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復議監督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影響和作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穩定是前提。沒有穩定,就沒有和諧。行政復議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大影響。
(壹)行政復議監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和諧社會必然有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和有序的社會生活秩序。動蕩、無序、社會矛盾激化,使人們無法和諧相處、安居樂業。當然,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和沖突,也不可能有分歧和裂痕。和諧社會在於能夠運用法律制度和規則的力量,不斷化解矛盾,彌合裂痕。行政復議監督以公開、公正、公平和便民為價值取向,以法律的規範性和強制性為特征。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請事項,撤銷或者變更被申請人違法或者不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達到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復議監督制度是保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真正實踐三個代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撐點和有力保證。
(二)行政復議監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有效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方式之壹,也是行政機關自行糾正錯誤的法律監督制度。它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為啟動程序的前置條件,以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主要工作內容。程序簡單、方便、快捷,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直接體現了胡錦濤同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要求。它是實踐構建和諧社會重要思想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工作領域和重要途徑。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既要維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又要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同時,要撤銷或變更被申請人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復議決定壹經作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強制性和可執行性,被申請人必須認真履行。對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履行。”正是由於行政復議監督的權威性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有效性,確立了行政復議監督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據統計,2004年,我省行政復議案件的撤訴率、撤訴率和審結率分別比行政訴訟案件高2.57個百分點、4.97個百分點和4.64個百分點。維持率方面,行政復議案件比行政訴訟案件低7.96個百分點。這表明,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在程序上比行政訴訟制度更快捷、更實用,在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
(三)行政復議監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行政復議監督制度的壹個重要功能是救濟功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法律保護。五年來,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18029件,結案17124件,占受理案件的94.98%,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8423件,占46.72%。經認真審查,依法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確認違法的案件4188件,占23.23%,有效保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復議監督必將有利於理順和平衡社會關系,有利於化解和消除社會矛盾和沖突,有利於從總體上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減少信訪案件,特別是有利於減少當前日益增多的群體性信訪案件,有利於促進安定團結,有利於實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因此,加強行政復議監督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
二、行政復議監督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壹)行政復議監督的現狀:
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建立以來,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我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堅持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積極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紮實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切實加強行政復議監督。其主要現狀是:
——行政復議受理案件和辦案情況。1999 10至2004年12,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9484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8029件,占收到申請的92.53%;1091件被駁回,占5.60%;其他處理364件。結案17124件,占受理案件的94.98%,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8423件,占46.72%;被撤銷、變更、責令履行、確認違法的4188件,占23.23%。
——行政復議案件的主要情況。從2004年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2839件案件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壹是從申請復議的事項看,因不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的有1478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45.87%;不服行政許可124件,占3.85%;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259件,占8.04%;150件不服行政收費案件,占4.66%;不服行政不作為69件,占2.14%;其他1142件。二是從被申請人身份看,以鄉鎮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有550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17.07%;1756報名者為縣級政府部門,占54.50%;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門為被調查對象的有497件,占15.43%;以市州政府為被申請人的有36件,占1.12%;22個被調查者為省級政府部門,占0.68%;省政府是4起案件和其他25起案件的被告。三是從審結情況分析,申請人撤回申請542件,占受理案件總數的19.09%;維持1355件,占47.73%;被撤銷的447個,占15.74%;變更73項,占2.57%;確認19起違規事件;責令執行29件;179其他類別;195例未審結,審結率為93.13%。第四,從行政復議案件的類別來看,全省行政復議案件共有24類。公安599,工商374,國土303,城建112,勞動89,林業83,交通56,技術監督47,衛生36,環保22,水利20,民政19。
