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整體上看,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分為兩類:壹類是單位支付N作為經濟補償金,另壹類是支付N+1作為經濟補償金。人們經常混淆這兩個類別。
二、單位必須支付N+1作為經濟補償金,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註意:
1,只有上述三種情況,公司支付N+1作為經濟補償,其他28種情況,公司支付N!
2.這裏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出現以上三種情況,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直接支付N,無需支付“1”。如果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想讓員工馬上離職,需要多支付“1”,即n。
3.“1”裏的月薪和“n”裏的不壹樣。“N”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N+1”中的“1”是指勞動合同解除前上壹個月的月工資。
4.至於如何理解“員工不勝任工作”以及具體的實踐方法,本文就不詳細總結了。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我的另壹篇文章《不稱職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三、單位必須支付N作為經濟補償,包括以下28種情況:
1.單位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4.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法,侵犯職工權益,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5.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單位免除其法律責任,導致勞動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8.單位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導致勞動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9.單位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危及職工人身安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10.單位制定的勞動合同條款有其他違法情形,導致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協商後解除勞動合同。
1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後解除勞動合同。
14.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與勞動者協商,單位不能達成協議的。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後解除勞動合同。
15.因建立勞務派遣關系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無法繼續派遣勞務的。勞務派遣人員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維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6,單位依據破產法規定進行重組,進行經濟性裁員,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7.用人單位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退回被派遣勞動人員後,被派遣勞動單位維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被派遣勞動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8,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9.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退回被派遣勞動人員後,被派遣勞動單位維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被派遣勞動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0.單位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應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1.用工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調整經營方式後,勞務派遣單位將維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並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
23.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建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無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後,派遣單位維持或者提高重新派遣條件,員工不同意的,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4.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5.勞務派遣協議期滿,勞務派遣人員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將維持或提高重新派遣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6.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27.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員工被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將維持或提高重新派遣的條件,員工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務派遣單位降低條件重新派遣,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8.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
註意:
1.以上28種情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單位需要向職工支付N作為經濟補償金。最近怎麽樣?大家都清楚了嗎?妳可以把自己的情況擺對位置,看看是不是屬於這28種情況之壹。如果有,可以向單位索賠N作為經濟補償。
2.n是指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超過6個月支付1年,不足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如果員工在公司的時間跨越2008年,則需要分階段計算。職工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最高封頂12計算。
3.“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與上述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說的“客觀經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不同的。根據當地相關法規:
(1)“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是指不可抗力、企業搬遷、企業分立、合並、聯營、兼並、重組、轉產、重大技術變更、企業停產停業、與企業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或廢止。
(2)“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是指企業破產、嚴重經營困難、企業資本結構和生產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由此可見,“客觀經濟條件的重大變化”更側重於從經濟和經營層面導致企業發生變化的重大經濟影響,而“客觀條件的重大變化”範圍更廣,包括了能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變化的各種情況。
區分這兩種不同表述的意義在於,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適用於單位與特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適用於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屬於大規模裁員,不針對特定員工。另外,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可能是N,也可能是N+1,看單位是否提前30天通知了勞動者。但“客觀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經濟性裁員,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只有N,沒有N+1。
4.在勞務派遣模式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向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而非實際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註意不要找錯人。
5.在第28種情況下,還需要註意的是,很多人很自然地認為,任務完成了,員工的使命就完成了,單位沒有辦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根據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即使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關於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解決實際法律問題,可以關註我在百家號的賬號“法童眼師”。在我的專欄《勞動關系法律風險防範》《第十壹章經濟補償法律風險防範法》中,詳細總結了53個經濟補償常見問題。歡迎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