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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格式

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以下是我整理的規定格式。讓我們來看看。

規章格式1 (1)規章基本格式

1.標題

規定的標題是“主題+語言”,比如

釋放

發布和制度壹樣,總是放在標題下面,但通常用發布日期和發布機關來表示。單行條例文本印發整理後,即成為署名。

3.文本

《條例》正文有兩種格式:壹種是斷章接條式,壹種是逐條式。第壹章是總則,不是獨立於前幾章的,條數從總則部分劃分;最後,應設立“補充規定”壹章。第壹章是第壹個,直到結束,不管章節。

(2)法規的編寫

1.開始部分

規章的第壹部分通常以解釋制定規章的目的開始,以“本規章是為了……而制定的”這樣的句式開始,這樣可以強調規章的針對性,突出其行政約束力。如(《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第壹條規定:“為了建立和健全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應當完整地保存和管理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科學技術檔案),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檔案的作用。

闡述了科技檔案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其次,條例的開頭還應解釋條例所涉對象的範圍,以便為下文的正式規定提供依據,並確定條例具體提及的對象的明確範圍。諸如

學校教學管理組織由院長主持。教導處的工作是指計劃、組織、檢查教學和處理日常教務事務的工作。"

2.主要部分

這部分是《條例》規定的具體事項,即《條例》所在。寫法規,其大意是“法規、規章、制度”。所謂“條”,就是從正面規定的條文。包括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所謂“例”不是指壹個例子,而是從反面說明的例子,即做不到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這是法規寫作與其他語言的明顯區別。《條例》的強制性主要通過“實例”表現出來。

這壹部分,寫作步驟壹般是“例”前“文”,例後“文”,以文為主,正反互補,是非界限分明。“條”中的“應當”和“不應當”兩個方面可以在壹個規定中說明,也可以將“不應當做什麽”的內容集中在壹個或幾個條文中單獨說明。至於“例”,後面必須單獨寫壹篇或多篇文章或壹章,以示突出。

3.最後壹部分

規章必須有專門的結尾,說明實施要求和生效日期,或者說明和修改權屬、與原有關文件的關系以及其他未盡事宜,以強調其嚴肅性和行政約束力。

格式2 (1)法規的含義、功能和性質

“規定”是“用來規定特定範圍內的某些事項或機關、團體的組織、權限、工作、活動和人員行為的規則和規定”。其中,黨的機關“條例”是黨的中央組織用來制定和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正式文件。

“規定”是用於制定特定範圍內工作和事務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的公文文體。

從寫法上看,法規、規章都是條款,不同於其他公文中的條文或日用文書中的表格,所以壹並告知。至於別稱相近或名稱相近的辦法、標準和細則,則以辦法和細則較為常用。《辦法》是黨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對某項工作活動規定具體做法或執行上級法律法規的公文樣式;“細則”是根據本部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對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詳細解釋或規定如何具體實施的正式文件。應該說是來源於法律、章程、法規、條例。寫法與《條例》和《規定》基本相同。

規章制度是規範性文件,是黨和政府政策的具體化。黨和政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法律、政策和自己的工作權限,在壹定範圍內制定,但必須由領導機關制定或批準。其中規定的事項和行為準則是要落實和執行的,就是要規範所有相關人員的行為,不能有任何特殊的人不受約束;這是強制性的,在實施過程中不能打折扣,更不用說違反了。

與“條例”相比,“條例”往往範圍更廣,原則性更強,規定了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的某些事項,或者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規定”往往是針對更為具體的事項和問題,即對某壹範圍的事務提出具體的方法和要求,往往是某項決定的實施或某項規定的補充。

(2)格式和書寫方法

《條例》的標題由實用範圍、內容、語言三部分組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合同管理條例》、《xx市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時第壹部分可以省略,如《城市規劃條例》、《港口工作暫行條例》;標題中應註明試用或臨時。標題下的壹些應註明制定、批準或通過的機構和日期。正文,逐條列出,壹般有兩種格式:壹是內容復雜,按總則、分則、附則劃分;分為章和條,第壹章是總論,最後壹章是附則,中間幾章是分則;順序從壹開始就統壹安排。第二,簡單壹點,直接寫在文章裏,不分章節。但第壹條和第二條包含的是目的、範圍、管理部門等比較籠統的內容(這些內容也可以用“序言”的形式來寫),後兩條包含的是哪個機關制定、何時實施等比較補充的規定,其他條款包含的是具體的內容。

《規定》的標題與壹般公文的三個部分相同,即發布機關、內容和語言,例如《國務院關於制止生產資料價格上漲的若幹規定》。有時可以省略簽發機關,比如《中緬邊境小額貿易管理規定》,實施範圍也是用“內容”來寫。正文往往是兩三個部分,開場白可以以序言的形式寫,也可以包含在條款中。壹般來說,內容應簡要說明發布這壹規定的理由,即根據什麽政策決定或情況,或出於什麽目的;正文、條文具體內容的寫法,可以分章、分條,或者只分條列出具體條文;最後,寫壹個或兩個或三個實現說明。

(3)書寫註意事項

1.制定的合法性。按照黨規國法和自己的權限,不能違反,不能超越,不能隨意為之。

2.執行的政策。在執行中,可以體現政策,明確規定什麽是允許的,什麽是不允許的,明確規定違反的處罰。

3.內容的可行性。這些規定應該是可執行的,而不應該是虛張聲勢或空洞的威脅。因此,規定要具體,界限要清晰,前後不能有矛盾,要體現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4.解釋的單壹性。用詞準確,沒有歧義或不同的解釋。

5.文字的簡潔。語言簡潔明了,意思簡單明了,壹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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