——行政復議案件的新特點。近年來,隨著法制意識的增強,行政復議監督出現了壹些新變化。65438今年10月至7月,省政府* * *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9件,加上去年結轉的5件,共***54件。從受理案件來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壹是受理案件數量有所增加。案件受理率同比上升16.12%;受理數量較去年同期增長45.45%,超過去年全年受理數量。二是集團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增多。該群體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占收到申請總數的近20%,其中嶽麓區天頂鄉505名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補償裁定,申請人數高達1679人。三是以省級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數量增加。省級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有6件,占收到申請總數的12.24%。四是國土資源管理案件數量增加。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申請人不服征地審批、征地補償標準裁定、征地拆遷、土地權屬處理、核發或註銷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等38件,占受理申請總數的70.37%。五是首次受理涉外行政復議申請。長湘武夷路橋投資有限公司、長湘伍嘉陵投資有限公司不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向外市湘江壹橋等四座橋梁收費站的通知壹案。申請人是英屬維爾金群島的企業。六是申請人委托律師代理的復議案件增多。在收到的54件行政復議申請中,近七成是由律師代理的。其中,長沙市人民政府通知申請人長沙市五壹路橋公司、長沙市伍嘉陵投資公司不服,嶽麓區天頂鄉505戶1679村民不服省人民政府征地補償裁決,均由來京律師代理。
(二)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壹是積極受理案件、辦理案件,老百姓尋求救濟的渠道暢通。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人員少、案件多,克服各種困難,堅持依法受理案件,保障了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復議的救濟渠道暢通,維護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年來,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9484件,受理18029件,結案17124件。其中,2004年,全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3222件,受理2839件,審結2644件。1355件,占47.73%,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撤回申請542件,占19.09%;568件,占20%,撤銷或變更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確認其違法並責令限期履行,有效保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二是加強對行政復議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得到落實。《行政復議法》規定,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除“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外,沒有強制性規定。為防止和減少下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切實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真正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全省各級復議機關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對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督,確保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得到認真履行,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得到落實。例如,長沙市政府對2000年以來承辦的行政復議案件進行了清理,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的7項行政復議決定向被申請人發出了監督函,要求被申請人在監督函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復議決定並報告履行情況,使原不可執行的行政復議決定得到執行。攸縣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復議案件回訪制度。對依法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後,攸縣人民政府及時與被申請人所在單位領導、法制機構負責人和執法人員交換意見,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和不當,督促被申請人執行行政復議決定,要求被申請人總結行政執法經驗教訓,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推進依法行政。
三是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能力進壹步增強。通過多年來《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復議法》的實施,各級行政機關普遍認識到,行政復議制度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行政行為受到行政復議的嚴格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監督的有效性和徹底性,決定了行政機關不嚴格依法行政,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在行政復議中予以撤銷,改變其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通過行政復議,特別是被撤銷的行政復議案件,使行政機關對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與不合法、適當與不適當、是非曲直有了更清晰的認識,並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改進,從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四是通過行政復議監督,促進了制度建設。近年來,湖南省各地在積極受理和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化解行政爭議的同時,註意到行政復議監督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加強制度建設,提高規範化管理水平。例如,郴州市政府法制辦在審查某房地產公司不服市規劃局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申請時,發現郴州缺乏國家法律規定的實施城市規劃的詳細技術規範。審查結束後,建議市政府制定相關規定。市政府采納了市政府法制辦的建議,很快出臺了《郴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填補了郴州市城市規劃管理的空白,促進了該市城市管理規範化、法制化建設。
