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主管農村和城市綠化工作。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綠化工作。各新聞單位要加強綠化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綠化委員會負責協調、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宣傳和貫徹有關綠化的法律法規;指導有關部門制定綠化規劃,發展花卉產業;組織和協調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監督檢查城鄉綠化工作;監督綠化資金的使用;總結綠化工作經驗,組織評比和獎勵。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級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也可設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有植樹法定義務的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參加綠化活動,完成綠化任務。第七條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綠化規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和農村綠化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提高本地區綠化覆蓋率和森林覆蓋率的目標,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鄉村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並頒布實施。
城市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建、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農村綠化規劃應當以宜林荒山荒地綠化為重點,建設農田防護林和牧場防護林,綠化村莊、住宅、路旁、水邊等可以植樹、栽花、種草的空地,改造劣質低產林和灌木,把植樹造林與當地農民致富結合起來。
西部地區農村綠化規劃應重點營造牧場防護林、農田防護林和防風固沙林。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條件,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第十壹條城市建設項目中的綠化工程應當與城市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壹年內完成。
農村和城市綠化工程,分別由林業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和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化總體規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落實到山丘、地塊、街道等壹切適宜綠化的地方,保證計劃的實施。第十三條系統、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本系統、部門和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自的綠化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第三章綠化建設第十四條綠化建設實行區域分工負責制,具體責任區域劃分如下:
(壹)國有林業局、森林經營局、國有林場、集體林場負責其經營區域內的綠化;
(二)牧場、農場的綠化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河流、湖泊、水庫兩側的綠化,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四)縣級以上鐵路、公路的綠化由鐵路、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專用鐵路、公路的綠化由專用單位負責,農村公路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五)機場、碼頭範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工礦等企事業單位範圍內的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七)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和幹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八)苗圃、花壇、草壇的綠化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九)農田防護林,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劃組織營造;
(十)荒山綠化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經營者負責荒山綠化;
(十壹)村莊和庭院周圍的綠化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各責任區的時限和年度綠化任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所有負責綠化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建立保證責任制,按規定完成綠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