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項目論證的建議,可以自行組織論證或者轉送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第八條市政府各部門和區、縣(市)政府,應當組織對擬申報的規章進行立項論證。第九條對綜合性強、起草難度大、由市政府直接起草的規章項目,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項目論證。第十條項目論證組織單位應當就申報的監管事項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圍繞以下方面進行項目論證,形成項目論證報告:
(壹)立法必要性,從規章內容是否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所必需,是否有必要以立法形式解決相關問題,確認立法需求的必要性;
(二)立法的可行性,從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現行行政管理體制是否理順,立法時機是否成熟等方面進行論證。,以確認規例的實際可行性;
(三)立法效果預測,從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解決存在的問題,以及條例實施後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果等方面,對立法效果進行預測和分析。第十壹條市政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申報規章,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主要負責人簽署,並提交規章申報報告、規章初稿、立項論證報告、相關保障措施說明和相關立法參考資料。第十二條規章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規章內容不超越地方政府制定規章的權限,不與上位法相抵觸;
(二)規章內容屬於本省、市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本省人民政府規章只作原則規定或者本市具體行政管理需要市政府制定規章的;
(三)經過立法調研和項目論證,立法是必要的、可行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
(四)法規初稿已經擬定,法規初稿內容具體準確,主要制度和措施初步確立,符合本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和條件,對制定規章的項目申請和建議進行審查,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進行論證,並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會、CPPCC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並於6月中旬10前擬定下壹年度的規章制定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未形成初稿並組織立項論證的法規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下壹年度的法規計劃。第十四條年度規章制定計劃分為正式項目、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
(壹)正式項目,是指經過立法調研論證,認為立法有必要且可行,且必須在當年完成的法規項目;
(二)預備項目是指立法調查和論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條件成熟的,爭取當年完成監管項目;
(三)調研項目是指立法所必需的,但條件尚不成熟,需要進壹步調查研究的法規項目。
確定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應當優先考慮上壹年度規章制定計劃中立法條件成熟的預備項目和研究項目。
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正式項目和預備項目,應當明確規章草案的起草單位和報送審查的時間。正式項目不晚於今年6月底提交,預備項目不晚於今年7月底提交;列入年度規章制定計劃的研究項目,由申請部門於今年8月底前提交。未按時報送的,不得轉入下壹年度正式項目或預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