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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臺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8年2月4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3月10日起施行。

臺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臺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文章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協調、社會參與的房屋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保障資金投入,強化房屋安全管理執法力量。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責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將房屋安全管理作為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用體系,加大對房屋安全管理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並納入本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開發區(園區)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由縣級市(區)財政保障。

第六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納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承擔房屋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壹)宣傳貫徹省、市有關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起草或者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三)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四)監督檢查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房屋安全投訴的處理情況;

(五)指導縣級市(區)開展房屋安全排查,監督檢查縣級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行業管理。

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承擔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職責:

(壹)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房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負責轄區內房屋裝修的監督管理,負責辦理轄區內非住宅房屋裝修的安全登記,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住宅室內裝修登記;

(三)負責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對轄區內房屋進行安全檢查;

(四)負責直接管轄的危險房屋的安全檢查和管理,並對管轄範圍內的其他危險房屋的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五)負責建立轄區內危險房屋管理檔案;

(六)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受理轄區內有關房屋安全的來信來訪和舉報投訴,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八)負責轄區內白蟻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主要承擔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職責:

(壹)協助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組織轄區內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建立轄區內房屋安全監管網絡體系和專項檢查、專項監管、專項負責的責任機制;

(三)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檢查和災害天氣下老舊房屋的安全防範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排查和房屋安全隱患的登記備案;

(五)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履行危險房屋管理義務;

(六)協助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調解處理本轄區內有關房屋安全的信訪和舉報投訴;

(七)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主要承擔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職責:

(壹)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開展房屋安全管理;

(二)負責安排專人檢查區域內的房屋安全,勸阻和制止擅自拆改房屋的行為,經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裝修的申報登記工作;

(四)負責無物業管理的住宅裝修的申報登記,告知住宅裝修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

(五)接收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建築結構圖紙等相關資料。

第十壹條

城鄉規劃部門負責擅自加層、挖掘房屋底部地面和地下空間、改變房屋立面、在房屋立面或者頂層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的技術認定,負責房屋新建、改建、擴建、改建和改變用途的規劃審查。

城管部門負責查處擅自加層、挖掘房屋底層和地下空間、改變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頂層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在建設用地上違法建設房屋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農用地上的違法建房行為。

教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衛生和計劃生育、體育、交通、民政、國資、商務、民間宗教、旅遊等部門負責本系統及其行業監管範圍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安全監管、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安全監管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搭建平臺,實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房屋安全專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房屋安全專崗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統籌使用。

房屋安全特崗主要負責區域內的房屋安全檢查和危險房屋監管,協助上級政府和部門處理房屋安全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建立房屋安全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的渠道和受理方式,對實名投訴舉報實行限時回復,並對實名投訴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耐久性和結構安全性。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的,轉讓人和出租人應當保證房屋的安全。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拆除、改建,房屋轉讓人和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對住宅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裝飾裝修開始前,憑相關手續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非住宅房屋裝修,應當在裝修開始前按照《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安全登記。

收到申請人房屋裝修備案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裝修不拆除房屋原有結構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提交書面承諾;

(二)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的裝飾裝修,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

(三)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結構變動的裝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提交房屋鑒定檢測機構出具的裝修方案認可意見;

(四)裝修工程投資額或者建築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備案登記,並告知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登記的內容進行裝修。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安排專人對管理區域內的住宅裝修進行檢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配合上述檢查,不得拒絕和阻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前未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或者未按照備案登記的內容進行施工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和裝飾裝修材料進入管理區域, 勸阻和制止違法裝修行為,並向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違法拆除改造房屋的查處力度,對正在進行的違法拆除改造應當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聯合執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裝修工程和施工單位的管理,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條例》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加固設計方案,並委托有資質的加固單位進行加固處理。加固後,應組織設計單位和加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根據專業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數據作出,並符合省、行業的標準和規範。

為房屋安全鑒定提供檢測數據的檢測單位,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檢測單位名單,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觀察、使用、處置、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的意見。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

第二十三條

多業主房屋安全鑒定,由業主推選代表申請整幢房屋的安全鑒定,所需費用按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核。如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可向臺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專家論證。泰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十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並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壹)專家意見與鑒定報告壹致的,鑒定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二)鑒定意見與鑒定報告不壹致的,論證所需費用由原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承擔。

