法,包括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行政法之所以設置為試卷,是因為這種設置能夠體現時代發展的要求。如果說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是刑法時代,資本主義社會是民商法時代,那麽現代社會強調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法時代。因此,它是特殊的。第五篇是綜合考查,重點是民商法的適用。同時將實體法與實體法、程序法與程序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滲透,民事、刑事、行政相互交叉,突出了綜合考查。作者的設計是基於自己的經驗。作者曾親自處理壹起民事上訴案件。申訴人因被綁架給綁匪寫了壹張1萬元的借條。事後,綁匪根據這筆債務向法院起訴,法院僅判決被綁架人敗訴,向綁匪償還654.38+0萬元。此案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如果承辦人知道此案應該屬於刑事案件,就應該建議先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待查清事實後再處理,才不會做出上述錯誤判決。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如果妳只知道某個部門的規矩,妳不可能完全有資格辦案,尤其是在監察部門工作的人。
第二次考試測試考生對法律原理和基礎知識的運用,即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包括職業道德、其深度、其運用、其綜合和其思維過程。第二張卷子可以采用4+X的方式,第壹張卷子是民法;第二張試卷是刑法;第三張試卷是行政法;第四張試卷是職業道德與職業實踐;試卷5允許考生選擇壹組科目(例如,第壹組是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世界貿易法,第二組是婚姻法、繼承法和勞動法,第三組是商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保險和證券,第四組是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第五組是經濟法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專利法。第六組是環境與環境保護法,第七組是公證與基層法律實務,第八組是法醫學與司法鑒定,第九組是公安業務,第十組是法律英語)。作者之所以這樣設計,是為了給應聘者選擇工作或者應聘者選拔人才提供壹個參考。比如,壹個人通過了第二次考試,刑法第二卷子得了高分,就可以選擇檢察官這個職業。如果考生有誌於做律師,專註於環境訴訟,可以在試卷5中選擇環境保護法。這種方式還有壹個很大的好處,就是節省了考試成本,克服了法律相關職業資格考試過多的現象(例如,公證員、證券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等。),從而為這些資質找到壹個“平臺”。
具體到試題的設計,就不得不提之前的法學試題了。由於司法部司法考試的具體實施和傳承問題,以往的法律考試題型風格勢必會以慣性影響司法考試題型的設計。應該說,法學考試自1986開考以來,經過12的考試,試題的設計已經越來越規範和成熟。主要表現為試題設計從分散到集中,從易到難,從簡單到復雜(從最初只考壹個法規到壹組法規直至跨部門法律交叉)。試題基本成型,主要是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非定向選擇題、案例分析和法律文書制作題。但是縱觀歷屆試題,尤其是近幾年的試題,還是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解決。
壹是對記憶內容過度審查,突出表現就是司法解釋過多。
二是對考生的文字表達能力和法律邏輯思維能力考察不夠,尤其是運用已有案例和證據分析案例、運用證據說明事實的能力不夠。
第三,當年的考題內容沒有體現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和時代發展對法律職業的新要求,比如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加入世貿組織、司法國際化、環境保護、知識經濟等等。
第四,綜合考題不夠多。
第五,題型不完善。
針對上述問題,新試題的設計應體現司法考試的新特點。筆者認為司法考試應該定為第二次。根據這兩種考試的不同特點,分別設計了試題內容和相應的題型。詳情如下:
第壹道考題的設計原則應該是:壹是知識為主,應用為輔;二是廣泛覆蓋的綜合考查;第三,緊扣大綱基礎;第四,難度適中照顧多數;第五,題型客觀不主觀。總之,試題設計要體現法學教育通識教育的人才培養模式和寬口徑、厚基礎、高質量、重應用的基本理念。7初試的題型基本可以繼承法學考試的題型,以客觀題和機器閱卷為主,同時可以增加填空題,測試考生對法律知識掌握的準確性。第二次考試的試題設計原則是理解性、應用性、能力性、綜合性(如2000年第四次試卷第二題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橫跨經濟法、商法、民法)和考試傾向性(即綜合各種時局決定命題的傾向性,如2000年)。2003年要傾向於涉外案件的人才選拔,因為中國已經入世)、考試的新內容(即當年大綱與上年大綱的差異)、考試的深度、考試的難度。關於測試能力和應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衛東認為,需要加強書面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的測試。8.主觀題和客觀題很容易平分。在客觀試題中,可以繼承法學考試的選擇題。不定選擇題中,既要有問題組,又要有問題域。比如1999法學試卷第二個不定選擇題的第四題,通過四個不定選擇題,考查了刑法第八條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幾乎所有內容。主觀題除了繼承法學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和法律文書制作題外,還可以增加壹道材料題。這類材料題目雖然也有根據案情撰寫法律文書的內容,但並不完全等同於制作法律文書的題目,它考察的領域和內容更廣、更深。這類材料可以提供案情、證據、司法過程等。通過這些材料,可以考察考生的閱讀能力、分析判斷能力、糾錯能力、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分析運用證據能力、書面表達能力(例如可以根據這份材料撰寫起訴狀、起訴書、答辯狀、判決書、法律意見書,發現違反訴訟法的內容,發現證據的缺陷等。).
需要準備多長時間取決於妳個人的學習能力。如果妳能在壹年內掌握所有的備考內容,並靈活運用到題型中,那麽妳就有可能通過當年的系考。妳可以從現在開始好好學習,說不定明年就能通過系裏考試了!祝妳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