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首先,產權是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們使用資源的規則,是由社會的法律、習俗和道德來維護的,產權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其次,財產權是壹組權利,是選擇壹個經濟物品多種用途的權利,而不是單壹的權利。財產權包括對財產的所有權以及對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廣義上講,財產權還包括為實現上述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各種權力制度和規則。再次,物權是行為權利,物權反映的不是人與物的關系,而是壹組相互認可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系。它規定了人們使用資源時的行為準則,人們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不遵守這些準則會承擔什麽成本,從而體現了人們使用資源時的責、權、利關系。它決定了人們使用物業的態度和行為,必然導致不同的物業使用績效。因此,不同的產權制度安排會在財產使用中形成不同的激勵機制。
1968加勒特·哈丁提出了“公地悲劇”模型,該模型壹直被認為是分析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的重要模型[56]。“公地悲劇”告訴我們,如果壹種資源的產權沒有明確界定,沒有明確的產權主體,所有權沒有排他性功能,就會導致公共資源的過度享用,最終損害所有成員的利益,即產生負外部性。所有權理論強調成本和收益的內部化必須建立在產權確定的基礎上。如果產權不清,人們會在沒有補償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受益。
科斯定理是現代產權經濟學中產權安排與資源配置關系思想的集中體現,也是現代產權經濟學的基本核心內容。科斯定理是由三個定理組成的定理群。科斯第壹定理:如果市場中的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的權利安排如何,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場機制會自動驅動人們進行談判,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世界裏,不同的權利定義會導致不同的有效資源配置。也就是說,因為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對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也不同。因此,為了優化資源配置,法律制度對於產權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是非常重要的[57]。科斯第三定理:由於制度本身的生產並不是無成本的,所以選擇什麽樣的制度,如何生產,就會導致不同的經濟效率。如果沒有產權的界定、保護、監督等規則,即沒有產權制度,就很難進行產權交易。產權制度的供給是人們進行交易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前提。在不同的產權制度下,人們交易活動的成本是不同的。合理清晰的產權界定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激發人們界定產權、建立詳細的產權規則的熱情。但是,產權制度的產生本身就有成本,需要消耗資源。因此,科斯第三定理的啟示是,要從產權制度成本收益比較的角度選擇合適的產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