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糾紛;
(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
(三)侵犯土地經營權糾紛;
(四)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糾紛;
(五)土地經營權轉讓糾紛;
(六)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七)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八)土地經營權繼承糾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訴人民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5條、第216條的規定。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壹方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壹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對方當事人在接受仲裁管轄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承包方和承包方是合同爭議的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民,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組織或者個人。第4條(代表人訴訟)農民會員超過壹人者,由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民代表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人為合同簽訂人;
(三)前兩款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起訴訟的,由農民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五條合同中關於承包地收回調整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因承包方收回、拋荒承包地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單獨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將承包地轉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承包地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放棄耕種或荒地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第三人請求受益人對其在承包土地上的合理投資給予補償的,應予支持。第七條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期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續的,應予支持。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合法批準,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人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九條發包方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將其土地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期限未滿的。因征收轉讓價款發生的糾紛,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承包人已壹次性收取轉讓價款,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返還剩余轉讓期限的轉讓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轉讓價款分期支付,發包人請求第三人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條承包方返還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程序的,不視為自願返還。第十壹條在土地經營權轉讓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轉讓價格、轉讓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情況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下列情況除外:
(壹)未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要求優先權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在開始使用承包地後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請求權的。第十二條發包方脅迫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第三方,承包方請求解除與第三方簽訂的轉讓合同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合同無效。但是,雇主不能給出不同意或延遲聲明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