臺州市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的成立及其工作規則的制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進行安全鑒定:

(a)面板、連接件或局部墻壁的異常變形、脫落和爆裂;

(二)遭受暴風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的損害;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二十六條

房屋存在可能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安全的隱患時,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房屋安全負責人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壹)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的相關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二)不是危險房屋,經鑒定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的相關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進行擠土樁施工、基坑開挖、地下隧道或盾構施工、爆破施工、地下管線或降低地下水位等。、行政審批、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在辦理城鄉規劃建設許可時,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周邊房屋進行房屋結構安全影響評價。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過程中對周邊房屋采取安全保護措施,並實施動態監控。施工過程中,遇有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情況,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排除風險並修復,同時向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意見進行處置,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施工單位拒絕對建築結構安全影響進行鑒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和受施工影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相關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危險房屋的防治管理

第二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實行房屋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定期向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告房屋安全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全市危險房屋管理信息系統,為房屋安全責任人和與房屋安全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危險房屋及其解決方案信息錄入危險房屋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條

房屋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書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壹條

教育、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衛生計生、體育、交通、民政、國資、商務、民間宗教、旅遊等行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人員密集場所房屋安全日常自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檢查制度。

(壹)由房屋安全責任人進行日常自查,每半年將自查情況報行業管理部門;

(二)定期檢查由市、縣級市(區)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開展,並將情況通報市、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對危險房屋進行管理。通過加固、改造管理,按規定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所有人住房公積金。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十三條

對危險房屋進行處理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風險的,房屋使用人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管理或者暫時搬離危險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危險消除後及時通知使用人搬回。

第三十四條

房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在治理期間或者危險消除前,不得居住、轉讓、出租或者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和圍欄,防止他人進入。

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場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公安、民政、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房屋危險消除後,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十五條

房屋被認定不再使用並整體拆除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房屋安全責任人和使用人應當及時遷出,危險消除前不得使用房屋。房屋安全責任人和使用人拒絕遷出的,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緊急措施,停止房屋使用;

(二)房屋局部倒塌或者隨時有倒塌的危險,危及公眾安全時,房屋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危險房屋進行拆除。

第三十六條

對無能力管理危險房屋的特殊困難家庭,已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由住房安全責任人將危險房屋移交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進行封存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檔案,對危險房屋逐壹登記,明確危險房屋監管責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等相關信息,並及時動態更新。

第六章白蟻防治管理

第三十八條

新建房屋白蟻防治期限為十五年,舊房屋白蟻防治期限為兩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少於前述條款。在治理期內發生蟻害的,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消除。

第三十九條

白蟻防治費用和復查復治、防治新技術新藥物推廣應用、白蟻應急處理等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白蟻預防建設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白蟻防治單位實施。

第四十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安全儲存、專人管理的藥品倉庫;

(三)有30萬元以上的開辦資金或註冊資金;

(四)有三名以上生物、藥物檢驗、建築工程等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和三名以上接受過專業培訓的技術工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壹條

白蟻預防施工應納入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抽查範圍。

白蟻預防工程施工完畢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白蟻預防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白蟻預防專項驗收,並建立白蟻預防工程檔案。未經白蟻預防專項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二條

鼓勵白蟻防治單位采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防治白蟻。

第四十三條房屋出現白蟻危害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治理或者治理遲緩,給相鄰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章農村宅基地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開展房屋安全常識普及工作,提高農村宅基地自建房業主的房屋安全意識。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指導下,逐步對農村宅基地自建房在村莊規劃、建築規格、建設質量等方面實施規範化管理。,為村民提供備選房型,引導村民選擇有資質的單位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設計的方案,通過合同約定房屋保修責任,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對自建房進行日常維護,及時治理安全隱患。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在住宅裝修前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罰款;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在非住宅房屋裝修前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補足,逾期不補的,可以按照房屋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未向受讓人明確告知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維護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施工期間未對周邊房屋實施動態監控並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危及周邊房屋安全,施工單位未及時消除隱患並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縣級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處理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

阻撓實施危險房屋應急處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阻撓辦公室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年3月18日起施行,《臺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泰政辦〔2006〕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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