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工作,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退伍軍人的安全、服務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退役軍人工作應當堅持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退役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國家尊重和優待退伍軍人,保護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關愛退伍軍人的氛圍。
退役軍人的保障要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與現役軍人的貢獻掛鉤。
國家對參戰退役士兵建立特殊優待機制。
第五條退役士兵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退役軍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工作。
中央和地方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軍隊各級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士兵工作。
第七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信息化建設,建立退役軍人檔案和卡片,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服務和管理能力提供支撐。
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第八條退役軍人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公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誌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對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公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十條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十壹條退伍軍人所在單位應當將退伍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的安置地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退伍軍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部隊發給的退伍證,到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三條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退役軍人優待證由省人民政府發放,其統壹樣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退役軍人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將其人事檔案移交給安置地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
退役軍人人事檔案的接收和移交,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退役士兵進行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移交接收過程中,退役士兵服現役的有關問題,由原單位處理;與移民安置有關的問題,由移民安置地人民政府處理;發生其他交接和接收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其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退役士兵原單位被撤銷或者移交、合並的,由原單位或者移交、合並單位的上級單位辦理。
第三章:退休和安置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劃,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八條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復員和按月領取退休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休軍官。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表現以及在部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貢獻和專長安排工作,做好確定職務等級工作。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以按月領取退休費形式安置的,必須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休費。
第十九條退役士官由國家通過按月領取退休費、自謀職業、安排工作、退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按月領取退休費形式安置的,必須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休費。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退休的,壹次性領取退休養老金,自主擇業。
采用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對退休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采取扶持方式安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扶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通過自謀職業、安排工作和扶持等方式,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
以自謀職業形式安置的,領取壹次性養老金。
采用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采取扶持方式安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扶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退休、轉業、復員、按月領取退休費、自謀職業、工作安排和扶持的適用條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二條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分配工作,由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優先安排參戰退役士兵、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退役士兵、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
接收轉業軍官、士官和義務兵安排工作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人員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退休後按月領取退休待遇形式安置的軍官和士官,退休後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從錄用、聘用之時起停止發放退休待遇,其待遇按照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強制轉移安置和治療休息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區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伍軍人的住房、醫療、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退役軍官和士官的配偶、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遷。本人在有調配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本人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經調配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者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優先保障參戰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和立功模範、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特殊崗位服役退役士兵的隨遷子女。
第二十六條現役軍人在現役期間受到紀律處分,影響惡劣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減少或者取消其退役後的有關撫恤待遇和榮譽待遇。
第二十七條退役軍人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八條國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和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制度,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退役軍人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現役軍人退伍前,可以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各類高等院校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鑒定等非學歷繼續教育。
部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的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壹條退役士兵接受學歷教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助學金等國家教育補助政策。
高校通過單獨計劃、單獨招生的方式招收退伍軍人。
第三十二條入伍服現役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學生,在服現役期間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我校其他專業學習。符合申請碩士學位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國家依托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
退役士兵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進行評估,加強動態管理,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業和創業
第三十五條國家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組織、協調、宣傳和動員,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提供就業推薦和職業指導,支持退役軍人就業。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伍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本法所稱殘疾退役軍人,是指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經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役的退役軍人,以及退役後重新評定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七條: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業務指導等服務。
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對退役士兵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服務保障、優待撫恤等作出了總體設計和制度規範,建立了參戰退役士兵特別優待、退役士兵建檔立卡、發放退役士兵證、落實退役士兵安置責任制和考評等壹系列創新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退役軍人的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使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退伍軍人,是指依法退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軍官、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退役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尊重和關愛退伍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關心和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制度建設,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權益。
第四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相協調。退役軍人安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退役士兵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與他們在現役期間的貢獻掛鉤。國家對參戰退役士兵建立特殊優待機制。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國務院退伍軍人工作部門負責全國退伍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軍隊各級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退役士兵工作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士兵保障工作。
第八條國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建立退役軍人檔案和卡片,實現相關部門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撐。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應當與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統籌做好信息數據系統建設、維護、應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退役安置、教育培訓、撫恤優待經費主要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和誌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對退役士兵轉移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服務保障、優待撫恤等方面作出了總體設計和制度規範,建立了參戰退役士兵特別優待、退役士兵建檔立卡、發放退役士兵證、落實退役士兵安置考核責任制等壹系列創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