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誰起草合同,誰就有主動權。起草方的主動性在於,能夠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對合同中所寫的每壹個條款進行仔細斟酌,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措辭,從而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2、認真審核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和信用能力。
當前,壹些違法單位和個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犯罪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防止欺詐,降低交易風險,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首先要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參加年檢的企業的證明材料,了解其經營範圍,以及對方的資金、信用、經營情況及其項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擔保人,也要調查擔保人。不能僅憑對方的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文件就相信對方。有些企業因為沒有參加年檢,被工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稍有疏忽,就可能落入壹些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同時,還需要審查承包方的資質,查看對方提交的法人出具的正式書面授權證明,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範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及時性。對於標的金額較大的交易,還應該去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
3.合同名稱應與合同內容壹致。
有的企業使用統壹的合同文本,這是好事,但因為不詳細了解合同性質,所以有問題。比如這是壹份加工合同,但使用的是購銷合同文本,這就給合同的未來履行和法律條款的適用增加了爭議。
4、註意價款支付及其方式。
市場條件下的企業要註重經營效益,不能單純追求銷量,不能單純追求產量。如果賣的商品沒有貨款,生產銷售越多,損失越嚴重。為了保證價款能夠及時足額收回,需要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對價款的支付及其方式進行控制,從源頭上降低經營風險。首先,最好采用先付款後發貨的方式。這樣,經營風險就轉移到了需求方,供方的風險很小甚至不存在。但這種方式壹般不被買方認同。其次,采取預付部分定金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供應商的風險可以降低。壹般情況下,合同應註明合同自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三,如果確實需要采取先貨後款的方式,要註意把握買方的整體實力、信譽、付款時間、手續交接等。簽訂合同時,要求買方提供加蓋買方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買方的受托人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買方單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等。第四,要註意每件商品的單價。有些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標的是各種商品,但在合同中只明確了商品的總價,而沒有明確每種商品的具體單價,壹旦合同部分履行,就很難確定部分未履行商品的價格。
5.小心用詞。
簽合同時,不僅要謹慎選詞,反復權衡,還要註意合同條款是否重復或矛盾,以免讓對方鉆空子。
6.明確約定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
很多合同只規定了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尤其是違約責任。這樣,無形中就相當於解除了雙方的責任,削弱了合同的約束力。還有壹種情況,雖然規定了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向其主張違約金和賠償金,但是條款非常模糊籠統,沒有明確的金額,不利於日後發生糾紛時快速確定違約金額和賠償金。因此,有必要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7.註意存款和“存款”的區別。
定金是債務的壹種擔保,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可見定金是有懲罰性的,合同法上稱之為定金罰則。實踐中,很多人把押金寫成“定金”,法律上認定為預付款,沒有擔保功能。
8.合同條款必須平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的片面合同要慎重簽訂。因為壹旦發生糾紛,我黨將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少的合同,否則對方可能會以合同違反公平原則為由來捍衛合同的效力。
9、合同糾紛的解決和訴訟管轄應明確具體。
合同中壹般約定,如果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仲裁)解決。如果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不能只是籠統地寫壹旦發生糾紛,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的仲裁部門解決,而要寫具體的名稱,如青島仲裁委、煙臺仲裁委等。如果沒有寫具體名稱,爭議只能由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協商不成的,原仲裁協議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選擇訴訟解決合同糾紛的,盡量選擇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對方不同意,可以改成雙方法院管轄,盡量不要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在選擇管轄法院時,還應註意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壹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或者信息,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