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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是什麽?

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壹條: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有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成為公務員。

強制性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

1.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概述

所謂公務員的義務,就是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做或不做某種行為的約束和限制。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準確行使職權,忠實履行國家公務,不得濫用職權。

所謂公務員權利,就是公務員在履行職責、執行國家公務的過程中,可以做某些行為、要求他人做某些行為或者約束某些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目的是使公務員更有效地行使職權,更好地履行國家公務。

公務員權利和義務的內容與壹個國家的政治制度、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密切相關。不同國情的國家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有不同的要求。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確定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每個人都應該平等。所有公務員平等地享有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任何國家的公務員都不允許因為職務、資歷、家庭出身、社會關系、黨派、民族、年齡、所服務的行政機關等因素而享有特權或受到歧視。在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行使上,要用法律的同壹尺度和標準來處理,絕不能因人而異。每個公務員都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機關及其領導的違法侵權行為;國家應保護所有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所有違反法律或紀律的公務員都應被追究法律或行政責任,並依法受到同樣的處理。

第二,保持義務和權利壹致。公務員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務員的義務和權利是有對應關系的。公務員可以獲得履行職責的權力,但同時也不能以權謀私。公務員有執行公務的權力,但必須依法行使。要享受私利,就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公務員都只享有權利,不履行義務。義務受紀律約束,公務員權利受法律保障。

第三,權利的內容更廣。這是和其他國家比較的。從中國政權的性質出發,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西方國家並沒有“不參加政治活動”的要求。中國公務員不僅可以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對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他們還可以參加政黨和其他社會組織組織的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法規確認了公務員的權利。公務員權利的創設、變更和消滅,必須依照法定事由和程序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犯或者剝奪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壹旦被侵權或者被剝奪,可以依法申訴和控告。

2.義務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義務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憲法和法律是我國各族人民根本意誌和最高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有序運行的基石和保障。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是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義務。作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公務員,應當樹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維護法律權威,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成為守法的模範和表率。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是行政機關有效運行的保障。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遵循法律程序,不得超越法律。由於社會變遷,壹些社會事務沒有國家法律法規規範,要以政策作為執行公務的依據。

(3)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這是政府機構及其公務員的性質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絕官僚主義的重要方法和保證。公務員要樹立公仆觀念,關心群眾,深入實際,想群眾所想,辦群眾所盼,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和批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公務員是國家任命的,必須以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為己任。在制定政策和處理事務時,要把國家安全、榮辱和利益放在心上,自覺維護和捍衛國家的尊嚴和利益,敢於同壹切犯罪分子作鬥爭。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恪盡職守,服從命令。國家行政機關是壹個有機整體,每個崗位都是整體的組成部分。各崗位公務員必須忠於職守,恪盡職守,服從領導,服從命令,努力工作,不得擅離職守,不得消極被動,不得自行違抗政府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國家機密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務員必須保守國家秘密。未經領導或專門機構同意或批準,不得透露國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科技等重大事項。不允許向與工作無關的人談論未公開的工作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和資料,應嚴格按照規定保存和傳遞。

(7)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公務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和履行公務時,必須秉公辦事,不得感情用事,不得以權謀私。我們應該嚴格要求自己,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誠實為榮,全心全意為公眾服務。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除上述內容外,憲法和法律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壹些義務。此外,公務員作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壹部分,公務員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

3.權利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我國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給予行政處分。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身份應受法律保護,防止打擊報復。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於法定的理由和程序。所謂法定事由,是指國家公務員的行為確實違反了國家公務員的法紀,構成被依法撤職、降職、開除或者行政處分的法律事實;所謂法定程序,就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公務員免除職務、降職、辭退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時,必須經過的全部法律程序。沒有法定理由,沒有法定程序,公務員有權拒絕接收。

(2)獲得履行職責的權力。這是保障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的最基本權利。這種權利必須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必須由法律規定或承認。不同崗位的公務員權力不同。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不得越權。

(3)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這是公務員工作生活的經濟和物質保障。公務員作為勞動者,必須得到相應的報酬。薪酬的多少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公務員的地位和作用等相適應。公務員在出生、患病或者其他困難情況下,應當得到國家和社會的幫助。此外,國家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努力改善公務員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提高福利待遇,促進公務員努力工作。

(4)參加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培訓。將培訓作為公務員的壹項重要權利,既是國家機關對公務員的要求,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政府機關的工作內容、方法和手段都在不斷變化,因此必須要求公務員不斷補充新的知識,以保證公務的有效執行;新形勢下,公務員也需要加強政治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理論水平,更新知識結構,提高業務能力,以適應工作需要。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這是公務員的壹項重要民主權利,對於激發創造性,調動積極性,改進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的工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批評建議的對象可以是本機關及其領導,也可以是其他機關及其領導。批評和建議的內容可以與自己的工作或自己的利益直接相關,也可以與自己的工作或自己的利益無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都不能壓制國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

(6)提出申訴和控告。在日常人事管理中,政府機關經常會對個別公務員進行處理,有時會出現因事實不清或定性不準而導致的違法或不當情況。申訴控告權是對這種情況的壹種救濟,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專門規定了申訴、控告的方式和程序。

(7)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擇業權的具體形式和實現方式。當壹個國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意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時,國家應該允許他辭職,法律應該尊重和保障他。公務員辭職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不得擅自離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上述權利外,公務員還可以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與履行公務員義務和紀律不相沖突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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