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的本質和特征及其經濟基礎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普遍的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標準。
在中國的民事立法中,確立了以下民法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則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於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誌。它意味著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是以獨立為基礎,獨立是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可以自主表達意誌,其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本、最根本的原則。在現代社會,隨著消費者和勞動者在生活和生產領域的保護
學者們的呼聲越來越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著從單純追求民事主體抽象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二者。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尋求當事人特定法律地位的轉化。我國民法明確規定了這壹原則,強調民事活動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壹方不得將其意誌強加於另壹方,旨在突出民法在我國特殊歷史條件背景下應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承認民事主體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只有在獨立平等的地位基礎上,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的意誌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自願原則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的要求。在市場中,進入市場的各方都被假定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的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幹涉。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原則。雖然商品經濟中就有契約自由的概念,但契約自由作為壹項法律原則直到現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契約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從某種意義上說,壹部契約自由的歷史就是壹部契約如何被限制和醇化的記錄,從而促進了契約正義的實踐。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註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契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電、水、氣、熱、交通、醫療等領域,合同的強制訂立以及保險、交通等諸多領域通行的固定合同,都限制了合同自由。
(3)公平性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理念的法律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具有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完善的領域,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糾正自願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壹些弊端具有重要意義。在民法中,公平原則主要是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關系時,尤其是在確定合同內容時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它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即合同正義原則。契約正義屬於平均正義,要求維護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則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為市場交易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標桿。但是,公平原則不能簡單地等同於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中,壹方的給付和另壹方的給付待遇是否公平,是基於主觀等價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願意用這種給付換取給付待遇,這是公平合理的,而客觀上是否等價則無關緊要。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願原則的具體運用為基礎。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平衡的利益關系是自願參與的產物,就不能說是違背公平。
(4)誠信原則?
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誠實信用,在不侵害他人和社會的情況下行使權利。
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遵守承諾和法律規定,並最終實現壹切活動以獲取民事利益,而不僅僅是應時取得。
當事人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也必須平衡。中國”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在民法中的體現。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具有適用於民法所有領域的效力。誠信原則常被視為“帝王法則”?quot,有“君臨”的效果。該原則作為壹般條款,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善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壹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當時立法沒有預見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直接行使公正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主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國各地區的民法普遍承認禁止權利濫用。
使用原則。這壹原則要求所有公民權利的行使都不能超出其合法界限,壹旦超出就構成濫用。這個合法的界限就是誠信原則。
(五)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對守法原則表述如下: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側重於對私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進行法律調整,因此有許多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特別協商排除的規範形式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利益而設立的倡導性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形式,這是民法中的壹個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只能在當事人未就相關事項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不足。宣傳規範沒有強迫各方遵守的效果。不遵守倡導規範是壹種承擔風險的行為,當事人可能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守法原則壹般不包括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
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範,不得違反。壹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就會做出負面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會按照民事主體的期待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六)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統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
,指壹切民事活動都應遵守的公序良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它具有維護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以及壹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中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契約關系而限制經濟自由的公共秩序。經濟的公共秩序可以分為兩類:引導的公共秩序和保護的公共秩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引導的公共秩序越來越小,保護的公共秩序逐漸占據重要地位。與保護現代市場經濟中接受高利貸的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債務人等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共秩序,已成為各國各地區法理學討論和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壹般認為是指社會和國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壹般道德。
這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最低道德要求。不難看出,良好的習俗是以道德要求為中心的。為了區分公序良俗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應將善良風俗的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範圍內,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來履行各自的職責。與誠信原則類似,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因素,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因此能夠應對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各種新問題,在保障國家的普遍利益和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壹旦遇到壹些當時立法沒有預見到的擾亂社會秩序、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可以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