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不存在武裝沖突。在國際實踐和西方國際法著作中,有些被稱為武裝沖突狀態或戰鬥狀態。它沒有正式的啟動方式,沒有公告或通知,只有實戰行動。
法律後果戰爭狀態開始後,交戰國之間的關系由和平轉為戰時,產生了以下法律後果:①外交領事關系被切斷,但根據國際慣例和1961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及1963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應便利外交領事人員盡快離境,離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權。使領館的館舍、財產和檔案應受到尊重,派遣國可委托第三國保管館舍、財產和檔案,並照顧其自身及其國民的利益。(2)關於戰爭和中立的條約和習慣法開始實施;交戰國之間友好合作的雙邊政治條約應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引渡條約、貿易條約等壹般政治條約和經濟條約應當中止。不限於交戰國的多邊條約,不因某些締約方之間爆發戰爭而失效,但影響戰爭的條約應停止執行。③業務關系普遍斷絕;交戰國人民之間的契約被廢除或中止。(4)敵國領土或占領區內的交戰國人民過去經常被拘留。18世紀以後,允許他們在適當的時間內撤退的做法逐漸形成;如果允許停留,應按照《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1949)和《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1977)的規定處理(見軍事占領)。⑤敵國僑民的私有財產,不得沒收,但可扣押或提存,必要時可征用,但應支付價款或出具證明,戰後返還或賠償。屬於敵國的財產,動產可以沒收,不動產可以交由政府托管。不能沒收也不能銷毀,只能沒收其產品。在戰爭中,船只和飛機不同於土地財產。在公海和公海上空,可以扣押和沒收敵方商船和民用飛機及其所載貨物,無論其屬於國家還是私人,但用於沿海漁業或當地貿易的船只以及宗教、學術、人道主義和醫療船只除外(見《捕獲法》)。境內對敵商船和民用飛機有不同做法,有的限期出境,有的沒收。在不構成法律上的戰爭狀態的武裝沖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的所有法律後果,例如不得斷絕外交關系,不得中止條約和其他關系,財產不得受到影響。同時,由於中國立法的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行使對非交戰國的船舶和飛機進行臨時檢查和扣押的權利,也不得封鎖敵方的海岸和港口。至於武裝沖突的法律後果,以前的武裝沖突的做法是不同的。比如美國入侵朝鮮期間,1949的日內瓦公約,雙方都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