(三)行政復議監督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的來說,行政復議監督制度在保護普通民眾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方面發揮了良好的作用,但仍存在許多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行政復議監督不到位。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於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壹些地方領導對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理解,自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的意識淡薄。在實際工作中,仍然熱衷於運用行政手段開展工作,很少註意通過行政復議監督解決問題。有的甚至片面強調某項工作的重要性,拒絕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壹旦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並作出裁決,他們投訴行政復議機構不支持其工作,甚至明確表示不履行法定職責,嚴重影響行政復議監督的深入開展。
二是不依法受理案件,辦案質量不夠高。主要表現在:壹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沒有依法得到保護。有的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強調人力、經費不足等困難,或者是疑難案件,怕沒有把握,怕成為被告,就依法不予受理。第二,沒有及時聽到。有的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不依法及時審查,案件久拖不決,不少案件超過時限結案。有些案件長達壹年半才結案。第三,違反法定辦案程序。未告知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需要辦理延期手續的,不按規定報批。第四,司法問題不符合法律。壹些地方怕被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團體控告或上訪,仍然維持本應撤銷的行政復議案件,缺乏公正性。據了解,有壹個縣壹年受理了60多個案子,全部做出了維持決定。
三是行政復議機構和隊伍建設與其承擔的任務不相適應。行政復議機構是法定的行政主體,但各級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的設置和建設與其承擔的任務和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有的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只有1人,不符合辦案程序要求;其他部門既無機構又無人員,使行政復議工作失去了基本的組織保障。大多數行政復議機構的行政復議機構沒有編制,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多為兼職人員。由於行政復議案件劇增,辦案人員大多工作辛苦,而行政復議機構工作條件差,待遇低,沒有辦案津貼,難以留住人,行政復議專業隊伍無法形成,整體素質難以提高。
第四,行政復議經費不適應工作需要。《行政復議法》關於“行政復議機關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的規定,很多地方沒有落實到位。全省除少數地方行政復議辦案經費基本得到保障外,大部分地方行政復議經費處於緊張狀態,大部分地方根本沒有將行政復議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據全省122個縣(市、區)統計,2003年,全省有11個縣(市、區)未受理壹起行政復議案件;2004年,19個縣(市、區)未受理壹起行政復議案件,其中市區14件,占19個縣(市、區)的73.6%。永順、雙峰、宜章、祁東縣、冷水灘區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均超過30件。
三、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何加強行政復議,充分發揮行政復議監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面臨的重大課題,需要我們進行探索和研究。筆者認為應解決以下問題:
(壹)深刻領會《綱要》精神,把握行政復議監督的關鍵。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三十條指出:“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重視依據、證據和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和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完善行政復議制度,積極探索提高行政復議質量的新途徑和新措施。對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復議案件,要探索建立簡易程序解決行政爭議。加強行政復議機構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素質。完善行政復議問責制。依法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而不予受理的,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違反行政復議法其他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是當前和今後很長壹段時間行政復議監督必須遵循的準則,要深刻理解,認真貫徹。按照《綱要》精神,司法機關應積極探索建立簡易復議程序和面對面審理,為當事人解決行政爭議提供壹個公正的“平臺”,進壹步提高行政復議效率。要積極探索和強化行政復議監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探索建立比較完善的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切實保證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能夠得到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工作質量能夠得到提高,行政復議監督的作用能夠得到充分發揮。
(二)狠抓制度創新,探索行政復議監督的新方法、新途徑。壹是積極探索新形勢下行政復議監督的新特點、新方式,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方式,方便申請人申請。有條件的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二是改革行政復議案件審判方式,積極推行行政復議聽證制度和專家論證制度;第三,增加行政復議監督的透明度,建立重大疑難案件的公開審理制度和集體審議制度;四是完善辦案程序,用制度規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的時限和責任,嚴格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和效率;第五,完善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強化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六是建立行政復議案卷公開查閱制度,允許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外的行政復議案件材料。
