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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確保城市橋梁隧道完好暢通,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橋梁和隧道的維護、檢測評估、安全使用和應急處理。

涉及公路、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的橋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車輛、行人通行的跨水域、跨陸地的跨河橋梁、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及其他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山嶺隧道、水下隧道及其他附屬設施。第四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橋梁和隧道的監督管理;區城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區城管部門所屬的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橋梁和隧道的日常管理。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交通、建設、財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橋梁隧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管養並重的原則。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投入的城市橋梁、隧道安全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維護、檢查和評估第七條城市橋梁和隧道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橋梁隧道建設、維護和安全管理的意見。第八條城市橋梁、隧道投入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規範設置消防、通風、照明、排水、監控等輔助設施和限載、限高、限寬等標誌。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和隧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養護和維修。

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城市橋梁和隧道,由業主負責維護和維修。第十條城市橋梁隧道養護單位應當制定養護計劃,按照養護計劃和相關技術規範對城市橋梁隧道進行養護和日常巡查,保持城市橋梁隧道及其相關標誌的完好。第十壹條城市橋梁隧道養護單位作業時,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並設置警示標誌,采取安全措施,確保交通安全。

緊急搶修時,養護維修車輛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時間、行駛路線、行駛方向、交通標誌標線的限制。第十二條城市橋梁隧道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城市橋梁隧道檢測評估體系,對城市橋梁隧道進行安全檢測評估。

城市橋梁和隧道的安全檢測和評估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第十三條城市橋梁經檢測評估承載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城市隧道存在安全隱患,但未影響交通的,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更換承載力等導向標誌,設置警示標誌,並進行加固等處理。

危險橋梁、隧道檢測評估後,養護單位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涉及跨贛江橋梁的,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危及航行安全的,還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提出處理意見,限期消除危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第三章安全使用和應急處置第十四條在城市橋梁和隧道上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漂浮物;

(二)履帶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橋梁、隧道上行駛的;

(三)在城市橋梁上修車或者垂釣;

(四)利用城市橋梁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

(五)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壓力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壓力10千伏以上的高壓線以及其他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和液體的管道;

(六)在城市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和液體的高壓線和管道;

(七)其他損害城市橋梁和隧道安全的行為。第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城市橋梁和隧道安全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從事河道疏浚、挖掘(疏浚)、打樁等作業;

(二)堆放或者加工生產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三)靠泊;

(四)其他損害城市橋梁和隧道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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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壹步提高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能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營造良好法制環境,為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發揮積極作用,根據有關要求,結合《××縣農業系統第六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現就我局20xx年度法制治理計劃制定如下:

    壹是加強組織領導,不斷堅持依法治理。

    1,完善普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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