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方死亡後,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繼續向其追償所欠銀行的貸款:(1)有擔保的,由銀行向其擔保人或擔保機構追償。(2)沒有保證的,以死者名下的遺產進行賠償或者由其法定繼承人履行還款義務。(3)沒有擔保,沒有繼承。如果死者名下沒有遺產,貸款通常會被銀行作為壞賬處理。《民法典》相關規定:第壹百六十壹條遺產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壹般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會提供抵押物。如果不還貸款,銀行會通過法院起訴拍賣抵押物,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貸款。但是信用貸款是沒有抵押物的,人死了或者貸款還沒上銀行也沒有抵押物可以拍賣,但是貸款還是要還的,需要拍賣借款人的其他資產來償還債務。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還款後還有壹筆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繼承人沒有義務償還剩余的債務,而不是在償還後使用遺產。當然,法律也允許繼承人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債務。但是,死者的個人債務應該與家庭債務區分開來。如果以家庭成員的名義借款,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去世後,債務不應該算在他個人頭上,而是所有家庭成員都要承擔還款責任。死者留下的遺產沒有繼承或者遺贈的,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所有。然後,死者的債務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由接受繼承的國家、集體組織或有關單位清償。死者生前應納稅款未繳納的,如同清償壹般債務壹樣,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納稅後,仍有欠稅,繼承人自願繳納的,即使沒有義務,也不應禁止。被繼承人繳納稅款和債務的原則《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第壹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的稅款和債務優先於執行遺產的原則,不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繳納稅款和債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未支付價款的違約責任: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約定違約金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有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