(3)提高辦案質量,真正取信於民。保證行政復議案件質量,實現行政復議的公開、公正、公平、及時、便民,是行政復議監督的基本要求。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直接影響行政復議制度的生命力、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以及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案件的辦理質量,保證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公平和準確。壹方面,要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程序規定辦案,特別是對疑難復雜案件要引入聽證機制、專家論證機制或公開審理,確保案件質量。另壹方面,要按照《綱要》的要求,積極探索行政復議簡易程序,及時辦理簡易案件,充分實現行政復議的便民目的。據統計,2004年我省以鄉鎮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有550件,占案件總數的17.07%;1756報名者為縣級政府部門,占54.50%;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332件,占10.30%;以市州政府部門為被調查對象的有497件,占15.43%。在這些案件中,特別是縣級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約有三分之二是事實清楚的簡單案件。如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可能會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的甚至會導致矛盾激化。要使行政復議真正做到公正、及時、便捷,簡單的案件就要簡化,直接、快捷地處理。既保證了辦案質量,又方便快捷,真正樹立了行政復議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4)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壹支高素質的行政復議監督隊伍。行政復議人員的水平直接影響行政復議的開展和行政復議的未來發展。在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已經並將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許多高素質人才去研究和探索。同時,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壹項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復雜的法律關系,有嚴格的程序和期限,容不得半點懈怠和差錯。而且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大幅增加,難度加大,這方面的壓力和責任越來越重,對行政復議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特別是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中的復議人員更為突出。從2004年我省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來看,以鄉鎮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有550件,占案件總數的17.07%。以縣級政府部門為被調查對象的有1756件,占54.50%。這說明71.57%的復議案件發生在縣,縣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復議任務非常繁重,但相反,目前縣級政府法制機構非常薄弱。因此,必須大力加強行政復議監督隊伍建設,特別是要把增加行政復議人員的力量和提高他們的素質提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思想好、專業精、責任心強、作風過硬的同誌選拔到行政復議崗位上來;要加強思想、理論和業務學習,建立定期培訓或輪訓制度,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
(五)堅持以人為本,積極探索調解方式。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這是行政復議制度的壹項重要原則。主要原因是調解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基本原則,民事糾紛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基本特征是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使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諒解,從而解決糾紛。所有的調解都是建立在相關當事人有權處置實體的前提下。沒有對實體的處分權,就沒有調解,因為只有壹方自願放棄某些權利或者雙方互相放棄某些權利,調解才有可能。沒有放棄的權利,就沒有調解。然而,行政復議案件中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中的法律關系是平等的,但他們的行政法律關系是不平等的。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作為申請人,處於行政權力支配的地位。被申請人行使的行政權力是法律賦予的,是代表國家履行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屬於失職,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因此不存在自由處置的實體權利。而受行政權力支配的申請人無權參與國家權力的處罰。如果將調解原則適用於行政復議,就意味著允許行政機關任意處置法律賦予的職權,就意味著可能出賣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正是基於這壹觀點,《行政復議條例》第八條曾規定“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不適用調解。”然而,在行政復議實踐中,調解解決的案件比例較大。1999年6月至2004年2月,我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並結案的17124件案件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由此行政復議終結的案件有3099件,占受理的。在這些撤回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中,除了少數被申請人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認識到自己的要求不正確的情況外,幾乎都是因為被申請人重新審查,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撤回了申請。在申請人撤回申請、行政復議終止的背後,是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人員所做的大量協調工作,比如指出被申請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錯誤,勸說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動員申請人撤回申請等等。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實際上采取了協調的方式,通過調解結案。因此,要根據《綱要》精神,結合行政復議實際,繼續探索行政復議調解方式,提高辦案效率,營造良好和諧的社會環境。
(六)加強對縣級政府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級人民政府是我國的基層政權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中起著關鍵作用。因為大量的行政行為發生在基層,縣級政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處於行政執法的第壹線,直接面對群眾,大量的行政爭議發生在這壹級。據統計,2004年,在全省行政復議案件中,鄉鎮政府是被申請人,占受理案件總數的17.07%;54.50%的受訪者是縣級政府部門;縣級政府是被申請人,占10.30%,鄉鎮政府是40件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占4.9%。369個縣級政府部門作為被告,占45.17%;193個縣級政府作為被告,占23.62%。從上述情況看,縣級及縣級以下政府和政府部門的被調查者和被告比例分別高達81.87%和73.69%。可見,縣級以下政府和部門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量大、面廣、任務十分繁重。加強對縣級政府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其層級監督職能,依法糾正基層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減少糾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